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甲醇罐车事件—陕西甲醇汽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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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市场局局长为什么被免职?
答陕西靖边散装假酒致3人甲醇中毒死亡,市场局局长被免职。
国庆期间,陕西网接到群众举报称,榆林市靖边县发生疑似饮散酒中毒致人死亡,随后分别以《靖边发生疑似饮散酒中毒致一人亡》、《靖边涉案李氏江南酒坊负责人被刑事拘留》、《靖边又1人疑似饮用李氏江南酒坊散酒昏迷住院》等连续报道了该事件。目前,案件共造成3人死亡,5人入院治疗。其中,李洋和黄小牛二人由于病情过重在随后几日分别转院至延安和西安两地治疗。目前已脱离生命危险,其他3人病情较轻已经出院。
日前,经省质检院、洛阳黎明化工研究院对送检白酒样品进行检测后发现,受害人所饮用白酒样品全部含有大于99.5%甲醇,甲醇含量严重超标。10月10日,靖边李氏江南酒坊因涉嫌采用非食品原料甲醇生产经营白酒被吊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经过调查,“李氏江南酒坊”生产的问题白酒共320斤,已被查封252斤,剩余流向市场的问题白酒也分别被召回、销毁。
10月2日,犯罪嫌疑人胡勤军(酒坊负责人)被靖边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10月13日,犯罪嫌疑人李细明(酒坊经营者)在湖南省长沙市被抓获;10月11日,犯罪嫌疑人张继强(胡勤军购买甲醇上线)在郑州市被抓获。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已全部归案羁押。
10月26日,榆林市委常委、副市长、市食安委副主任张海峰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了靖边县“李氏江南酒坊”事件责任调查认定、处理意见有关问题。由于对靖边县“李氏江南酒坊”审批环节、监管环节以及食品安全工作属地管理、危险品、化学品运输监管方面存在问题,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1、责成靖边县委、县政府向榆林市委、市政府做书面检查。
2、对榆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食品工作的副局长闫开权进行责任约谈。
3、给予靖边县政府分管食品药品工作的县委常委、副县长刘波诫勉谈话处分;给予原靖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白润生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李宁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局长职务。
处理的好,就是要追究领导责任!
陕西高速40余辆车相撞10余车起火,现在情况怎么样了?
答火势得到控制,如下细说:
一、陕西高速火势已被控制,未蔓延至34吨甲醇槽车。
2020年11月24日,陕西高速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40余辆车相撞导致10余车起火,情况是非常危急。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发现40辆里面有一辆为34吨甲醇槽车,火势还没有蔓延到34吨甲醇槽车。
在16俩消防车,105名消防人员、交警全部出动等多部门配合下,终于把火势控制住。无比庆幸是没有蔓延到34吨甲醇槽车,成功救出2名被困人员,虽然救援还在继续进行中,但是一切都在往好的方面发展。
二、事故的原因可能跟下雪天路面结冰有关系。
先说,这次事故如此严重,大概猜测是下雪天,很多公路都来不及清理雪,慢慢就结冰,车辆在通过结冰路面的时候就容易打滑。而高速公路出现打滑是非常严重,车开的快又多,一出事就是多辆车中招,就如东北路面结冰导致交通事故频发一样的道理。
因此,北方人民除了御寒之外,降雪还给开车的小伙伴带来技术的考验,对安全的考验。也是因为这样,北方的人民,每到这个时刻都不想出门,情愿待在家里。
除此之外,在路面结冰开车,一定要减速慢行,小心再小心,不要以为自己车技牛逼哄哄,就不管不顾的通过。幸运是啥事情都没有,不幸车跟滑冰一样,不用你启动,它自己都会动,要是遇上会车,你想控制都控制不住。
三、对这件事我想说的。
人的生命就只有一次,没有就没有,为了自己生命安全,他人的生命安全,任何时候开车都要注意安全,把安全第一放在心上,车速适当减速。
随州甲醇槽罐车侧翻并发生泄漏是真的吗?
答1月12日,湖北省随州市新316国道金家湾路段一辆装载33吨甲醇的槽罐车发生侧翻并泄漏。事发后,当地消防、公安、安监、环卫、交通等多部门赶往现场联合处置。
据了解,事发车辆由陕西宝鸡开往湖北武汉,车上装有33吨甲醇。由于夜间长时间驾驶,司机乏困,导致车辆冲入绿化带发生侧翻,罐体发生泄漏。
了解现场情况后,消防官兵立即对槽罐车进行喷雾冷却,稀释降毒,开阀泄压;并进行现场警戒,疏散周边人员,断绝火源,严防燃烧爆炸。
随后,公安、安监等部门联系附近空置的甲醇槽罐车及吊臂车,准备使用倒灌的方法将槽罐车内甲醇施行转移。在消防部门的水枪掩护下,由中石化技术员对事故车辆进行了倒罐。
最终,消防官兵对事故现场道路进行洗消处理,事故车辆移交交警部门处置。
幸亏处置及时,没有造成更大的危害,疲劳驾驶要不得。
油罐车运输甲醇被查是怎么处理的
答油罐车运输甲醇被查会作如下处罚:
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依据:
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第二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根据第六章第五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参考链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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