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房产隔代继承需要哪些条件(一)房产能否隔代继承在按法定继承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第二顺位继承人无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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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隔代继承需要哪些条件

房产隔代继承需要哪些条件

(一)房产能否隔代继承

在按法定继承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第二顺位继承人无权继承。

但是,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当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可以根据有效遗嘱,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所以,房产是能够隔代继承的

(二)隔代继承需要哪些手续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二条: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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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去世舅舅帮还贷继承房产被拒,这套房子到底该属于谁?

北京男子去世舅舅帮还贷继承房产被拒,这套房子到底该属于谁?请问人家还的贷款那部份呢?法庭是不是应该判决还的贷款按照房产增值部分返还舅舅?

在从法律角度讨论之前,我想说,法律法规都是一步步在健全的,也的确给了网友讨论的空间,但微博这个热搜话题下好多人的讨论都貌似直接对准了政府哇,难道不该就事论事吗?一张嘴就把矛头指向政府的人,很适合扔出去两月,让他亲身比对比对政府到底怎么样?

1.民政局没有继承男子的房子,只是暂时的遗产管理人。

2.如果继承了,不论是谁继承的,债权债务一起继承,债务的偿还范围以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为限。

3.舅舅不是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如果法律法条没有更新的情况下法庭擅自放开了,以后财产纷争可有得麻烦。而且真给舅舅继承了,说不定明天又来个叔叔阿姨抢着要呢。所以,从法律上明确第三顺位继承人及其继承条件刻不容缓。

实际上,这个案件确实体现出了我国继承制度的缺陷,即法定继承人范围仍有些狭窄。期待在这个个案中能通过民法解释方法的灵活适用来填补该漏洞。

1.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具体包括: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虽然舅舅属于三代旁系血亲,依民间习俗属于较亲密亲属,但确实未被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

2.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本案中,因杨某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并无问题。但无人继承遗产收归国有并非“与民争利”,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其成为无主财产,以更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益。

3.本案中,虽从法律规定角度确实无法定继承人,但若超过亲舅舅而将房产收回国有,则有违社会普遍观念。特别是民法典第1128条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即若是舅舅死亡而无其他继承人时,本案的外甥可代其母继承舅舅遗产;反之,外甥先死亡,其舅舅却无机会继承,显然不尽完善。

4.建议未来修订继承制度时,增设第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将主要的三代旁系血亲(例如叔伯姑舅姨等)及(外)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纳入进来。

一个人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去世后财产应当怎么分?

如果一个人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去世后财产可以按照继承法规定的顺位继承人继承。你说的这情况配偶子女父母是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全没有。那么就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就比如外甥、外甥女,或者岳父岳母等。他们可以继承你的财产,而他们又有自己的顺位继承人。真的没有继承人,那么政府会收去的,因为,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的人,基本也可以有个五保待遇,是政府出钱养着的,那么去世后,也可以由政府收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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