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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

邓玉娇案

优质回答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据悉,此前,黄德智已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梦幻娱乐城”已被依法查封,其相关责任人正在被依法查处之中。

邓玉娇防卫过当行为被定罪免刑有充分法律依据

来源:法制网 作者:卢建平

对于邓玉娇案如何定罪量刑,舆论有各种各样的说法。有认为是故意杀人的,也有说故意伤害的;有说正当防卫甚至特殊防卫因而是无罪的,也有认为防卫过当因此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最后如何定性、处理,无疑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所认定的罪名是故意伤害,检察机关起诉书和法院判决认定罪名均为故意伤害,这一定性是正确的。

首先看本案的客观方面。邓玉娇因在水疗区洗衣,被黄德智、邓贵大等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因而受到黄、邓等人纠缠,在竭力摆脱纠缠的过程中,遭到邓贵大的辱骂和暴力侵害,即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邓玉娇两次欲离开休息室,均被邓贵大强行拉回,第二次还被邓贵大推倒在沙发上。在当时脱困无望的情况下,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挎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在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时,邓玉娇不是首先用水果刀刺邓贵大,而是用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才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从本案的全过程看,邓玉娇是在受到邓贵大、黄德智等的无理纠缠、辱骂和暴力侵害以后才持刀在手的,但她并没有在第一时间用刀刺邓贵大,而是在用脚蹬开邓贵大;当邓贵大再次逼近时,才选择用刀刺。从邓贵大被刺的部位看,两处在左边,两处在右边,可以认为邓玉娇是在情急之下乱刺,其刺击部位不是精心选择的。因此,邓玉娇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特征,而不是故意杀人。

二、是正当防卫、特殊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邓玉娇的伤害行为导致邓贵大的死亡和黄德智的轻伤,按理应该受到重判。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对邓玉娇故意伤害罪的处刑应该在十年,那么如何认识巴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邓玉娇有罪免刑的判决呢?其问题的关键在于该款最后一句话,即“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种立法例意在解决一般情形与特殊问题的矛盾。

那么,何谓“本法另有规定”?

在故意或过失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常常存在一个特殊问题,即是否是正当防卫、特殊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如果存在防卫的问题,则对犯罪人的行为评价会有很大的影响。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各种舆论中,最强烈的声音是主张邓玉娇案应该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认定邓玉娇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因而不仅不能对邓玉娇定罪量刑,反而应该认为邓玉娇是为民除害的“巴东烈女”!

然而,理智地分析,邓玉娇的行为既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特殊防卫,而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因为防卫行为的正当与否,不仅取决于对防卫人的行为性质与程度的认定,也取决于对侵害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与程度的认定。就本案而言,很难认定邓贵大、黄德智的行为属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依照学术界通行的说法,“行凶”是指以暴力形式实施的能够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邓贵大、黄德智的行为显然与此不符。邓、黄两人的行为明显不是杀人行为。主张将邓玉娇的行为看成特殊防卫的基本理由,就是邓贵大、黄德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是,从本案发生的特殊场所、邓与黄两人的主观意图、手持钞票炫耀,以及梦幻城领班、服务员多人在场等情形看,邓与黄两人的行为也不符合强奸罪的特征。至于邓与黄两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该款“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依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基本可以排除,因为这些“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侵害对象仍应限定为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就本案而言,邓与黄两人的行为至多是其他不构成犯罪的严重不法侵害行为。所以,不能认定邓玉娇的行为构成特殊防卫,而因为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成立防卫过当,依照法律规定其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是有罪轻刑,还是有罪免刑?

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那么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

首先,应该指出,作出定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或给予非刑事处罚的,也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定罪是对其防卫过当造成他人伤亡行为的否定性法律评价。

其次,判决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1、依照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下适用刑罚,应该考虑以下因素:如过当的程度,即过当程度的大小体现了社会危害性程度,因而影响到防卫过当的量刑;防卫的动机,即在过当程度相同的情况下,其防卫行为是出于何种动机,例如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还是保护本人利益,显然影响对防卫过当的量刑;权益的性质,即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的性质,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应该加以考虑,等等。

2、本案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其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依照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此彰显法律对于精神病人或者精神障碍者的人道主义关怀。

3、案发后,被告人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成立法律上的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在邓玉娇案中有一个法定必减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两个法定得减情节,在多个“同向情节”合并适用的情形下,定罪免刑的判决是适当的。

四、刑事政策的考量

邓玉娇案广受社会关注,案件的最终判决无疑应该慎之又慎。司法机关除了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做到准确无误之外,还要考虑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和谐一致,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均衡。

本案的量刑除应当考虑前述多个法定情节以外,还应当考虑众多的酌定情节。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通常认为,犯罪的手段、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对象、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的动机、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前科等均为酌定量刑情节、甚至特殊案件中当事人的性别、案件引发的社会舆论等,也应该纳入提起公诉、定罪裁判考虑的范围。特别是在贯彻推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语境下,较之于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的把握和使用更能体现检察官、法官的司法智慧。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认为:“酌定量刑情节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天然的密切联系,是掌握在法官手中、决定刑罚轻重的一个弹性的、灵活的调节器。与法定量刑情节相比,酌定量刑情节广泛存在于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中,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必然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起到不可小觑的作用。因此,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应当进一步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别要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在限制死刑案件中的作用,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对法定量刑情节的调节,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在轻罪案件中的作用。”

因此,司法机关在对邓玉娇案这样的防卫过当案件定罪量刑时,特别需要考虑不同利益和价值取向的均衡:既要保护公民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不挫伤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同时又要注意公民权利行使的界限,全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既要严格执法,注重法律效果,也要讲究政策,注意社会效果。

作者简介:卢建平(1963-),男,浙江桐庐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导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任国际刑法学协会执行委员、副秘书长,国际犯罪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理事暨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邓玉娇的防卫过当行为适格于免除刑事处罚的规定

来源:法制网 作者:齐文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邓玉娇的行为性质属防卫过当。

根据巴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及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邓玉娇用刀刺死邓贵大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性质。首先,邓玉娇用刀刺击邓贵大的行为在起因上具有防卫的根据,由于她是在受到邓贵大、黄德智一再实施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被迫自卫,完全符合防卫的前提条件。其次,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邓贵大死亡的重大损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因为,从当时的情景分析,在经营场所领班阮某某和邓玉娇其他同伴在场的情况下,邓贵大、黄德智的不法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邓玉娇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程度,他们只是通过拽拉推扯以及侮辱等来发泄对邓玉娇拒绝他们不法要求的不满情绪。在这种情况下,邓玉娇持水果刀刺击邓贵大的颈部、胸部并造成邓贵大死亡的行为,就与邓贵大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明显失衡,从而属于刑法禁止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过当行为了。

二、邓玉娇的防卫过当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邓玉娇刺死邓贵大的行为,应当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量刑。从本案的发展过程看,邓玉娇是在数次躲避邓贵大、黄德智的不法侵害未成功的情况下,情急之中持水果刀刺击再次扑向自己的邓贵大,无疑不具有剥夺邓贵大生命的意图,她显然是希望通过伤害不法侵害人以达到保全自己的结果。因此,对她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并以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量刑幅度作为邓玉娇应负刑事责任的基准,然后再依照上述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邓玉娇的防卫过当行为适格于从轻或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本案死者邓贵大等人实施不法侵害在先,自身行为有重大过错,加之邓玉娇在防卫过当后又具有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自首情节,且邓玉娇属于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故综合全部案情慎重考虑,我以为人民法院对邓玉娇免予刑罚处罚的处理比较恰当。

“邓玉娇事件”是怎么回事?

优质回答2009年5月10日晚,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与女员工邓玉娇发生争执。邓玉娇用刀将对方两人刺伤,其中一人被刺中喉部,不治身亡。经证实,死者是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协调办公室主任邓贵大。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0日,出院后的邓玉娇警方将未做精神鉴定的邓玉娇带回看守所。21日,邓玉娇案关键证据在警方取证前夜离奇被毁。24日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另聘新律师代理。6月7日,巴东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邓玉娇。6月16日,法院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

是引用,你可以百度“邓玉娇”,但是其实最开始是“邓玉娇案”,但是由于媒体的报道,大众的广泛关注以及舆论导向,致使“邓玉娇案”变为“邓玉娇事件”,影响范围扩大,程度更深。

湖北大案:11年前,那个轰动一时的服务员邓玉娇,如今怎么样了?

优质回答身为一名女服务员,邓玉娇本应过着平凡安逸的生活,但是,11年前发生了一件事情,彻底改变了她的命运,甚至引来了全国各界人士的关注,轰动一时。那么,她如今现状如何呢?

于平凡中保持本心

邓玉娇,出生于湖北恩施,父母皆是农民,家庭条件一般。因此,邓玉娇初中没毕业就去打工了。由于没有高学历,所以邓玉娇只能做一些基层工作。后来,她去到了镇上的一家宾馆当服务员,虽然工资不高,但邓玉娇已经很满足了,她可以经常陪在父母朋友身边,过着简单平凡的日子。

但是,11年前的一天,有三个客人去到了邓玉娇工作的宾馆,彻底改变了邓玉娇的生活。虽然没有浓妆艳抹,但邓玉娇的长相十分清秀,身材纤细。这三个客人一下子注意到了邓玉娇,并去骚扰她,要求她提供特殊服务。

这三位客人便是湖北恩施当地官员邓贵大、黄德智及他们的另一位同事。其中,要求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单位便是黄德智。当时,邓玉娇多次向他们解释,自己只是一名普通的服务员,她们酒店不提供特殊服务。

但是,邓贵大与黄德智并没有因此收手,他们拉着邓玉娇不让她走,并多次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让邓玉娇陪他们洗浴。在宾馆服务人员的劝解下,邓玉娇多次想要离开,但都没有成功。迫于无奈,邓玉娇拿出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了邓贵大和黄智德。

由于当时情况特殊,邓玉娇并没有思考过多,导致下手有点重。邓贵大身上多处被刺伤,黄智德也受了伤。最终,邓贵大因失血过多而死亡。之后,邓玉娇主动去公安局自首,向警察叙述了事情的经过和结果。

站在女性的角度来看,邓玉娇的行为并没有什么过错。是对方骚扰在先,她的行为只是为了自我保护。但是,由于结果比较严重,邓玉娇要接受法院的判决。这件事情经过媒体报道,很快便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舆论纷纷支持邓玉娇,认为她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直面法律,受众人支持

虽然邓玉娇的行为属于自我防卫,但警局认为她防卫过当,把此案移送检察院。得知此消息之后,众多网友义愤填膺,大家都认为邓玉娇没有过错,不该承担刑事责任。网络上呼声一片,希望邓玉娇免除责罚。

但是,法律不可能因为民众的呼声而改变,因此,法院认为邓玉娇虽然出于防卫,但是防卫过当,造成故意伤害罪。听到这个消息之后,大家纷纷为她抱不平。不过,鉴于邓玉娇自首在先,并且她为心境障碍,因此可以免除邓玉娇的刑事责罚。

参与此次案件的另一位人物黄德智被开除党籍,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案件本应到此告一段落,但是,此时之后,邓玉娇患上了抑郁症。虽然最终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这对邓玉娇来说,却成了一生的阴影。本来拥有平凡简单的人生,却因为一场意外出于自我保护杀了人。这对任何人来说,都是很难轻易走出来的。

众人帮助,人间有爱

这个案件结束之后,很多爱心人士都很同情邓玉娇,纷纷向她伸出了援助之手。曾经有一位教授想要招邓玉娇为研究生,但是,邓玉娇考虑到自身的能力,不愿给别人添麻烦,便拒绝了他的帮助。后来,她去到了恩施电视台工作。电视台的工作虽然有时很累 但邓玉娇觉得已经比之前好很多了。

此外,邓玉娇改了名字。在这里,没有人会提起邓玉娇这个人,在大家心中,她就是普通人。因此,邓玉娇十分珍惜在恩施电视台工作的时光。但是,之前的伤疤终究难以抹平,虽然与同事相处得十分融洽,但邓玉娇却经常一个人闲逛,一个人发呆。

邓玉娇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到“我现在工作很顺心,我会记住和感谢关心我的每一个人。”

虽然遭遇不幸,好在社会上有许多爱心人士纷纷向她伸出了援助之手,大家自始至终都在关心这个案件的进展,给无助的邓玉娇带去了很大的安慰。

现如今,邓玉娇已经过上了平凡的生活。可这件事情反应出来的社会现象 十分值得我们深思。在我们身边,有多少像邓贵大一样的官员呢?又有多少女性在面对危险情况之时能表现得像邓玉娇一样冷静果敢呢?因此,我们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便是官员的腐败问题。

在我们身边,不乏一心一意为人民谋福利的好官,但亦有许多腐败无能的官员。他们身居高位,却不为百姓谋福利,甚至在公共场所公开要求特殊服务。如此明目张胆,令人难以置信。因此 政府的反腐工作十分重要。

此外,媒体在这个案件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各大媒体纷纷报道此次案件,声援邓玉娇,给众人提供了正确的信息,有助于大家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也令邓玉娇明白,她的身后有万千人的支持。

契诃夫曾说:“困难和折磨对于人来说,是一把打向坯料的锤,打掉的应是脆弱的铁屑,煅成的将是锋利的钢刀。”

对于邓玉娇来说,她遭遇的不幸令人同情,但邓玉娇守住了自己的底线,坚决保护自己,果敢坚强。并且,出事之后她第一时间去公安局自首,主动说明原委,冷静而又聪明。她的做法,值得我们赞赏与肯定。

现如今,邓玉娇已经过上了简单平凡的生活,远离了之前生活的地方,拥有了新的人生,我们期待她有一天能彻底忘掉之前的伤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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