导读证据之王失效,警方靠一行脚印锁定真凶,案情曲折离奇,一定要看!作者|小明来源|小明说奇案(ID:xiaominghshuoqian)2005年年底在新疆博乐市发生了一桩奇案。案发的中心现场位于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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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之王失效,警方靠一行脚印锁定真凶,案情曲折离奇,一定要看!

证据之王失效,警方靠一行脚印锁定真凶,案情曲折离奇,一定要看!

作者|小明

来源|小明说奇案(ID:xiaominghshuoqian)

2005年年底在新疆博乐市发生了一桩奇案。案发的中心现场位于新疆博乐市郊外的一处民房, 尸体是在堂屋左侧的卧室内发现的。

死者是房子的主人张德功,他死状凄惨,光头部就中了十刀,深达脑髓,跟一般命案让受害人丧失抵抗能力,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不一样,张德功是颅脑开放性损伤死亡,也就是说他是被当场砍死的。他手臂部位的五道刀伤,说明他在临死之前曾经与凶手进行过激烈的搏斗。

张德功右手虎口,右手臂左手背都有多处的损伤,墙上大量喷溅状血迹显示,他的家中就是案发的第一现场。

刑侦大队大队长宋振强带领警员勘查现场,根据侦查人员分析,命案是在他们到达现场前的十小时内发生的。

然而,很快宋振强就感到了案件的棘手,从现场情况来看凶手,似乎做了充分的准备。办案人人员并没有提取到价值的信息。

凶手非常狡猾,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虽然凶手在杀人之后,几乎翻遍了所有的房间,但警察们还是没有在可能触碰到的地方,发现指纹等有效信息。

每一个房间的房门,还有凶手所有接触过的地方,侦查做到了极致但是确实没有发现有效的信息。而在张德功的几个房间的地面上,侦查人员翻来覆去找了几遍,竟然没法提取到一个完整的足迹。

张德功身中二十多刀,血溅当场, 但是现场却没有发现任何凶器。凶手应该是把凶器带离了案发现场。

线索的匮乏让宋正强颇感意外,更让他觉得凶手并不简单的是张院子的大门。警方到达现场的时候,院门被人从里面用一把铁锹顶住了, 铁锹的把上边儿有着斑驳的血迹。凶手先杀人,从而手上留有血迹,然后用铁锹将大门顶住。

凶手杀死张德功之后并没有仓皇出逃,而是完成了一系列破坏现场的动作,更将大门从内顶住,伪装成大门里面上锁,有人在家的假象。试图以此来拖延时间,从外面看的话,门是推不开的,就像有人外出了。

唯一留给警方线索,就是院子东侧一扇常年封闭的小门,这极有可能就是凶手逃跑的路线,案发之后,正是附近的村民发现的小门虚掩着,才进入了现场发现的命案。

因为这个门造型比较奇特,只有大半个人高,进出都要弯腰,所以平时没事不开的。

进入现场之后,所有的细节都在显示,这是一个非常凶残的杀人案件,在现场无论是墙壁上,地上门上,还是床上,到处都可以看到喷溅状的血迹,而且这当中有几处血迹还有非常明显地擦拭过的痕迹,显然凶手是为了掩盖现场。

如果这样看来的话,凶手应该是有备而来,凶手带走了凶器,但是在他离开之前,他还专门找了一把铁锹把大门给顶上了,让人误以为死者家里有人,所以可见凶手不仅凶残,而且对于作案计划的非常周密。

就在大队长宋振强带着同事们进入案发中心现场的时候,只有一个警察没有进去。他停留在了院外面一截短墙的下面。

这个警察名叫王永峰,如今已是新疆警察学院足迹学主讲教官,他不仅承担着许多教学的任务,还要负责着全疆地区大要案的总体勘查工作,虽然时间已经过去了整整十一年,但是几乎每一次讲课,老王都会提到这件案子。

在靠近院墙外侧的雪地里王永峰有了重要的发现, 这个足迹非常特殊,特别这个右脚这个鞋子,它的中间那一块高,根据王永峰分析了这一块应该是脱落的。

这枚断脚的朝向正是冲着矮墙去的,而就在矮墙的墙头中间,王永峰发现了非常新鲜的,衣服坐压状的痕迹,从雪上压出的条纹警方分析应该是一条运动裤。

王永峰认为,案发当天晚上有人从矮墙的墙头翻进了这个院子,墙下的那枚脚印,就应该是这个人翻墙之前留下的。

案发当晚翻墙入院留下足迹的这个人非常可疑。

王永峰一时无法确定,留下这枚脚印的神秘人物究竟是不是凶手, 但是顺着脚印来的方向,他逐步追踪到了与案发中心现场相聚百米左右的树林地带。

博乐市贝乡靠近我国西北部边境,离我国最大的城市,阿拉山口口岸仅有五十米的公路, 冬季气温常年维持在零下30°左右。

11年前的2005年,足迹专家王永峰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开展工作的。此时王永峰已经在室外呆了两个多小时,为了能够让他有片刻的休息,警员们调来了警犬协助追踪。

酷寒的天气,随行的警犬表现异常,这种训犬员们根本无法开展工作,勉强下车的警犬只要一有机会就会跑回车里。

警犬搜索的位置结束于树林边的一条便道。这也是凶手进入现场足迹消失的地方。

早晨,便道上各种牲畜走过的足迹,早已将地面覆盖得凌乱不堪。

室外现场留下的足迹,畜生一踩要么就没了,要么什么也看不出来。此时现场的足迹被牲畜破坏殆尽。

但是王永峰仍然不想放弃,因为他知道现场留给他的时间已经不多了。

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痕迹将完全消失,在证据灭失之前,他必须要用尽最后一秒。

搜索追踪足迹都是室外现场,不能像室内现场可以封闭现场,那么这时候就要和这个天气、牲畜、机动车,这些不稳定的因素去抢时间。

为了多抢一秒时间,民警们不得不开始了最原始的办法,能够调动的警员都投入到了搜索足迹的工作当中,缺少警犬支持之后,训犬员宋伟也加入了搜索足迹的工作中。逐步扩大范围之后,就在村口的一条土路上,警员们终于有了更为重要的发现。

那是凶手逃离现场时留下的足迹,经过我们反复搜索,发现了那个特殊的足迹,脚跟朝着案发现场,脚尖朝着村外一路离开。 

嫌疑人的足迹再度被王永峰确认,这让随行的警员们为之一振。大家相信跟随着老王的步伐或许能够见证奇迹。

顺着断断续续的足迹,王永峰他们一直追踪到了贝乡的边境,那是连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八十一团的地界,就在分割地界的一条自然沟边,足迹突然离开了路面,下到了水渠之中。

水渠旁边警方发现红色的血沫,我们追寻的足迹又在那个位置出现。

旁边就是水渠,警方分析嫌疑人应该是在这洗过手。虽然此时气温接近零下30°,因为当地特殊的地貌,水渠中灌溉饮用的水源大多源于地下泉水,因此水面上并没有结冰。伯乐冬季河流大多不结冰。

王永峰推测,就在这条水渠之中凶手清洗了身上的血迹, 而就在跨过水渠后,警员们又有了新的发现,在凶手的足迹旁,又有一排平行的足迹,从足印的落点来看,王永峰判断应该是一个女人的足迹。

警方推测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她在这里等凶手。第二种。这个女人也是凶手。

此时天色已经完全入黑,而随身携带的勘查设备也已经耗尽了电量。

11年前的2005年因为办案条件的限制,博乐市公安局并没有大型的夜间勘查照明设备。在采集完女性足迹之后,警员们不得不中止了追踪。

而就在此时王永峰好像突然感觉到了什么,他返回到水渠旁边,他蹲在水渠的旁边,稍作调整之后,王永峰突然将手伸入水中。

跟随的警员们全然不知,老王的心中泛起的一阵悸动。

王永峰缓缓的摸索着水底,全然不顾水流的刺骨寒冷,几次探试之后,他的手突然停住了。

随着王永峰缓缓提起的手,一把菜刀浮出了水面,经过比对,这把菜刀就是嫌疑人所用的凶器。

就在王永峰忙着追踪凶手步伐的时候,宋振强带着其他警员在现场进行着进一步的梳理。

虽然案发现场的痕迹已经接近破坏,但是这在宋志强看来并不满足,此时他的心中还有一个疑问,案发现场的血量实在是太大了,这显然不应该是被害人一个人的出血量。

结合死者张德功手臂上多处抵抗伤,宋振强推测,凶手在搏斗中很可能也受了伤,而现场留下的多处血迹中应该有凶手的血迹。

侦查员迅速提取了遗留在现场的多处血迹样本,送到乌鲁木齐做DNA鉴定.

11年前的2005年,整个新疆地区,只有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才有比对DNA的条件,而且比对的结果最快也要4天才能出具,这让现场的勘查人员在提取血样的时候显得格外的小心。

此时压在宋振强心头的不仅仅是现场痕迹的缺失,他还有这个巨大的疑问。从现场每个房间被翻乱的迹象来看,凶手像是在寻找着什么。

这种现象通常发生在劫财杀人案件当中,十年前已经五十七岁的张德功是乡里有名的单身汉,根本没有钱,怎么可能会有人对她动了劫财的念头。

死者非常非常穷,没钱娶媳妇儿,到老就这么一直单着,所以作案动机非常可疑。

而就在院子西北侧的一个独立的库房里,宋正强他们终于有了发现。

这里是案发现场西北侧的一个房间,是死者张德功的库房,这里和死者的卧室一样。

凶手在这里也进行了翻找,但是警方在这儿看到了奇怪的事情,那就是现场的地面是用砖头铺的,但是其中有一块砖头。它周边的缝隙非常的明显,好像是不久之前刚刚被人动过。

这块砖有非常明显的用手握过的带血的痕迹,显然凶手应该是在作案之后拿过这块砖。

据村民说张德恭这个人平时比较吝啬,所以警方推断,他会不会有可能,把自己最喜欢的东西藏在砖头墙面。

除此以外,在这个现场,警方还有一个重要的发现,那就是墙壁上面有一枚带血的指纹。

究竟这个指纹会跟这个案件有什么样的关系呢?

失去追踪足迹的条件之后,为了尽快破案,大队长宋振强和20多名民警,蜗居到了村子一家超市的二楼房间里,让大家没有想到的是,这一住竟然就是两个多月。

二楼是闲置很久的员工宿舍,10块钱一天的房钱,每个房间只有4张铺位,虽然整整过去十年。这个难熬的日子让大家至今记忆犹新。

乌鲁木齐公安局也及时反馈了DNA的提取情况,结果和宋振强他们的推测一致,在现场除了张德功的血迹之外还有一男一女两个人的血迹。

11年前的2005年,由于设备的限制,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每一次只能比对一份dna样本,这让宋振强他们无法大量地提取dna样本,寻找附近可能存在的犯罪嫌疑人。

就在实习警员买吾浪翻找垃圾的时候,另一组更有经验的侦查员,开始对村民们进行摸排走访,让大家意想不到的是,摸排工作竟然十分的不顺。

为了打消村民们的顾虑,警员们甚至村民们一起干起了农活, 打打麻将给他家炉子加加火。

即便如此,谁都没有想到,这样枯燥的摸牌竟然整整持续了两个多月,一直到一条隐秘的线索的出现,才让大家恍然大悟。

据一位村民私下透露,张德功有着一个鲜为人知的爱好,老光棍儿喜欢和外面私生活比较乱的女性接触。

村名介绍在案发那天,极为抠门的张德功或许是色迷心窍,从来舍不得花钱买肉吃的他,竟然上街买了一条鱼,而他身边还站着一个粉红色衣服的女子。

民警那了解到,那个红衣女子,有可能就是住在张德功家南边1公里左右的华艳。办案人员迅速找到了华艳的住所。

民警被发现华艳和一个叫罗长军的男人不知去向了, 就在华艳家院子的墙角一个灰堆之中,警员们发现了一些烧焦的衣服残片,根据华艳家的户籍资料,警方很快就找到了华艳的丈夫,但是警员们发现,这个男人根本就不是和华艳一起出逃的罗长军。

这个男人说他的确是华艳法律上的丈夫,因为华艳嫌他穷,早在一年之前,华艳就抛弃了她和儿子,跟罗长军私奔。

华艳有被捉奸在床的经历,平时生活作风又不检点。

从种种反馈上来的信息来看,华艳与罗长军很可能正是本案的凶手。根据华艳丈夫提供的线索,一天之后华艳和罗长军被带到了刑警队,但是经过询问,两个人对案发当晚杀死张德功的事实一无所知。

对于两个人的说法,负责调查的人员并不以未然,他们手里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那就是残留在案发现场墙面上的血指纹。

警方很快就采集了华艳罗长军的指纹进行比对,大家相信眼前的两个人将会在证据面前无处遁形。

顺着指纹的纹理,技术员姚刚小心地比对着指纹上每一个印记。突然,他的手停住了,他迟迟不动的背影,让主持人审讯的警员分外诧异,凑过来一看大家都愣住了。

通过比对,两个人的指纹与现场残留的指纹完全不同,所以说这两枚指纹不是这两名嫌疑人所留。案件一下陷入了僵局。

其实早在案发之初,王永峰就制作了凶手的足迹样本,受力点位置的分析,王永峰推测出凶手的年龄,身高,而眼前两名嫌疑人的年龄身高,完全符合王永峰的推测。

男的身高一米七五左右, 年龄在三十五岁左右,女的身高一米六零左右,年龄35岁左右。

王永峰的推测让现场很多的同事都觉得非常意外,指纹因为其独特的生物特性,这么多年来在办案的过程中都被誉为是证据之王,如果连指纹都已经排除掉了,怎么还有可能会是这两个人呢?

另外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这两个嫌疑人穿的鞋和现场反应出的脚印完全不一样。

王永峰又凭什么有这么肯定的推测。其实王永峰认定华艳和罗长军就是真凶,还不仅仅是依靠年龄和身高上的吻合,经营足迹多年的王永峰有着一套鲜为人知的办法。

换鞋不换酒,骨骼定型了那么你的脚就定型了。

对于足迹的探究,它已经深入到了法医人类学的领域。

王永峰认为经过多年的串习,成人的步态为基本定型。无论穿上什么样的鞋子,都能从骨骼受力面上有所体现。

这样的想法,在2005年办的现场王永峰就有了基本的认知。王永峰有着一双神奇的眼睛,任何案发现场,只要是他看到的足迹,它都会在脑子里对犯罪嫌疑人的面貌和身高,以及走路的姿态有一个大致的描述。经过反反复复的比对,王永峰心中有了答案。

虽然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要求,足迹鉴定因为对于鉴定人水平的要求实在太高,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误读,一般都要求出具鉴定报告。

但对于王永峰的判断,指挥部还是极为重视的。关键证据相互矛盾让宋振强倍感压力,再三考虑之后,采集华艳和罗长军的血液样本后,再次送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进行DNA比对。

面对警方的再次审讯,犯罪嫌疑人罗长军的表现开始变得极为反常。一直没有喝水的他就不停地要求上厕所。怎么看都不正常,一晚上上了六次厕所。

感到无处遁形的嫌疑人,罗长军首先供认了杀害张德公的犯罪事实。一天之后另一名嫌疑人华艳也不得不向警方认罪伏法。

根据嫌疑人交代,因为好逸恶劳嫌弃家里太穷,一年前华艳离开了自己的丈夫。让华艳没有想到的是罗长军的家也非常的贫穷,并不像两个人刚认识时他所说的那么富裕。无奈之下,两个人想到色诱,又然后进行敲诈的办法。

很快,华艳就物色到了作案目标,五十七岁的单身汉张德功, 在接触几次之后,张德功很快就上钩了,表示愿意和华艳一起生活,并表示自己并不像看起来那么贫穷,他藏有五千多块钱的积蓄。

为了让华艳相信自己,案发的那天,一向抠门张德功破天荒的上了集市,带着华艳买了一条鱼,一辈子都没买过鱼的张德功,这对华艳和看到的村民都觉得相当震撼。

感觉到时机成熟之后,华艳和罗成军决定对张得功实施色诱。

案发那天晚上华艳以和张德功发生关系为名,诱骗张德功说出了五千块钱就藏在地砖下面,而发生关系之后,华艳趁机进入了院子,向院子外森林里徘徊等待着罗长军发出了信号。

此时树林里的罗长军早已急不可耐,他甚至没有走门直接就翻墙跃过,进入张德功家实施敲诈,然而抠门成性的张德功根本不肯就范,恼羞成怒之下,罗长军和华艳杀死了张德功。

张德功比较无赖,有点力气, 罗成军和华艳也没占到什么便宜,也都受了伤。让两个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张德功家库房地砖下面,确实找到了钱。

然而并不是5000而是40,翻遍了整个张家之后,两个人也没有找到张德功所说的五千块钱,一分多的都没有。

为了逃避警方的追踪,两个人破坏了现场,还绕了两个圈才回到了家中。让他们没想到的是,王永峰即便是在他们换了鞋子之后,依然可以认出他们就是真凶。

当年乌鲁木齐公安局出具的一份DNA鉴定书,里面明确地显示了鉴定结果华艳的DNA于现场用来顶住死者家大门的那把铁锹木棒上的DNA一致,罗长军的DNA和中心现场纸箱上面血迹的DNA一致。

华艳和罗长军有重大作案嫌疑,但与此同时,留在墙上的那一枚血指纹到底是谁留下的呢?

难道说除了罗长军和华艳之外,还有第三个人?

虽然经过摸排,办案人员仍然没有找到这枚指纹的明确的对象, 但是民警们还是了解到了一条很有可能的线索。

在案发前两天,张德功曾经和邻村的一位村民发生了冲突,两个人在张德功家里打了架。

然而从那之后,那名村民就离开了家,到外地打工去了,一直没有找到,那个村民把张德功给打伤了,手上沾了血,又把这个手摁在了墙上。所以墙上的血指纹很有可能是这个村民留下的。

翟欣欣敲诈勒索不成,为何没被立案?

一提起翟欣欣这个名字,很多人可能都不了解。这是2017年互联网上一个热点事件的主角之一。她的丈夫在互联网上表示翟欣欣骗婚,然后自己被逼自杀。然而事件后续发展过程中,很多人质疑公安局为什么不对翟欣欣刑事立案呢?一起来看看今日律司的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17年,手机应用WePhone的创始人苏享茂在留下一封遗书后,从楼上纵身一跃,自杀身亡。在遗书中,苏享茂提到,自己是被前妻翟欣欣骗婚,并遭其索要1000万元和房产赔偿后自杀身亡。而后翟欣欣因“程序员自杀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详细的事情经过这里不再赘述,大家可以自行搜索查看。关注本站每日说法频道,为您提供最新法律案例。

二、律司分析

公安局为什么不对翟欣欣刑事立案呢,律司分析主要可能有以下两个原因:

1、苏享茂的自杀与翟欣欣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苏享茂是自杀的,不是被翟欣欣杀死的。因此翟欣欣无须为苏享茂的死亡后果负刑法上的责,,因为不具备因果联系。刑法上的因果联系的,必须是直接的、必然的原因,这与生活中或者哲学上的原因区分。

苏享茂是自杀的,既不是翟欣欣杀的,也不是翟欣欣拿刀逼着他自杀的。你可以说,如果不是翟欣欣逼太紧,苏享茂也不会自杀。但这仅仅构成生活上的因果联系,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联系。因此翟欣欣无须为苏享茂之死承担刑法上的责任。

2、翟欣欣与苏享茂签订了离婚协议

翟欣欣拿着苏享茂企业经营可能违规的事实,逼迫苏享茂签订了非常不利的离婚协议,很多人认为这属于敲诈勒索。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离婚协议,那还真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对乙方严重不利,这是一个合法的协议,我们不能因为一个合法的协议,来给当事人定罪,否则三对离婚的,就得有一个入狱。

如果想要以敲诈勒索罪给翟欣欣立案,必须证明翟欣欣从结婚之前就蓄谋已久,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这证明难度非常大。

最后,虽然不能刑事立案,但是苏享茂的家人可以向翟欣欣提起民事诉讼,挽回部分损失

给刘强东设局的人到底会是谁

很有可能是华尔街的空头公司,首先,没有人要夺权,京东99%控制在刘强东手中,夺权胜算很小,没有意义。其次,更不是马云,京东和阿里貌似竞争对手但其实实力相差悬殊,而且马云与刘强东都是为了中国互联网崛起而奋斗的同志,不可能有这种不道德的行为。

可以说幕后黑手就是华尔街的空头公司,为了做空京东的股票,设下了这个局。

早在18年6月至8月间,有华尔街的空头公司购入了上千万股京东的股票,当时市场价值40美金左右,随着性侵案的发生,京东股价跌至20美金左右,空头公司获利几亿美金。

在性侵案发生前一个月由幕后黑手通过明尼苏达大学崔HT运作,将中国女生刘JY转学至明大。同时租下学校附近高档公寓一套同时崔HT与中国富商姚QY共同策划了这场饭局。

但其实刘强东在半年前就发现自己的高管中有内鬼,但他不动声色以免打草惊蛇。在明尼苏达他也识破了境外幕后黑手给他布的局,但为了京东并为了中国的电商,他明知是鸿门宴也毅然赴会。对方给她安排了美人计,他也很清楚,假装配合。

与刘JY上楼后,他坐怀不乱,并且同时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说了一堆诸如中国人不睡中国人的话,对方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劝其从良,终于突破了对方的防线,但是还没有得到幕后黑手的信息,黑手通过房内安装的监视器得知了一切,打算暗算刘强东,此时刘理智的让自己的女助手打了电话报警,(没错就是女助手,大家可能在之前的案情介绍中看到是刘JY的同学,但是大家可以想想才来了15天能认识什么人给自己报案?)谎称自己性侵对方而得以脱身。这也就是为何警方没有证据起诉刘性侵的原因,于是幕后黑手暂时消失,此事告一段落。

【白药之争】白药

案由 1985年云南白药传人曲嘉瑞应福建省三明市政府之邀,举家来到三明市,进入三明中药厂,生产其祖传白药,三明市政府负责其全家的落户,工作等问题。1991年三明中药厂因效益欠佳,被三明制药厂兼并。随后曲嘉瑞发表声明,自愿把其祖传药方贡献给人民大众,并同意以其先父的肖像作为“曲氏”牌商标标识图案,以三明制药厂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经过技术攻关,以曲嘉瑞为主的技术人员研制出痛血康胶囊,并投入生产。1998年底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兼并三明制药厂,当时曲嘉瑞声明曲氏系列药品不在被兼并之列。因无法说服曲嘉瑞加盟改制后的汇天公司,三明制药厂法定代表人周建山与曲嘉瑞签订了《曲氏中成药车间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曲氏中成药车间配制原药,然后以内部转移价卖绘汇天公司。2002年6月28日因与汇天公司发生承包合同纠纷,曲嘉瑞的家属李荣峰等诉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三明中院)。此案终审之后,李荣峰等人又以汇天公司侵犯其非专利技术成果和曲嘉瑞的肖像权为由,向三明中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要求确认上诉人对痛血康胶囊技术成果的共有权属,并判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上诉人主张痛血康胶囊系由曲嘉瑞在祖传秘方基础上加工而成,其技术成果应属曲氏家族财产,而被上诉人主张痛血康胶囊技术成果是曲嘉瑞等人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产权应归单位所有。究竟谁是谁非,双方针锋相对,且等法院一锤定音。

了解案情

2007年7月底的一个下午,窗外热浪滚滚,办公室里凉气宜人,大家忙忙碌碌一如往昔。我刚刚接完一个电话,手机又响了,电话里传来一个焦急的男声。我知道,一般当事人找我,都是“疑难杂案”。我让当事人不要着急,慢慢讲。他姓林,是福建三明市一家药厂的法务。他说他们药厂有一起一审胜诉的案件,对方上诉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他们药厂想聘请我作为二审的代理人。我就纳闷了,既然一审已经胜诉了,二审为何要增加律师呢林先生说,他们以前几个案子,都是一审胜诉,然后二审却被福建高院改判了,所以他们这次慕名请我助其一臂之力,以维持来之不易的一审判决结果。我知道,对一审胜诉的案子,二审时当事人一般是不会再增加律师的,只有当案情复杂、争议颇大,前景难料时,这种情况才会发生。我让林先生在电话里先简单介绍案情。他说,云南白药的创始人曲焕章之子曲嘉瑞举家欲从昆明迁至三明市,经老华侨杨瑞金牵线搭桥,由三明市政府当年按招商引进人才办理。此后曲嘉瑞一家就在三明市定居,曲嘉瑞在三明中药厂按祖传秘方生产“曲氏白药”。后来因利益纠纷发生诉讼。听完案情简介后,我沉吟半晌。此案历史遗留问题太多,千丝万缕,且年度跨度大,证据收集困难,不确定因素较多,故胜负难料。这种复杂的疑难案件很具有挑战性。既然他们慕名找我,我无推却之理,于是便欣然接受他们的聘请,决定代理此案。此时离开庭时间已不足一周,时间十分紧迫。我决定立即去福建一趟,以便做庭前准备。

8月2日下午,我和助手王小兵律师在上海虹桥机场登机,约一小时后,飞机在福州机场降落。汇天公司的林先生已等候多时,见到我们十分高兴,热情地把我们接到车子里。车子在蜿蜒盘旋的高速公路上平稳地疾驰。据林先生说,从福州到三明市有三百多公里。一路上林先生为我们详细介绍案情经过。原来此案案情如此错综复杂!虽然汇天公司一审胜诉,但二审还是心里没底,领导决定找一位德高望重的专家律师,于是公司便四处寻找。后来三明市的一位人大领导听版权局的一位处长说,我是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于是这位领导便向汇天公司推荐我。三明距上海逾千里,但他们却对我寄予厚望,我顿感重任在肩。虽然公路两旁景色怡人,青山依依,绿水滢滢,但我已被案情所吸引,思考着本案应从何处切入,无暇一顾。不知不觉就到了三明市。车子直接开到宾馆,汇天公司总经理已等候多时,先安排我们住下。晚餐时,原审代理律师周律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和难点作了进一步的分析和介绍。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曲氏白药”秘方是否已经由曲嘉瑞先生捐献出来;二、痛血康胶囊技术成果是原、被告共有还是属于被告所有。难点也有两个一、本案争议时间过长,事实难以查清;二、福建高院对此案似乎有先入为主的观点,其观点对被告不利。

当晚我和助手挑灯夜战,把厚厚的卷宗细读了一遍,特别是对其中的证据和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了反复研究。诉讼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大致相同,不同的是对合同等证据内容的理解。1985年,曲嘉瑞携祖传秘方与家人离开昆明来到三明市,市政府安排曲家人在原三明中药厂工作,至今已逾20年。期间共签订4份合同,第一份是1985年2月2日由三元区政府与曲嘉瑞,杨瑞金签订的《关于在三明市生产“曲氏白药”的合同书》;第二份是1991年12月2日由三明制药厂与曲嘉瑞签订的《关于在三明制药厂开发“曲氏白药”系列产品合同书》;第三份是1999年1月10日由三明制药厂法定代表人周建山与曲嘉瑞签订的曲氏中成药车间承包经营合同;最后一份合同签于1999年3月30日,由三明制药厂法定代表人朱清龙与曲嘉瑞签订,约定GMP改造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后,原合同自动终止。合同数量不少,但对关键问题“曲氏白药”的归属却含糊其词,无法从合同的条款中直接找到答案,而只能对当事人其后的行为进行推理。曲嘉瑞老人在1992年声明要把祖传秘方奉献给人民大众,随后曲老即把秘方交给区政府。曲老当年一心想发展民族医药事业,从而作出献方义举,其情操何等高尚!现其家人为此事与单位对簿公堂,若老人泉下有知,定会不得安息。故我想能不能找个折中方案,最好能调解结案,给双方都留下余地。

看罢案卷,我又和汇天公司负责人见面,进一步了解案情细节,然后跟一审法官沟通。面对疑难案件,只有全面了解案情,才能吃透案件,选择一个最佳的切入点,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上。越是了解案情,越是印证了我最初的看法:此案确是胜负难料。双方都对痛血康胶囊主张技术成果权,该权究竟归谁根据现有证据,答案难以明确。痛血康胶囊是以曲嘉瑞为主的技术人员研制而成,是否是职务发明要看秘方所有权归谁。如果秘方所有权是曲氏家族的,那么可以认为痛血康胶囊是曲嘉瑞和厂方共同研发,技术成果当属共有;如果秘方所有权属于厂方,那么曲嘉瑞就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单位任务,痛血康胶囊是典型的职务发明,技术成果理应属于单位。按理说,秘方是曲嘉瑞祖传秘方,肯定属于曲氏家族,但是曲老曾有献方义举,对于“献方”应如何法律定性呢这显然 是关键所在。献,有文献、呈现,赠与的意思。这里的“献方”应当理解为赠与秘方,赠与秘方就是将秘方赠与给人民,三明市政府是否能够代表人民呢“人民”是个抽象的概念。人民是有地域性的,有当地人民,本省人民,中国人民等。此方当然是献给当地人民,即福建省人民或三明市人民,因此三明市政府是有资格接受献方的。如此看来,这个“献方”对我方来说显然是个有利证据。

庭审争锋

回上海后,我们继续研究案情,为即将开始的庭审作准备。此案案情复杂,既涉及时间跨度近20年的数份合同,又有非专利成果的权属争议,还涉及国企改制诸多历史遗留问题。为了更好地洞察案情,把握案件的走向,少走弯路,我召集几位得力助手一起讨论研究。我特别指定王小兵律师为本案主要帮办。他的首要任务是仔细阅卷,列出大事记,并理出思路,提出建议。我和助手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讨论,并站在对方律师的立场上提出一系列问题,然后进行反驳。换位思考,这是我多年的办案习惯,只有这样,思考问题才能更加周全,才能进行最充分的准备,才能在庭审时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不久,开庭的日子到了,我和助手王小兵律师在开庭前一天到达福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福州市鼓楼区,地处市中心,白色的办公大楼在数百亩绿坪的西端,庄重威严。楼层不高,但横跨数百米,主楼圆顶,远远望去,疑似白宫,令人肃然起敬。2007年8月8日上午9点20分,我和闫律师提前10分钟到庭。对方代理律师已在席上正襟危坐,他看上去满头银发,显然也是一位资深律师。他坐在那里默不作声,稳如泰山。

不一会,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合议庭法官鱼贯而入,相继入座,然后其他人员也均坐下。审判长是一位女法官,手起锤下,宣布庭审开始。其动作利索,口齿清晰,看来是位干练的法官。当原告律师自报家门时,我才知道,他姓林,也是上海的律师。似曾相识,一时难辨。看来这将是一场艰难的诉讼。

果然,开庭后林律师首先发难,认为原判决错误理解了“职务成果”的法律概念和含义,认为曲嘉瑞和药厂是合作开发,共同生产,故应当认定痛血康胶囊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归原,被告共有。对此,我早有准备,立即针锋相对地指出,对方的观点是错误的。第一,“曲氏白药”秘方早由曲嘉瑞老人于1985年2月2日与三元区政府签约时交给三元区政府保管,后又专门举办了献方仪式,并进行了公证。不论从形式上看还是从内容上看,该秘方所有权均应属原三明中药厂。第二,曲老作为原三明制药厂的主要技术人员,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在秘方的基础上研制出痛血康胶囊,该技术成果依法应属职务成果。为此 当时三明制药厂也对曲老进行了各种表彰和奖励。如果是合作开发,不属职务成果,那三明制药厂为何要对合作伙伴进行表彰和奖励呢

接着对方林律师又指出,当年曲嘉瑞的“献方”,纯粹是为政策所迫,并非曲老全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秘方交区政府保管也只是交由其保管而已,并非权属转让。我一听,林律师正逐步进入核心争议,如果其此说成立,实乃釜底抽薪,我方将立于败地。显然曲嘉瑞献方的有效性,成了我的必守之地。于是我立即反驳:曲老的高风亮节我们不容置疑!当年曲老自愿献方,有三元区原区长陈良生先生的证人证言,证实曲老确实是真诚地贡献秘方,此举确系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法律意义上说,双方的行为构成了赠与合同。曲老将秘方交由区政府保管,赠与合同随即履行完毕,秘方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今天距当年献方仪式举办的时候已近20年,且曲老也已西去,从原告的举证来看,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曲老当年献方是被迫的,因而,从法律事实来看,曲老当年献方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林律师不甘示弱,马上指出 曲氏秘方一直为曲氏家人所拥有,从未赠与和转让。在原三明制药厂改制之前,曲老把秘方要了回去,除了曲氏家人没有任何人知道秘方的全部内容。我立刻指出 即使曲老把配方要了回去,那也是7年以后的事情,曲氏家人对赠与合同早已履行完毕。合同履行后显然不得反悔和撤销,因此,虽然曲老取回秘方,充其量也只能说明曲老取回的是秘方的使用权,而不是秘方的所有权。再说,曲老和家人当年由滇至闽,是作为职工进入三明中药厂,后三明中药厂变更为三明制药厂,曲老及其家人仍为三明制药厂的职工。以曲老为主的技术人员按照三明制药厂的要求,并利用了厂里的物质条件研制出痛血康胶囊,该技术成果显属职务成果。

法庭上,诉讼双方唇枪舌剑,你来我往,逐渐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很快庭审接近尾声。我在最后陈述中说道,当年经爱国华侨杨瑞华先生牵线搭桥,曲氏家人不远万里来到三明市,进厂制药,对福建人民作出了贡献,其拳拳爱民之心让人敬佩。曲老生前献出秘方,就是希望能造福大众,如今其家人却与单位对簿公堂,有悖先人遗愿;且曲氏家人已在单位工作二十余年,与单位建立了深厚感情。故我认为,此案理应和解为妥,双方都不应完全坚持各自的观点。鉴于此,我提出了一个兼顾双方的方案,即痛血康胶囊技术成果所有权归被上诉人汇天公司,双方均有使用权;对于以前的历史遗留问题,由汇天公司酌情给予上诉人一次性补偿以了结恩怨。希望双方能借此化解矛盾,握手言和。福建高院此案合议庭认为我的提议很好,于是组织双方调解。但终因双方观点差距过大,协议未能达成。

等待结果

庭后不久,汇天公司刘总突然来电告急,说此案的审判长认为朱律师当庭也认为“曲氏白药”秘方和痛血康胶囊技术成果是双方共有的,并借此来做他们的工作。我听后大吃一惊,立即解释说,我从未说过该秘方和痛血康胶囊技术成果是双方共有的,这是法官对我调解意见的误解。我当庭提出的是秘方和痛血康胶囊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属于汇天公司,但使用权可以由双方共有,也即双方对“曲氏白药”秘方和痛血康胶囊技术成果均可各自独立使用和获利,以显示法律上的公平台理。刘总听我解释后,要求我马上把这个观点书面告知福建高院合议庭。在我的授意下,助手王小兵律师立即起草了一份补充代理词,针对“共有”问题作了具体分析和表述。

因本案争议较大,其后又开庭两次,但争议仍未解决。之后法庭又组织多次调解,仍然无果。自开庭至今已一年有半,福建高院仍未作出判决。这一则说明法官慎重行事,二则说明此案错综复杂。期间,我曾多次去电汇天公司,刘总均说尚未判决。问其前景如何答曰:尚不明朗。

目前案子虽未判决,但我很感谢合议庭三位法官的努力,他们都是中国的优秀法官。我相信,在他们的努力下,此案一定能够调解成功。

两点思考

本案已庭审完毕,合议庭正在做 调解工作。无论调解是否成功,案件总会了结。然而,此寨留给我们的法律思考却远未结束。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点。

1企业兼并过程中主体的同一性和客体的承继性

1985年曲嘉瑞先生举家搬至三明市,在三明中药厂生产“曲氏白药”。由于效益不佳,1991年三明中药厂被三明制药厂兼并。1999年,三明制药厂与海南志时实业公司共同设立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这属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创设式合并。在三明市化学工业局下发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后一个主体对前一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完全承继。也就是说,三明中药厂、三明制药厂和汇天公司属于三个不同的层次。如果说三明中药厂是个小圆,在最里面,属内层,那么在外面包围它的就是三明制药厂这个中圆,三明制药厂属中层,而最外层的大圆就是汇天药业。

在企业第二次改制过程中,曲老提出了曲氏系列药品不在被兼并之列的声明。这个声明,我们认为是无效的。曲老作为单位的技术人员,对于企业改制这样的大事,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但是,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在政府,而不在企业中的职工个人。曲氏系列药品,产权先是归于三明中药厂,随着三明制药厂对三明中药厂的完全承继,其产权便转至三明制药厂,最后又归汇天公司所有。故汇天公司作为系争秘方和技术成果的权利人,其主体资格显然是适格的。

2关于“人性、公平、和谐”的和解原则

改革开放已30年,历史遗留问题频频爆发。本案虽是一个技术成果的权属之争。但是和国企的历史遗留问题密不可分。我主张在这个问题的解决上,要秉着“人性,公平,和谐”的原则。

人性,是关于感情的原则。而感情是双方的。本案中,曲嘉瑞先生举家搬迁,曲家人在三明生活工作长达二十余年,与当地政府、单位和同事们都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对双方的纠纷,如果只依靠冷冰冰的法律来进行裁决,虽然有理,但情何以堪

公平,是法律原则。曲老早年献出祖传秘方,后来研制出痛血康胶囊,功不可没,而三明市和有关企业对曲氏家人待之宾之礼,妥善安置他们,予以他们奖励,可谓公平合理。如今,本案如能调解成功,双方达成协议,“曲氏白药”秘方和痛血康胶囊技术成果归汇天公司所有,由双方共同使用,也不失为一个公平合理的结果。

和谐,是关乎社会的原则。本案涉及国有企业的遗留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牵涉面广,涉及人多,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稍有闪失,则不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故理应妥善处理。

曲老全家当年经华侨引荐,不远万里由滇至闽,献方制药,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为中华民族的中药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如今虽然发生纠纷,但理应以“人性,公平、和谐”为原则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避免双方遭受更大的伤害。双方应继续携手,共同发展壮大民族中药品牌,完成曲老当年的心愿。老人家若冥下有知,定将含笑九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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