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甲公司与香港乙公司:与广西钟庆新有关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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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广西钟庆新有关的官司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1322民初368号
原告:钟庆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运筹,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1210734134。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多,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0021701210008。
被告:钟世强,*,*,*,*。
被告:邓素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国,广西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晖,广西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
被告:覃伟,*,*,*,*。
被告:徐志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阳,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1610783197。
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衡阳东路衡秀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94520464。
法定代表人:林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强,该公司员工。
诉讼记录
钟庆新诉钟世强、覃伟、邓素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原告钟庆新的申请及本院依职权分别追加徐志伟、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于2017年7月5日适用普通程序作出(2017)桂132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被告邓素珍不服,提出上诉。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桂13民终992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本院2018年3月6日立案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庆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运筹,被告钟世强、邓素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国、李晖,被告徐志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阳,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林世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伟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钟庆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60000元;二、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3月19日至2016年8月17日的违约金23556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以1560000元为基数,每天0.1%的比例计算);两项合计1795560元;三、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钟庆新与被告覃伟、钟世强于2014年7月12日签订了一份《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位于广西来宾市象州县的马坪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建筑工程,工程总价为330万元,工程验收合格后三天内除预留工程款3%的保修金外剩余工程款全部结清。发包方逾期付款的,每天应付未支付金额的0.1%支付违约金给承包方,还约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来宾市象州县马坪镇)法院,即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6日,被告邓素珍与其合伙人即被告钟世强、覃伟一起,与徐志伟就马坪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建筑工程项目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确认了该工程相关结算付款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按要求将马坪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后,经多次催讨,三被告于2016年2月18日共同承诺,全部剩余的工程款将于2016年2月23日前结通,但事后三被告未兑现承诺。直至2016年3月19日,被告钟世强、邓素珍才向原告出具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的对账结算表。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560000元,被告钟世强于结算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两张分别为1470000元、90000元的欠条给原告。但被告至今一直未支付相关款项给原告。截至2016年8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560000元,违约金235560元(违约金计算方式:1560000元×0.1%×151天)。原告认为,被告钟世强、覃伟未按约定、承诺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原告有权依法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支付违约金。被告邓素珍与被告钟世强、覃伟系合伙关系,且其在对账单、承诺书中均签字确认,其应与被告钟世强、覃伟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邓素珍辩称,一、被答辩人钟庆新所诉答辩人主体不适格,答辩人没有与被答辩人签订过任何工程合同。在被答辩人所提交的《承诺书》及《工程进度实际到项目明细表》下方“邓素珍”三个字不是答辩人所书写。答辩人没有与被答辩人发生过任何工程合同关系,至今答辩人没有出具任何委托书给钟世强及覃伟代签过文书或合同。二、答辩人与徐志伟所签的合同是,答辩人给徐志伟20.1%的返利。那么,钟世强、覃伟与钟庆新所签的合同返利15%,如果这样计算答辩人做完整个工程,给完徐志伟的20.1%及15%的返利,答辩人还反而倒贴钱进去。因此,答辩人不可能与被答辩人钟庆新签订这种合同。从事实及法律的角度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不能作为该案的诉讼主体。三、被答辩人查封位于宜州市,宜州市城中中路成守巷24、26号房产,答辩人是与陈胤源共同所有,现被答辩人把案外人陈胤源的产权份额一起查封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被答辩人所申请查封的房屋都有银行贷款,答辩人已抵押给银行,并做了抵押登记,银行才是权利人。现在,被答辩人申请查封系侵犯银行权益。四、被答辩人为何不申请查封覃伟的财产,覃伟在柳州及陆川县均有房产。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有没有合同关系,反而只查封答辩人的财产,明显被答辩人与覃伟的合作关系。五、被答辩人对其损失应自己承担责任,被答辩人不了解清楚工地的老板或法定代表人是谁,就盲目与覃伟及钟世强签合同。如果邓素珍所懂得被答辩人以此种价格进场施工,答辩人不可能与其签订合同,被答辩人进场从开始至今答辩人均不知情。六、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钟世强签名的90000元工程款欠条,被答辩人说是玻璃款,但是在答辩人提交的与徐志伟签订的协议证据中明确写明放弃安装玻璃部分的工程,在徐志伟提交的证据7中也写得清清楚楚,玻璃工程不是答辩人施工的,根本不存在有玻璃款,更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让利90000元给被答辩人。
被告钟世强辩称,我的答辩意见与邓素珍答辩意见的第六项一致。
被告覃伟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徐志伟辩称,首先建设施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投标就是以地大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投标保证金也是从该公司账户汇入马坪中心,该公司也承认他们签订有这份施工合同,合同上的地大公司印章也是真实有效的,该合同没有违反合同法。二、原告主张的玻璃工程已安装,工程款应该由邓素珍跟马坪机动车驾驶员训考中心结算,不符合事实。实际是由于邓素珍能力有限放弃玻璃安装工程的施工,并出具有放弃的书面文件。该工程是徐志伟投资给钟庆新建设,不在邓素珍承包给钟庆新的工程范围内,,地大公司徐志伟应该从总的工程款扣除由地大公司与钟庆新结算。三、钢结构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工程欠款利息应该由原告承担。四、徐志伟是地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列为被告不适格,委托书及介绍信都是地大公司出具的,签订合同也是地大公司、保证金也进入地大公司账户,2011年徐志伟是以地大公司第四分公司与地大公司签订合同,其有权以地大公司的名义进行项目洽谈,合同约定有徐志伟可以单独设立单独的账户,并约定有管理费上交的数额,徐志伟不是挂靠地大公司而是代表地大公司开展项目的工作,不应该列为被告,他是代表地大公司的。五、该案应该终止审理,应该以邓素珍诉地大公司、马坪训考中心、徐志伟的那个案件的判决结果为依据,徐志伟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要等那个案件有结果才能知道地大公司只在欠邓素珍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欠款责任
被告地大公司辩称,一、对于马坪机动车驾驶员训考中心建筑工程项目,我公司参与招投标,但发现业主单位马坪机动车驾驶员训考中心建筑工程项目没有合法手续,我公司主动退出。根据建筑法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须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才能具备依法开工条件,而业主单位马坪机动车驾驶员训考中心不能向我公司提供相关证件,我公司认识到非法施工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所以我公司未进场施工。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项目机构管理人员如项目经理、五大员对项目工程质量负有终身责任,必须要进驻现场施工,而我公司没有任何人员到过涉案工程现场施工,亦无该项目缴税记录,涉案工程项目至今我公司账户没有收到一分工程款,也没有任何工程结算。工程质量终身制,我公司决不能背这个黑锅。二、徐志伟不是我公司员工,他在我公司无社保、薪酬、上班考勤记录,我公司从未委托徐志伟在外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未委托其代表我公司从事涉及本案工程任何形式施工活动。他是广西荣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三、徐志伟冒用我公司的名义,伪造公章,为达到牟取占有他人财产非法的目的,恶意编造虚假合同,先拿假公章与建设单位马坪机动车驾驶员训考中心签订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伪造公章,伪造委托书,把工程款转到徐志伟个人账户,涉嫌伪造公章、合同诈骗、侵占业主财产、偷税漏税等。四、同时以假公章、假合同形式与原告等人签订劳务合同,骗他人做工,又不给工钱,企图以做一点工程形式掩盖其得到大额工程款非法所得行为。五、徐志伟手中提供的那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印章经过鉴定为真,我公司和业主单位手中都没有,只有徐志伟自己手中有,是其以其他项目工地劳务合同混在一起偷盖。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涉及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五条的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徐志伟的行为都符合该规定中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对此我公司不应承担由徐志伟个人行为造成责任,恳请法院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七、本案发回重审,原来初审已经明确是徐志伟个人的行为,与我公司无关。综上所述,原告钟庆新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重审查明,2011年9月16日被告徐志伟以被告地大公司第四分公司(乙方)负责人的身份与被告地大公司(甲方)签订《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部分公司合同书》,合同其中约定,乙方负责人是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甲方授权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对外洽谈甲方资质范围内的项目等内容。2014年6月30日,被告地大公司与广西来宾市象州县机动车驾驶员训考中心(以下简称训考中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地大公司承建该训考中心新建建筑及室外道路市政工程。合同签订后,被告徐志伟以地大公司的名义进场承建项目施工。2014年7月6日,被告徐志伟以被告地大公司的名义与不具有任何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的被告邓素珍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训考中心按业主提供并确认的施工图纸上及附属工程、土建、装修、水电、防雷等分包给被告邓素珍,由邓素珍负责工程项目包工包料,自负盈亏。合同盖被告地大公司的公章,被告徐志伟与邓素珍分别在合同上签名。合同签订后,被告邓素珍与其合伙人钟世强、覃伟开始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4年7月12日,被告钟世强、覃伟以发包方(甲方)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不具有任何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原告钟庆新(乙方)签订了《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将训考中心建筑工程的钢结构材料采购、场外车间制作、现场制作、除锈刷漆、运输卸车等分包给原告钟庆新;分包工程总价约为33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钟庆新进场施工。期间,被告邓素珍、徐志伟分别向原告钟庆新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5年11月26日,被告徐志伟以个人名义与邓素珍另行签订一份《劳务分包合同》,对承建训考中心分包工程的税金管理费收取费用、工程结算等做出新的约定,并约定该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为双方就该工程合作的最终实施版,原2014年7月6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自动失效。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后,被告钟世强、覃伟、邓素珍没有付清工程款给原告,在原告钟庆新的催促下,被告钟世强、徐志伟向其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训考中心工程钢结构部分剩余工程款于2016年2月23日前全部结通。被告钟世强、徐志伟分别在承诺书上签名,另外钟世强在承诺人一栏写上邓素珍的名字。2016年3月19日,被告邓素珍、钟世强与原告钟庆新就分包的训考中心工程进行结算,结算结果为尚欠原告工程款1460445元,被告邓素珍、钟世强向原告钟庆新出具其签字认可的工程结算详细单。被告钟世强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两份金额分别为1460000元和90000元的欠条。2016年8月17日原告钟庆新将被告钟世强、覃伟、邓素珍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案重审期间,2018年4月25日被告地大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邓素珍、训考中心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徐志伟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邓素珍、徐志伟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训考中心提交的“付款凭证”、“工程款委托支付书”、“施工工期承诺书”证据上加盖的“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501008007922印章、4501000209531印章、4501000314349印章”系伪造的印章,请求进行司法鉴定。2018年7月9日经各方当事人到场机选后,确定由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现该鉴定中心已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结论为:除徐志伟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据上加盖的印文与地大公司提交的鉴定样本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外,其他印文与样本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对原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重审予以确认。
本院重审认为: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上述法律的规定,明确了从事建筑工程行业资格主体的原则为:应当具备与该工程相适应的建筑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本案中,原告钟庆新与被告钟世强、覃伟、邓素珍均不具备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的资质,故涉案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具有同等过错。但鉴于涉案工程已如期交付使用,不存在逾期完工的事实,建筑方亦未提出质量异议。被告钟世强、覃伟、邓素珍未按约定支付原告钟庆新工程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产生本纠纷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违约金及相关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本案而言,合同无效,不应再适用违约条款。故此,由于原告钟庆新不具有任何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承建工程,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身存在过错,其主张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代理权及连带责任问题。被告徐志伟曾作为内部分公司的负责人挂靠被告地大公司,其使用地大公司印章与邓素珍签订合同,使邓素珍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是基于对地大公司的信赖和相信印章的真实性而为之。至于印章是否合法,能否对外使用,是地大公司内部管理问题,邓素珍无义务进行审查。同时,徐志伟手中持加盖地大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材料并盖有地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伟的私章,进一步可以确认徐志伟有代理地大公司的表象。证明徐志伟与地大公司存在密切关系,邓素珍有充分理由相信徐志伟可以代表地大公司。因此,徐志伟以地大公司名义与邓素珍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地大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被告徐志伟因为经济利益的驱使,除使用地大公司的名义与邓素珍签订合同业务外,还另外以自己个人的名义与邓素珍签订合同,该行为没有得到地大公司的授权或追认,故地大公司对徐志伟的个人行为不承担责任,该责任应由被告徐志伟本人承担。
四、关于90000元欠条问题。被告钟世强、邓素珍辩称,该欠款并非原告承建的工程款,是被告钟世强在原告钟庆新的强迫或威胁下所写的,该款根本不存在,更不能说明答辩人让利90000元给被答辩人。被告没有就该主张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欠款不存在或者被强迫、威胁所写的证据,故被告钟世强、邓素珍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使用与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印文不一致问题。虽然案涉印章印文经鉴定除徐志伟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印章印文与地大公司提交的鉴定样本印章印文一致外,其他印章印文均为不一致,并不能完全否定案涉印章印文不真实,况且从地大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其实际使用的印章并非只有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即公司对外用章不具备唯一性。在此情况下,只要地大公司曾经承认其效力,不论该印章是否与备案印章一致,或者是伪造,公司在明知该印章的存在、使用而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的利益受损,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其具有约束力。至于被告徐志伟的行为是否涉及刑事案件,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审查范围。
六、关于本案应否终止审理问题。被告徐志伟辩称,其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应等本院(2018)桂1322民初367号案件的审理结果才能决定。本院认为,本案与(2018)桂1322民初367号案件不存在任何法律冲突,本案的审理也不以该案的审判结果为依据,因而本案不存在被告徐志伟提出的终止审理的情形。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钟世强、覃伟、邓素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550000元给原告钟庆新;
二、被告徐志伟、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债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钟庆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960元,由原告钟庆新负担2934元,被告钟世强、覃伟、邓素珍负担23026元;鉴定费50000元,由被告徐志伟、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尾部
审判长苏文科
审判员区禹泉
人民陪审员曾志龙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兰洁
书记员覃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七十二条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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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30题,共30分)
1.小张从事烟酒销售,为了赚取利润决定用工业酒精掺水作为酒出售。其好友知道他的意思,就规劝他说,用酒精掺水销售,会损害饮用人的身体健康,小心会出人命。并且告诉他按照《刑法》的规定,销售有害的食品,要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人体造成危害的要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使人死亡的,要判处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小张听到后,就放弃了这种想法。请问这体现了法的规范作用中的哪种
A.指引作用
B.评价作用
C.教育作用
D.预测作用
2.以下哪种说法属于法的价值判断
A.法律的强制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
B.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C.法的社会性是法的本质
D.规范作用是法的作用
3.《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属于以下哪种法律规则
A.定性规则
B.委任性规则
C.准用性规则
D.任意性规则
4.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
A.刑鼎
B.铸刑书
C.竹刑
D.《法经》
5.下列关于罗马法复兴的说法正确的有()
A.罗马法复兴的根本原因在于罗马法上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
B.引起罗马法复兴热潮的契机是《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原稿的发现
C.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对罗马法的研究工作
D.评论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
6.下列各项说法中正确的有()
A.《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B.《永徽律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
C.《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的古代成文法典
D.《大清会典》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7.选项何者属于宪法关系的核心内容
A.公民与组织之间的关系
B.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C.国家机关与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
D.公民与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
8.下列关于宪法规范的说法错误的是()
A.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
B.宪法规范是将宪法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与宪政实践直接联系起来的桥梁
C.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国家机关
D.宪法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相比,具有广泛性、根本性、最高权威性、纲领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9.关于检察官职务任免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B.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C.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D.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的具体任免办法适用《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职务任免的规定。
10.下列选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人事权
A.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无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C.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并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D.选举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但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11. 某市政府办公厅下文规定,本市行政部门或者企业单位购买公务用车,只能购买本市某品牌汽车,若购买其他省市生产的汽车,则财政不予拨款,社控不予定编,公安不予上拍照。请根据《不正当竞争法》判断:
A.如果该市汽车性能优良、价格合理,那么市政府办公厅的行为不属于限制竞争
B.如果购买市产汽车用户没有受到损害,则不构成限制竞争
C.限制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并不要求用户是否受到损害,如果其它经营者受到损害,又满足其它条件就构成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D.对该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工商行政部门查处
12. 为了保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中标项目有一系列限制规定,下列说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是:
A.甲企业作为某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中标人,禁止转让中标项目
B.中标项目可以分包,若分包项目出现问题,由中标人和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C.招标人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D.接受分包人可以将非关键工作再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他人
13. 甲委托“佳圣”拍卖行代为拍卖一件瓷器。现有乙、丙、丁三人为竞买人,则下列关于该件瓷器瑕疵告知的表述中,何者是错误的
A.甲应当告知“佳圣”拍卖行该件瓷器的瑕疵
B.“佳圣”拍卖行应当将上述瑕疵告知乙、丙、丁
C.对该瓷器上一块明显的缺口,委托人和拍卖人可以不告知
D.甲和“佳圣”拍卖行虽然事先声明不能保证该件瓷器品质,但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买受人丁仍可要求二者负连带责任
14. 张某与某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本人也受伤住院,该企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
A.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可以解除,在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解除
C.可以解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解除
D.可以解除,在事故发生后可随时解除
15.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个人所得,哪些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A.张某每月的退休工资1000元
B.李某获得的南宁市团委颁发的“优秀团员”奖金1000元
C.汤姆是某跨国公司在北京代理处的职员,在中国境内已经连续工作3年,对其在美国境内的房屋租金所得
D.韩某购买体育彩票获得10万元奖金
16.《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税款征收和债权、罚款等款项的关系,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税收均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
B.纳税人欠缴的税款时间发生在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之前的,则执行时,税收应当先于上述有担保的债权执行
C.税款征收均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征收
D.纳税人欠缴的税款时间发生在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之后的,则执行时,税款征收没有优先权
17.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之上建成的房屋出租,其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依法应如何处理
A.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归承租人
B.应当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C.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归出租人
D.应当在租金中扣除所含土地收益
18.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一直是国际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之一,历史上各个学派曾经对此做出过很多种解释,下列a-g各项中学派名称和理论主张对应关系正确的是:
A.格老秀斯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人和国家意志的合一:
B.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法;
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潜在的、形式上的“国家意志”
D.社会连带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社会连带关系的事实,“各民族的法律良知”成了国际法的唯一根据;
E.规范法学派认为:一切法律规则都是等级的,其效力都来源于上一级的法律,国际法的效力就来自比其更高一级的法律;
F.权力政治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国家权力”
G.政策定向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国家的对外政策。
A.abdgB.abegC.acfgD.bcde
19.国际法的主体以下各项中,本身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是:
A.美国总统布什
B.上海合作组织
C.英联邦
D.巴勒斯坦民族解放组织
20.甲国某船运公司的一艘核动力商船在乙国港口停泊时突然发生核泄漏,使乙国港口被污染,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甲乙两国都是《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及《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上述公约及有关规则确定,乙国此时应得到7800万美元的赔偿,但船运公司实际赔偿能力最多只能够负担5000万美元。对此事件,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甲国国家对乙国承担的义务是什么
A.甲国国家应承担全部7800万美元的赔付
B.甲国有义务在保证船运公司赔付乙国5000万美元的同时,船运公司无力赔付的其余2800万美元,由甲国政府先行代为赔付
C.甲国有义务保证督促船运公司进行赔偿,但以船运公司能够负担的实际赔偿能力为限,即只能赔付5000万美元,其余2800万美元可以不予赔付
D.由于该行为不是甲国国家所从事,故甲国国家不需就此事件承担任何义务
21.国际私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或外国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项不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A.一个中国人继承其外国亲戚死亡后遗留在外国的遗产;
B.中国公民某甲和美国公民某乙在中国上海结婚;
C.中国公民某甲与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发生劳资纠纷;
D.中国某公司和加拿大某公司在多伦多缔结了买卖合同。
22.A公司为一家国际大型经营日用百货的进出口公司。A公司的主要营业地为美国,主要管理地在英国,注册登记地在法国,2000年,A公司到中国从事商业活动,A公司地民事行为能力,应以哪一国的法律确定
A.主要营业地国美国的法律
B.主要管理地国英国的法律
C.注册登记地国法国的法律
D.资本控制国的法律
23.一个住所在日本的美国人,未留遗嘱死亡,遗有动产在纽约州.为此动产的继承而在日本诉讼,依日本法律规定,继承本应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纽约州的法律),而纽约州的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于是,日本法院依照日本关于动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判决,这在国际私法中被称为: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法律规避
24.我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l5条规定,“合资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这属于冲突规范中的什么类型: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25.中国北方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公务员王某于1999年4月10日打电话给日本三菱株式会社,双方约定:北方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三菱株式会社订购一批汽车零配件,款到后3天日方发货。假若你作为中国北方某机械进出口公司的公务员王某,日本株式会社代表要求,必须选择一种规定应由买方履行办理出口清关手续的义务的价格术语,那么以下的四个术语呢你可以选择哪个
A.FOB B.C I F C.CFR D.EXW
26. 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
27. 中国甲公司于4月10日电告美国乙公司:可供丝绸睡衣1,000,000套,每套30美元,CIF华盛顿,8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20日答复有效。乙公司5月3日回电:你方4月10日报盘我方接受。甲公司未于答复。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A.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不成立
B.乙公司的回电未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成立
C.乙公司的未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
D.乙公司的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承诺,该逾期承诺有效,因此合同成立
28. 1998年3月5日,在世界交往博览会上,我山东渤海公司与日本东洋株式会社签订了一份由日方向中方提供3A船用设备的买卖合同。其中价格条款为USD832000/DES。运输途中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船舶起火,虽经及时抢救,仍有部分设备烧坏。之后双方就设备损失赔偿发生争议并申请仲裁.你认为应由谁来承担烧坏设备的损失
A.东洋株式会社
B.山东渤海公司
C.船公司
D.保险公司
29.下列有关法官职业道德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法官职业道德述一种行为规范
B.法官职业道德以法官为约束对象
C.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仅仅是法官履行司法职务的行为,不包括司法外活动
D.法官职业道德观念亦属于法官职业道德的组成部分
30.法官甲某与律师乙某两家系世交,两人平时来往频繁,关系颇为密切。一次,在由甲某担任审判长的某经济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突然更换代理律师,重新委托乙某担任该案诉讼代理人。此时,根据法律规定,甲某()
A.应当继续审理此案
B.可以继续审理此案:
C.不应当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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