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 地址: 乌鲁木齐市钱塘 江路36号 邮编 830006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前身为新疆轻工业厅勘察设计处研究试验所,1958年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成立。1962年与轻工、纺织合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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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 地址: 乌鲁木齐市钱塘 江路36号 邮编 830006

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 地址: 乌鲁木齐市钱塘 江路36号 邮编 830006

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前身为新疆轻工业厅勘察设计处研究试验所,1958年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成立。1962年与轻工、纺织合并为轻工厅试验研究所,1976年轻化分家,成立新疆石油化工局化工设计研究所。1979年恢复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

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建于1958年。是新疆唯一一家集勘察、设计、咨询、科研、环保、安评、监理为一体的综合性甲级化工专业院。

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具有化工医药工程咨询甲级;化工石化医药设计甲级;建筑乙级;市政(燃气、热力)乙级;环境工程专项工程设计乙级;一、二、三类压力容器设计;长输管道、工业管道、公用管道的压力管道设计等资质,具有环境影响评价乙级、安全评价乙级等资质。2007年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2009年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批节能技术服务机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勘察设计行业20强单位;是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授予的AAA级信用企业;2005年取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已通过2009年度审核);2009年,被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评为全国化工行业信用等级AA级,被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评估中心认定为AA级信用企业。

拥有气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等科研和中试设备,配有计算机、扫描仪、投影仪、激光绘图仪、彩色喷墨绘图仪等文字图像处理设备和各种专业软件,主要业务范围为承担石油化工、天然气化工、盐化工、无机化工、有机化工、精细化工、新型材料、橡胶加工、医药、建筑、市政、热力、燃气、环保、天然气储运等行业的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工程监理、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监测、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可从事特殊品种防腐涂料、液体CO2萃取技术、水处理技术、油田助剂、高分子材料等方面的研究与技术开发。

在工程技术开发方面,我院已完成了液体CO2酒花浸膏实验装置总承包,已在液体CO2植物萃取装置工业化技术方面具有独立开发的能力,CO2萃取技术可用于植物芳香成份的提取,该技术的开发,对利用新疆野生资源,发展新疆经济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建院以来,我院承担了区内外化工、医药、橡胶、工业发酵等行业的大、中、小型工业项目和民用建筑、集中供热、天然气管道等市政建设工程近千项。取得科技成果67项,其中获自治区科技进步奖1项,获国家及自治区优秀设计咨询奖10项。在液体CO2植物萃取装置工业化技术方面具有独立开发和工程总承包的能力和业绩。可承担特种防腐涂料、液体CO2萃取技术、水处理技术、油田助剂、高分子材料等方面的研究开发。

全院现有从业人员141人,拥有一、二级注册建筑工程师、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力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动力、暖通空调等专业)、注册工程咨询(投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注册矿产评估师、国家一、二级安全评价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地址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36号(长江路南口),现办公楼建筑面积8240.2m2。机构设置有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商务部、项目管理部、质量技术部、勘察设计室、监理公司、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化工环保监测站等。

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勘察设计行业20强单位。

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2005年取得北京新世纪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连续四年顺利通过每年年度审核。2007年,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授予我院2007~2009年乌鲁木齐市科技信用C级单位。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授予我院2003~2005年度AAA级信用企业。

乌鲁木齐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我院2007~2008年度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我院2006~2008年度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

2009年,根据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行业协会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2007]3号)文件要求,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被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评为全国化工行业信用等级AA级。

2009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评估中心认定我院为AA级信用企业。

2009年全年共签订勘察、设计、咨询及环评合同216项,签订合同额约2466万元,同比2008年增加了36%,再创历史新高。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机构38家的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经我部审核,批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等15家单位具备以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卫职技字[2003]第A-001号)

2、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职技字[2003]第A-002号)

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卫职技字[2004]第A-001号)

4、上海市预防医学研究院(卫职技字[2004]第A-002号)

5、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职技字[2004]第A-003号)

6、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卫职技字[2004]第A-004号)

7、兵器工业卫生研究所(卫职技字[2004]第A-005号)

8、山东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卫职技字[2004]第A-006号)

9、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职技字[2004]第A-007号)

10、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卫职技字[2004]第A-008号)

11、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职技字[2004]第A-009号)

12、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卫职技字[2004]第A-010号)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经我部审核,现批准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6家单位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职技字[2004]第A-011号)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经我部审核,现批准铁道科学研究院环控劳卫研究所等7家单位具备以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

1、铁道科学研究院环控劳卫研究所(卫职技字[2004]第A-012号)

2、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卫职技字[2004]第A-013号)

3、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卫职技字[2004]第A-014号)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经我部审核,现批准北京燕山石化职业病防治所等4家单位具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

1、北京燕山石化职业病防治所(职业卫生)(卫职技字[2004]第A-015号)

2、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放射防护)(卫职技字[2004]第A-016号)

3、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卫生)(卫职技字[2004]第A-017号)

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职业卫生)(卫职技字[2004]第A-018号)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经我部审核,已批准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7家单位具备以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

1、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卫职技字[2005]第A—001号)

2、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卫职技字[2005]第A—002号)

3、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职业卫生)(卫职技字[2005]第A—003号)

4、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职业卫生、放射防护)(卫职技字[2005]第A—004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职业卫生)(卫职技字[2005]第A—005号)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6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我部审核,已批准河北省职业病防治院等8家单位具备以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

1.河北省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卫生)(卫职技字[2006]第A-001号)

2.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卫职技字[2006]第A-002号)

3.哈尔滨工业大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卫生)(卫职技字[2006]第A-003号)

4.中国石油集团石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心(职业卫生)(卫职技字[2006]第A-004号)

5.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放射防护)(卫职技字[2006]第A-005号)

二00六年八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我部审核,已批准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7家单位具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

一、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卫职技字[2006]第A-006号)

二、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卫职技字[2006]第A-007号)

三、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职业卫生)(卫职技字[2006]第A-008号)

四、胜利油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卫职技字[2006]第A-009号)

五、中国石化集团安全工程研究院(职业卫生)(卫职技字[2006]第A-010号)

六、山东电力研究院(职业卫生)(卫职技字[2006]第A-011号)

七、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放射防护)(卫职技字[2006]第A-012号)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一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08年 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审核,批准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等3家单位具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

一、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7〕第A-001号)

二、渤海石油职工医院(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7〕第A-002号)

三、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7〕第A-003号)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新疆的环境影响评价甲级单位有哪些?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新疆 甲 4001 建材火电;农林水利 化工石化医药;采掘;社会区域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水利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新疆 甲 4002 农林水利;社会区域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新疆 甲 4003 化工石化医药 轻工纺织化纤;社会区域;交通运输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技术咨询中心 新疆 甲 4004 采掘;交通运输 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社会区域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

第一类评价业务范围是: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全属、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

第二类评价业务范围是:尾矿库,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管道运输业,仓储业,水利、水电工程业,火力发电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再生能源发电业,核工业设施,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铁道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及辅助设施,公路、港口码头,机械设备电器制造业,轻工、纺织、烟草加工制造业。

评价机构资质审批权限划分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甲、乙资质评价机构业务分工

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的建设项目或者企业有:

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4、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取得甲级资质的条件

1、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3、有25名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二级安全评价师30%。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川安全工捏师。

取得乙级资质的条件

1、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2、有16名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二级安全评价师30%。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3、法定代表入通过二级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资质审查方式

可以采用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安全评价业务活动

1、依法开评价活动

2、签订委托评价合同

3、回避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1、 评价收费,有三种方式:

(1)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

(2) 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遵守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

(3) 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2、 评价规范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2) 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3) 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4) 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5) 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6) 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7) 同时在两个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8) 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9)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10)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 评价机构内部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4、 跨省业务管理

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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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安全评价机构申请机构资质的单位是哪里?

质量监督局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能够从事的业务范围和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能够从事的业务范围,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特长、资质条件确定。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分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证书统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其中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乙级资质证书,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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