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建筑业甲供材水电怎么账务处理优质回答在实践中,“甲供材”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方式:工程承包方对于“甲供材”部分只缴税,不开票,发包方发出“甲供材”时,借: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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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甲供材水电怎么账务处理

建筑业甲供材水电怎么账务处理

优质回答在实践中,“甲供材”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方式:

工程承包方对于“甲供材”部分只缴税,不开票,发包方发出“甲供材”时,

借:在建工程—某工程(按材料实际购买价),

贷:工程物资(按材料实际购买价),

工程承包方:

在收到材料及以后发出材料时,不进行账务处理,通过备查簿登记管理,“甲供材”部分不反映在工程承包方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等科目。此方法不能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由于发包方在材料发出时,直接计入了在建工程的成本。因此,在最终结算的环节,工程承包方对于“甲供材”部分只缴税,不开票。工程承包方需要按“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缴纳营业税,但只能按预算价开具建筑业发票。

发包方在材料发出时,

借:预付账款(按材料预算价),

借(或贷):在建工程—某工程(材料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差额),

贷:工程物资(按材料预算价),

工程承包方在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按材料的预算价),

贷:预收账款(按材料的预算价)

期后,若用于工程时,结转至“工程施工—成本”科目。

由于发包方发出材料时,按材料预算价作为预付账款,未入工程成本,只是按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直接进入了工程成本。此时,工程承包方需要按“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缴纳营业税,但只能按预算价开具建筑业发票。

施工企业甲供材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是什么?

优质回答一、税务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故按条例执行,则施工企业的甲供材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一律应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计缴营业税.

二、会计处理可有两种方法,实务中可选择其一之作操:

1.甲乙施工合同总价不包含甲供材,其甲供材税金由甲方承担,纳税申报按税局要求,或由甲方以代扣代缴形式申报纳税,其税金及附加作为甲方在建工程成本归集;或由乙方申报纳税,而税金由甲方承担以工程款形式划入乙方,这样乙方工程结算收入由合同总价和甲供材税金两块组成,具体操作方案视当地税局处理办法而定(好像听说目前不再由甲方代扣代缴了)

2.乙方领用甲供材时,凭领料单(含数量、单价、金额)通过应收帐款记帐,并作为工程结算收入开票、缴纳税金及附加,其税金及附加作为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抵减乙方当期损益。

房地产开发公司甲供材如何处理

优质回答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

①方式一: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

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②方式二: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200万元

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

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式一是一样的。

(三)税收风险提示

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四)税务处理分析

1、方式一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2、方式二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二的情况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五)结论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一也是比较好的。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采用方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二似乎更优。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

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在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对企业也有利,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方式一下产生的如何处理施工企业甲供材入成本的问题。我们认为采用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实务上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这种处理也是非常认可的。按转售模式,由建设方向施工方材料销售发票,从原理上讲就是错误的,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流程是什么?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优质回答1、收集、整理资料

包括施工合同、投标文件、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单、工程签证、材料调价认价单及其它一些影响工程结算的资料(如工期、质量、文明的确认资料)等。

2、合同的模式

(1)固定总价合同,如建厂项目的污水处理项目,这类合同为总价包死,除非设计变更及合同另有约定外,一律不予调整,结算价=合同价+变更+签证。

(2)固定单价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综合单价和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但如果结算工程量超过了合同清单内工程量的一定幅度,则原合同综合单价另需确定。

3、计价模式

(1)工料单价法,是指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2)综合单价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4、一些容易忽视价款的扣除

(1)变更增新需扣旧,例如:某办公楼地下室防水材料发生变更,原设计为地下室外墙作沥青油毡卷材防水,变更为柔性氯化聚乙稀橡塑共混防水卷材。该项变更的计算应为:计取新材料的费用,扣减原来材料的费用。

(2)超用甲供材价款的扣除,施工单位使用甲供材原则上必须提前上报计划,经监理与业主审核后供货,供货量要严格控制,防止施工单位超用或挪用,在结算的时候,用甲供材实际供应量比较相应结算工程量,如甲供材量少于结算工程量,按照甲供材量确定结算工程量,如甲供材量超出结算工程量,则对超出部分进行扣款。

(3)合同价及投标价中措施费的扣除,合同价款的组成中会有若干措施费用,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没有出现其中的一些措施项目,此部分费用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4)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扣除,其它项目费用中往往会约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获市级或省级文明工地奖励费,但如果实际上项目没有达到奖励要求,则此部分费用需扣除。

(5)其它费用的计算以是否符合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或投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如工期奖、抢工费、优良奖等)计算。

5、工程量审核

应注意以下2点:

(1)口径必须一致。审核工程量时,应注意审查施工单位列出的细目(工程细目所包括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与预算定额中的工程细目是否相一致,只有一致才能套用预算定额中的预算单价。

(2)计量单位必须一致。审核工程量时,应注意审查施工单位列出的计量单位,是否与预算定额中的计量单位相一致,只有一致才能套用预算定额中的预算单价。

6、定额子目套用的审核

注意审查工程结算选用的定额子目与该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特征是否一致,代换是否合理,有无高套、错套、重套的现象。对于一个工程项目应该套用哪一个子目,有时可能产生很大争议,特别是对一些模棱两可的子目单价,施工单位常用的办法是就高不就低地选套子目单价。

在工程结算中,同类工程量套入基价高或基价低的定额子目的现象时有发生,审核时:

一要注意看定额子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

二要注意看各章节定额的编制说明,熟悉定额中同类工程的子目套用的界限。

7、取费及执行文件的审核

取费标准是否符合定额及当地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规定,各种计算方法和标准都要进行认真审查,防止多支多付。应注意以下7个方面:

(1)费用定额与采用的预算定额相配套;

(2)取费标准的取定与地区分类及工程类别是否相符;

(3)取费基数是否正确;

(4)按规定有些签证应放在独立费中的费用,是否放在了定额直接费中取费计算;

(5)有否不该收取的费率照收;

(6)其他费用的计列是否有漏项;

(7)结算中是否正确地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调整文件规定收费。

8、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间控制

(1)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5)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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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甲供材应如何处理?

优质回答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x0dx0a①方式一:x0dx0a建设方发出材料时:x0dx0a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x0dx0a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x0dx0a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x0dx0a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x0dx0a②方式二:x0dx0a建设方发出材料时:x0dx0a借:在建工程200万元x0dx0a贷:工程物资200万元x0dx0a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x0dx0a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x0dx0a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x0dx0a(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x0dx0a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x0dx0a借:工程物资200万元x0dx0a贷:预收账款200万元x0dx0a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x0dx0a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x0dx0a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x0dx0a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x0dx0a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x0dx0a贷:主营业务收入x0dx0a(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x0dx0a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x0dx0a(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x0dx0a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x0dx0a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x0dx0a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x0dx0a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x0dx0a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式一是一样的。x0dx0a(三)税收风险提示x0dx0a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x0dx0a(四)税务处理分析x0dx0a1、方式一的税务处理分析x0dx0a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x0dx0a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x0dx0a(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x0dx0a(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x0dx0a2、方式二的税务处理分析x0dx0a在方式二的情况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x0dx0a(五)结论x0dx0a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x0dx0a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x0dx0a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一也是比较好的。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采用方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二似乎更优。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x0dx0a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在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对企业也有利,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方式一下产生的如何处理施工企业甲供材入成本的问题。我们认为采用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实务上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这种处理也是非常认可的。按转售模式,由建设方向施工方材料销售发票,从原理上讲就是错误的,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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