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甲裁判受谁管辖〉出了9张黄牌1张红牌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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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9张黄牌1张红牌的裁判
答马伦科于1973年8月8日出生于西班牙的潘普洛纳,平时他居住在Ansoain。
2004年,成为FIFA国际级裁判,马伦科的日常工作是社会学者。
2007年,他执法了FIFA2007加拿大U20世青赛。
马伦科今年才37岁,是西班牙足协的重点裁判,多次执法包括国家德比在内的西甲重大比赛,也参加过欧冠比赛的裁判工作。
由于曾在国家德比中照顾皇马,曾被加泰罗尼亚媒体和巴萨球迷笑话为皇马的第12人。
什么是领事裁判权?
答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 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是一种 治外法权。它的存在,形成对所在国家属地主权的例外或侵犯。
实际上在第一、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领事裁判权就是帝国主义在殖民地国家所享有的一种非法特权。
扩展资料
领事制度的产生是国家间商业往来发展的产物,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外国代表人”制度和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外国人执政官”制度。欧洲中世纪后期,由于航海和商业的发展,在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等地的城镇中,外国商人经常从他们的同行中自行推选解决彼此之间商业纠纷的仲裁人,称为“商人领事”或“仲裁领事”, 后来这种领事由商人推选的仲裁者演变为国家派遣的外交代表,拥有对本国侨民的司法管辖权,因此便逐渐形成了近代的领事制度。
参考资料
领事裁判权_百度百科
昨晚西班牙的裁判叫什么?
答自西班牙主裁判:乌恩蒂亚诺
乌恩蒂亚诺年仅37岁,之前是一名社会学家,从2004年开始担任国际足球裁判。他是西班牙足协重点培养的裁判,多次执法包括“国家德比”在内的西甲重大比赛,也执法过欧冠比赛,2007年皇马对巴萨战成3比3的世纪大战正是由他执法。乌恩蒂亚诺执法风格中规中矩,尺度比较温和。
来自西班牙的主裁判乌恩蒂亚诺成为决定比赛走向的“主宰者”,一向被视为“尺度温和”的他全场比赛一共掏出9张黄牌。
上半时仅仅进行到第37分钟,德国队头号前锋克洛泽就因累计两张黄牌被罚离场,其中第2张牌显得过于严厉。
对于昨天世界杯误判的疑问
答只要有裁判,就会有误判,因为裁判是人不是神。球迷们理解这点,国际足联也深知这点,这也是他们坚决不同意引进电子裁判做仲裁的最重要原因。其实,有误判不要紧,只要不是道德因素,还是能获得球迷的谅解的。像中国被逮起来的陆俊那样是专吃这一路的黑哨就另当别论了。西班牙裁判马延科在德塞之战中出示了一大堆红黄牌,把德国头号射手克罗泽罚下去了,引起轩然大波。因为克罗泽的那两次犯规在德甲属于家常便饭,有可能连黄牌都没有,但查查马延科的小出身,他在西甲一贯以严厉著称,经常红黄牌满天飞,而且这场比赛尺度也一样,所以也没有更多人说他的坏话。
那么在裁判出现错判、误判的情况下,作为球员应该怎么办?很简单,除了忍受,就是认命,任何抵触情绪只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麻烦,因为国际足联认为裁判的权威必须维持,他们在足球场上的判罚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与加纳的比赛中,塞尔维亚后卫只因在被判犯规后不服气地咕哝了几句,立即被裁判出示第二张黄牌撵了出去。倒是巴西主教练邓加比较“狡猾”:卡卡中了对手的圈套,抬手碰了凯塔的前胸,凯塔立即捂住脸痛苦地倒在地下,裁判出示第二张黄牌将卡卡罚下。邓加尽管极度愤怒,也只是在赛后才提出申诉。因为他深知,如果他冲动地和裁判交涉,大吵大闹,只会“教练很冲动,后果很严重”,还不知道要有多少人受牵连呢。
什么是‘领事裁判权’呀?
答领事裁判权
consular jurisdiction
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是一种治外法权。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
最初,在十字军东侵(11~13世纪)以后,西方国家开始在东方国家推行这种制度。当时在东方国家定居的欧洲国家商人,在他们自己中间推选出领事,处理本国商人彼此间的争议。随着历史的发展,西方国家领事权力更加扩大,到19世纪,通过不平等条约,它们把领事裁判权制度强加于亚非国家[中国、日本、暹罗(泰国)、波斯、埃及等],使这些国家的领土主权受到严重损害。
在中国大规模的反帝爱国运动五卅运动中,工人阶级曾经强烈提出取消领事裁判权的正义要求。中国近代史上,取消领事裁判权始终写在爱国、救国斗争的追求中。领事裁判权是帝国主义列强强加给殖民地、半殖民地的一种特权制度。按照这项不平等的制度,殖民国家的侨民可以不受居留国法律管辖,为列强任意压迫和奴役殖民地、半殖民地所国家的人民大开方便之门,他们可以胡作非为而不必承担责任。具体表现为:侨民在居留国犯罪,或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时,只由其本国在居留国的领事或法庭依照其本国法律审理,而居留国却不能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1851年沙俄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1900年沙俄炮制的《俄国政府监理满洲之原则》等等不平等条约当中,都有列强在中国攫取领事裁判权的条款。
受西方国家强加的领事裁判权制度之害历时最久、影响最深的国家是中国。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的规定可以说是领事裁判权制度在中国的开端。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规定,中美人民间的刑事案件,依被告主义办理,中美民事混合案件,由“两国官员查明,公议察夺”;美国人之间的案件由美领事办理,美国人与别国人之间涉讼,由有关国家官员自行办理,中国官员不得过问。1844年中法条约、1847年中国与瑞典挪威条约以及1858年中俄条约均有类似规定。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除规定被告主义原则以外,还规定了“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的“会审”制度。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则又规定了原告人的本国官员可以“赴承审官员处观审”,有不同意见,“可以逐细辩论”的“观审”制度。
除上述条约以外,许多西方国家援引最惠国条款,也取得了在华的领事裁判权。曾经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有20余国,即英、法、美、俄、德、日、奥匈、意、比、西、葡、丹、挪、荷、秘、墨、智、瑞典、瑞士、巴西等。外国在华享有的这种域外的管辖权,不仅由在中国的领事组成的法庭行使,而且还由专门设立的法院行使。例如,美国根据1906年国会通过的立法成立驻华法院,在美国司法系统中其地位与联邦区法院相等。英国根据1925年枢密院令,在上海设立最高法院,并在上海以外的每个领事辖区设一省级法庭,由主管领事担任首席法官。
为实现上述“观审”和“会审”的办法,又建立了会审公廨制度(见会审公堂)。而且,原来是相互的观审变成了只许外国领事到中国官署观看外国人为原告的案件的审理,而不许中国官员到领事法庭观看中国人为原告的案件的审理。会审也大大超出了原来条约的规定。外国领事不但干预中外交涉的诉讼案件,而且还篡夺了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领事裁判权制度于1890年首先在日本得到废除。其后土耳其于1923年、暹罗(今泰国)于1927年、波斯于1928年、埃及于1937年,中国经两次世界大战,先后予以废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一与国家主权原则根本不相容的特权制度在全世界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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