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山西一女子1200万存银行被转走,却被判担责八成,事情的始末是怎样的?首先事件中的女子丁阿姨在2019年时来到农商银行存了1,200万,存完款项后,银行工作人员王某告诉丁阿姨,凭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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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女子1200万存银行被转走,却被判担责八成,事情的始末是怎样的?

山西一女子1200万存银行被转走,却被判担责八成,事情的始末是怎样的?

首先事件中的女子丁阿姨在2019年时来到农商银行存了1,200万,存完款项后,银行工作人员王某告诉丁阿姨,凭借着大额存款单据可以领取礼品。丁阿姨就把自己的身份证以及存单交给王某去代领礼品,几天后,丁阿姨来到银行,不但没有拿到礼品,连存款单也被王某以各种理由锁在单位。

随后丁阿姨发现自己700多万存款有银行回单提醒却没有入账,另外500万定期存款也被划走,但没有收到任何信息提醒。5月初丁阿姨要求银行查看事发监控,相关负责人却说监控只保留一个月,并且回应丁阿姨那740万回单系伪造。

丁阿姨认为,如果回单是伪造,那么,公众号发来的信息难道也是假的吗?这个信息就是银行所发。因为事情一直得不到解决,丁阿姨只好将此事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如何判定?

法院认为丁阿姨与农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丁阿姨作为储蓄账户并没有对资金负有注意义务。事后还将自己的存单交由工作人员王某代领礼品,虽然双方都承认,但是该行为没有证据。而且丁阿姨也没有让工作人员在存单上写上仅供领取礼品字样。因此丁阿姨在这件事中存在重大过失, 应该承担主要责任。银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时,对于大额存款没有设置密码,相关信息调整也没有通知丁阿姨本人,所以没有承担谨慎义务,最后法院认定个人承担八成责任,银行承担两成责任。

对于这件事我有何看法?

我觉得丁阿姨在这件事中吃亏了,1,200万对于银行来说或许不是大数目,但对于个人来说是所有家产。希望银行能够尽快给出交代,不然日后都不敢去银行存钱了。另外也提醒着我们,不要把全部家当全在同一家银行。

转走1200万银行柜员已被判无期,法院为何会这么判?

银行员工私自将客户的1200万转到自己名下,从法律角度来说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按照金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轻者拘役管制,重则判处10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这点来看,银行员工被判处无期徒刑也不为过,毕竟她所犯下的金额数量不小,而且身为银行员工有一种“监守自盗”的感觉,不仅仅是失职这么简单。除此之外,法院一审认定,受害者丁女士需要承担80%的责任,而银行部门要承担20%。

回顾整个过程,疏忽大意且管理漏洞统统存在

此前丁女士在银行存储了总计1200万存款,后犯罪嫌疑人以领取奖品为由,将丁女士的身份证和存单要了过来。也正是此,让犯罪嫌疑人有了可乘之机,最后便将丁女士的1200万转到犯罪嫌疑人父亲的账号中。

相信很多小伙伴和我一样奇怪,如此大的金额在没有储户同意的情况下,是如何一步步转账成功的呢?根据丁女士的说法,其中的500万转账并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提醒,也就是说这500万如凭空消失一般从丁女士的账户中不见。

还有一笔742万的转账虽然有转存回单,但银行方面似乎并不承认,而且值得一提的是,丁女士从公众号所接收的信息为“存款”,然而实际上为“转账”,这一波操作更是具有迷惑性,我想任谁都会默认为自己的账户已经存入款项而不是转出。

就这样丁女士的1200多万就转账成功为她人所用,对任何人来说都不是小数目。

明明自己是受害者,却要承担80%的责任

根据专业人士的说法,这件事是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丁女士之间的案子,已构成刑事案件,从这个角度来说,丁女士应该向犯罪嫌疑人索要赔偿而不是银行。但鉴于犯罪嫌疑人是利用职业之便,所以一般来说银行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但不会超过30%。

这件事给我们的思考和教训

既然法院已经作出判决,我们就不再讨论。单从这件事本身来看,因为丁女士的过于信任,将身份证件交给一个职员,让她有了空子可钻,也值得我们深思:千万不要因为一点小利而导致严重后果。

众所周知,身份证是我们每个人重要的证件之一,小到出行大到贷款买房,都需要用到。而如此“贵重”的一个证件,就随意给了他人,是不是太过于轻信他人?所以生活中,如果别人向你要身份证,除相关部门之外,还是要多个心眼,不要因一时疏忽大意而损失信用和财力。

当然,作为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盗窃欺诈,也是要受到法律制裁,正所谓“纸包不知火”,真相早晚会浮出水面,需要引以为戒。

写到最后

目前,丁女士因不服判决已经提出上诉,案件还将继续处理,但可以确定的是,这位银行员工以后的日子将在牢里度过,从此她的人生将被披上一层犯法的外衣。

1200万不翼而飞,银行有无责任?

话说我刚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也很惊奇,所以一直在追后续,弄清楚来龙去脉以后,和做律师的朋友讨论了一下,觉得判决没有问题,其实说来简单,就是清徐县法院认为,丁女士作为储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

其实此案的争议在于造成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丁女士私自借出证明?还是银行管理出现漏洞?

以下就这两点详细的说一下。

先简单回顾下事件的时间脉络及案件详情:

2019年6月,丁女士拿着身份证去银行查看存款情况,意外发现1200万元“不翼而飞”,其随即报案。

同年,9月,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后其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被判处无期徒刑。

2020年4月,丁女士起诉清徐农商行。根据企查查官网显示,该案于2021年7月6日第一次开庭。

2021年,法院一审判决丁女士担责80%。

2022年10月,丁女士收到二审法院判决书,维持原判。

王某某系丁女士的外甥女婿,2017年初,王某某找到丁女士,说单位有理财任务,希望她能。丁女士先后给王某转去500万元,理财到期后本金和收益共543万元。2019年3月,为帮王某完成任务,丁女士同意将这笔钱转为定期,还另存了200万元活期。

该年4月3日和4月4日,丁女士又在清徐农商行清源支行和清徐农商行营业部分别存入300万元和200万元定期存款。在最后一笔存钱过后,王某某以大额存款可代领礼品为由在营业厅要走了丁女士的存单和身份证。

然而十几天后,礼品没有送来,丁女士多次索要身份证也未成功。丁女士随即到银行查询,发现先前存的543万元根本没有入账,另外的700万元也被王某某转走了。

经事后调查,在2019年4月3日丁女士存入300万元定期存款后的次日上午,王某某持丁女士的身份证和存款单,并持自己的身份证前往清徐农商行清源支行的柜台办理转账手续。在丁女士存入200万元的当天下午,王某某就到清徐农商行营业部将钱转走。

为什么储户被判担责八成?

丁女士出于对其丈夫外甥女婿王某某的信任,自愿将其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由王某某保管和使用。丁女士的资金损失是王某某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所致,王某某也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丁女士与王某不仅仅是普通亲戚间的信任关系,有大量证据显示,王某某本人与丁家多人长期存在大额频繁经济往来。

王某某受丁女士委托办理存款和转账业务时,持有丁女士的身份证件、存折、存单、银行卡等,丁女士也将相关密码告知王某某。

为什么银行仅担责二成?

问了做律师的朋友,朋友表示如果丁女士真的给到王某某身份证和密码等重要信息,的确是丁女士的重大过错,其需要承担首要责任。

看了网上披露的判决书,法院认定储户担责的原因是,一般情况下,存款人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前,对个人账户资产情况应当知晓,否则无法办理后续的个人储蓄业务。而丁女士长期将身份证等交给他人,对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未对自身财产尽到安全保管的基本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而银行仅仅承担二成责任是由于清徐农商行对涉案的大额款项当天或次日存、取,未尽到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审慎注意义务,故对丁女士的案涉存款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因此判决清徐农商行承担20%的责任。

银行与储户责任如何划分?

律师朋友表示,一般来讲,储户把钱存进银行,银行确有责任确保存款安全,但是此案的具体情况则不同。

如此次案件中储户丁女士向王某某提供存单、身份证、授权书等文件,致使王某某可通过银行正常流程转移存款,存在主动授权行为,故个人储户承担首要责任。

若储户并未主动授权,而是犯罪分子通过伪造、变造手段进行存款转移,则需要判定银行在核验当事人身份等业务办理流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目前对于储户存款损失,银行的担责范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基于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农商行或地方性银行的程序不规范通常是其承担纠纷主要风险的原因。

通过目前公开可见的信息来看,此次案件中银行并无明显重大过错,但王某某仍归属于银行职员,因此法院判决银行承担20%责任,可能更多是从银行对员工管理角度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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