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足球俱乐部是什么?足球俱乐部一般是职业球员所效力的球队,是职业球队的意思1857年,世界上第一个足球俱乐部谢菲尔德俱乐部建立。以后世界各国陆续建立了很多俱乐部。在欧洲,...

今天运困体育就给我们广大朋友来聊聊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答案。

足球俱乐部是什么?

足球俱乐部是什么?

足球俱乐部一般是职业球员所效力的球队,是职业球队的意思

1857年,世界上第一个足球俱乐部谢菲尔德俱乐部建立。以后世界各国陆续建立了很多俱乐部。在欧洲,利物浦、皇家马德里、曼联、巴塞罗那、阿森纳、切尔西、拜仁慕尼黑、AC米兰、国际米兰、尤文图斯、多特蒙德、罗马、拉齐奥、波尔图、马赛、里昂、凯尔特人、阿贾克斯、埃因霍温、尤文图斯等队都是战绩卓著,历史悠久,球迷众多。欧洲俱乐部有冠军杯、欧洲联赛(08年之前为联盟杯)和优胜者杯三大联赛。1999年,优胜杯取消。利物浦、巴塞罗那、阿贾克斯、曼联、拜仁慕尼黑和尤文图斯得过三大杯。而阿贾克斯、曼联和尤文图斯还取得过欧洲超级杯、本国顶级联赛、杯赛、超级杯和世界俱乐部杯(丰田杯)冠军,完成了大满贯。

南美的足球俱乐部也颇具影响力,最著名的是博卡青年、河床、圣保罗、桑托斯等队。他们的洲际比赛叫南美解放者杯。

足球俱乐部赛事:

英超

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Premier league 简称英超,是英格兰足球总会属下的职业足球联赛,是英格兰联赛系统的最高等级联赛,英超由超级联盟负责具体运作,共有20支球队。

西甲

西班牙足球甲级联赛La Liga 简称西甲,是西班牙最高等级的职业足球联赛,是西班牙足球协会属下的最高等级联赛,共有20支球队。

德甲

德国足球甲级联赛Bundesliga 简称德甲,是德国最高等级的职业足球赛事,是德国足球协会属下的最高等级赛事,共有18支球队。

意甲

意大利足球甲级联赛Serie A 简称意甲,是意大利最高等级的职业足球赛事,是意大利足球协会属下的最高等级赛事,共20支球队。

法甲

法国足球甲级联赛Ligue 1 简称法甲,是法国最高等级的职业足球赛事,是法国足球协会属下的最高等级赛事,共20支球队。

其他国内联赛亦有葡萄牙足球超级联赛、俄罗斯足球超级联赛、乌克兰足球甲级联赛、荷兰足球甲级联赛等,208个FIFA成员国均有国内最高级别联赛。

欧冠

欧洲冠军联赛UEFA Champions League 简称欧冠,是欧足联主办的最高荣誉的年度足球赛事,代表欧洲俱乐部足球最高荣誉和水平,亦是世界上奖金最高的体育赛事,每届赛事均有超过十亿电视观众透过人造卫星观看赛事。 欧足联欧洲联赛(UEFA Europa League),内地通常简称为欧联杯,香港简称为欧霸杯,欧洲俱乐部第二最高荣誉足球比赛,前身为欧洲联盟杯(UEFA Cup)。

其他各洲足联直接下属足球顶级赛事亦有南美解放者杯(Copa Libertadores)、亚洲冠军联赛(AFC Champions League)、非洲冠军联赛(CAF Champions League)、北美洲冠军联赛(CONCACAF Champions League)、大洋洲冠军联赛(OFC Champions League)等。

世俱杯

世界俱乐部杯FIFA Club World Cup 简称世俱杯,是一项由国际足联主办,来自六大洲各足联直接下属的顶级赛事冠军和举办国该赛季联赛的冠军共同参与的国际性足球锦标赛。

一个《国际法》方面的案例(之一),请各位朋友指教!

条约的继承,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签署的条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的继承、政治性条约一般不继承,经济性条约则根据条约的内容来确定。

《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规定:在一国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分离而组成一个或一个国家时,不论被继承国是否继续存在,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其所有继承国有效;仅对成为继承国的领土有效的条约,只对该继承国继续有效;被继承国如继续存在,对被继承国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该国的其余领土有效,除非该条约只与已被继承的领土有关,或对被继承国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或有关国家另有协议。

甲国国内发生不同种族国民之间的武装冲突,掌握政权的种族对另

甲国国内发生不同种族国民之间的武装冲突,掌握政权的种族对另一种族展开清理行动。大批甲国国民因畏惧迫害而进入乙国境内,并不愿返回甲国。

问题:(1)难民制度的主要国际法依据是什么?

(2)根据国际法,进入乙国境内的甲国国民能否取得难民地位?为什么?

(3)这些甲国国民在乙国境内享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1)难民制度的主要国际法依据包括以下重要的公约,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P102)

(2)甲国国民可以取得难民地位。

难民身份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根据国际法,只有某人被确认为难民后,才能取得难民的法律地位,才能获得国际保护。其须具备的条件有两方面:第一,主观条件。即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畏惧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可能受到迫害。第二,客观条件。即当事人留在其本国之外或经常居住地国之外,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其经常居住国。

据此可知,甲国国民符合难民条件,可以依法取得难民地位。(P102)

(3)甲国的国民在乙国境内享有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不推回原则。

第二,国民待遇原则。

第三,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原则。

第四,最惠国待遇原则。(P103-104)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难民,

国际法历年司考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2002年)

15.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现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项条约可以不予继承?

A.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

B.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

C.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

D.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的

答案:C

解析:国家继承的对象分为关于条约方面的继承和非条约事项的继承。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的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本题ABD都属于“非人身性的”条约。只有C项是属于政治性人身性条约,可以不予继承,应为答案。

16.甲国某船运公司的一艘核动力商船在乙国港口停泊时突然发生核泄漏,使乙国港口被污染,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甲乙两国都是《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及《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上述公约及有关规则确定,乙国此时应得到7800万美元的赔偿,但船运公司实际赔偿能力最多只能够负担5000万美元。对此事件,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甲国国家对乙国承担的义务是什么?

A.甲国国家应承担全部7800万美元的赔付

B.甲国有义务在保证船运公司赔付乙国5000万美元的同时,船运公司无力赔付的其余 2800万美元,由甲国政府先行代为赔付

C.甲国有义务保证督促船运公司进行赔偿,但以船运公司能够负担的实际赔偿能力为限,即只能赔付5000万美元,其余2800万美元可以不予赔付

D.由于该行为不是甲国国家所从事,故甲国国家不需就此事件承担任何义务

答案及解析:B 此题关键是理解国家责任制度的新发展。国家责任是国家因违反其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当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国家不当行为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国家不当行为构成要件包括:(1)是可归因于国家;(2)行为性质上违背国际法义务。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科技迅猛发展,各国在工业生产、核能利用、外层空间控制以及国际海底开发等领域活动日益频繁,这些活动虽不是国家不当行为,但确容易给其他国家带来潜在的威胁或损害,因而被称为“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依据传统的国家责任制度,这些行为不是国家不当行为,国家对该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这明显有违公平法理。因此,国际上为了解决这些行为给他国造成损害时国际责任承担问题,制定了一些公约如《外空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导致的国家责任视为一种新的国际责任,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创立了三种新的责任制度,分别为:(1)国家责任制,即由国家承担对外国的赔偿责任;(2)双重责任制,即国家与营运人(具体致害人)共同承担责任,国家应保证营运人赔偿,营运人无力赔偿部分由国家负责赔偿;(3)营运人自己承担有限赔偿责任,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私人企业。本题中,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和《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均采第二种责任制度。甲、乙两国既然都是上述公约的缔约国,双方当然应依照公约规定双重责任制解决损害赔偿问题,故B项正确。其中A项是国家责任制,C项是营运人责任制,均不符合题意。

17.甲国人詹氏,多次在公海对乙国商船从事海盗活动,造成多人死亡;同时詹氏曾在丙国实施抢劫,并将丙国一公民杀死。现詹氏逃匿于丁国。如果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规则,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乙国

B.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丙国

C.丁国有权拿捕詹氏并独自对其进行审判

D.甲国有权派出警察到丁国缉拿詹氏归案

答案及解析:C 引渡是国家间的一种司法协助行为。在国际法上,除非两国之间有关于相互引渡的双边条约,否则国家没有引渡的义务,一国是否接受他国引渡请求,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本题中,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司法协助条约,所以丁国没有义务将犯罪嫌疑人詹氏引渡给任何一国,因此A、B错误。本题设计另外一个考点是国家的管辖。在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冲突时属地管辖优越。由于詹氏多次在公海从事海盗活动,而海盗行为是国际犯罪行为,各国依据国际法都对其享有管辖权,因此丁国可以逮捕詹氏并进行审判,C项正确。詹氏虽是甲国人,但一国警察制度只是各国国内治安行政管理制度,警察行使职权仅限于一国之内特定的社会治安事务,不可能到他国行使职权,因此D项错误。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上继承的一种。发生国家继承的前提是领土的变更,领土因五种情形而变更:合并、分立、分离、独立、部分领土转移。国家继承的对象分为以下两大类。

1.条约的继承。

两个继承:

(1)处理与所涉领土有关事务的“非人身条约”,如有关边界制度的条约,有关河流利用、水利灌溉、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条约,一般继承。

(2)有关中立化和非军事区的条约,一般继承。

两个不继承:

(1)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联的“人身条约”,如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一般不继承。

(2)政治性的条约,如同盟条约、和平友好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一般不继承。

2.对于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

(1)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的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国家财产的继承总的规则是一个标准、两项原则。

一个标准: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

两项原则:

①对于继承发生时位于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不动产,一般随着领土的转移而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国。

②凡是与所涉领土生存或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不管其位于何地(主要指位于所涉领土以外的动产),均应转属继承国。

(2)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另一国、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财政义务,不包括国家对外国企业或私人所承担的债务。国家债务继承是指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转属继承国。

两个继承:①国债。②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的而事实上是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即地方化债务。

两个不继承:①地方债务——由地方*承担并用于该地区的债务。

②恶债——如征服债务和战争债务,属于“恶债”。

(3)中国在政府继承方面的实践。首先应明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政府继承是指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政府继承方面的实践如下所述:

①关于条约的继承:即不承认一切旧条约继续有效,也不认为一切旧条约当然失效,而是根据条约的内容和性质,逐一审查,区别对待,或者予以承认,或者废除,或者修改,或者重订。

②关于财产的继承: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对当时属于中国所有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无论位于何处,也无论财产所在地的国家是否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律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③关于债务的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旧中国所负外债的性质和情况,分别处理。外国政府为援助旧政府进行内战,镇压革命而借的债务,属“恶债”,不在继承之列。对于合法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般与有关国家友好协商,进行公平合理的解决。

例题:(2002/一/15)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现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项条约可以不予继承?

A.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

B.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

C.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

D.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

——答案:C。 在本题中,甲国分立成东甲、西甲两国,其中甲国与乙国原先签订有效的关于大陆架划界条约、界河通航条约、界湖水资源分配协定因均属于非人身条约,东甲、西甲两国都是要继承的,故选项A、B、D不合题意,只有C项共同防御条约属政治性、人身性条约可以不予继承,为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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