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圣诞玫瑰 | 宁枉勿纵何尝不是一种恶?答很久没有出现过一部纯正的华语法庭片了。 圣诞玫瑰犹如一面社会问心镜,情与法纠葛,直击人们内心深处的阴暗,一场法内法外的罗生门。内...

今天运困体育就给我们广大朋友来聊聊桑兰性侵案,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答案。

圣诞玫瑰 | 宁枉勿纵何尝不是一种恶?

圣诞玫瑰 | 宁枉勿纵何尝不是一种恶?

很久没有出现过一部纯正的华语法庭片了。 圣诞玫瑰犹如一面社会问心镜,情与法纠葛,直击人们内心深处的阴暗,一场法内法外的罗生门。

内容简介

影片讲述的是一位残障的女钢琴教师李静(桂纶镁饰)在一次例行体检后将香港名医周文暄(张震饰)以性侵犯告上法庭,引起全港哗然。李静的作为原告,她的检控官陈志天(郭富城饰)立誓要为她讨回公道,但被告周文暄的辩护律师(夏雨饰)却认为本案并非想象般简单.一场关于情与法之间的决斗拉开帷幕。

影片评论

片头以郭富城扮演的陈志天所说的“做辩护律师要给人开脱罪名,我不喜欢;做检控官可以找出事情的真相,比较适合我”。切入,倒叙他恨父亲的原因。他的父亲当年作为辩护律师帮助一个地厂商以承认非礼的代价,摆脱强奸罪的重罚。没想到那个地厂商出狱后有再次强奸了被害人,使得被害人自杀身亡。陈志天做了律师一直鄙视当年父亲罔顾公义的行为,坚决不替他自认为有罪的客户辩护。他没想到为公义帮助小静辩护,最后竟发现小静才是这件案子的恶人,他间接伤害了无辜的周医生。他置身与道德与法律两难的局面,猛然想起父亲当年那样做会不会有什么苦衷。作为律师,他要听涉案人的解释,却没有给自己的父亲一个解释的机会。面对空荡荡的病床,他痛苦,他懊悔,他愧疚。他明白了自己所追求的公义只是自以为的公义,冷冰冰的对错之间更重要的是事件背后活生生的人。

作为性侵的原告,不断重复被伤害的过程,本身就是煎熬。小静坚持告下去是勇气。“如果周医生没有性侵你,你是出于什么动机去冤枉他?”这个问题如晴天霹雳,观众突然怀疑起楚楚可怜的小静是不是没有看上去那么无辜。结果,事实的真相是她求爱不成,因爱成恨,冤枉了周医生。这是一种邪恶的行为,但背后的原因是她小时候因为母亲的不作为被深深伤害。她心里仇恨不公的命运,把对猥亵自己的男人的仇恨迁怒于人孤儿院的护工,迁怒于为他检查身体的周医生。这也照应了当时她对自己被性侵的肯定。

她是受害者,只不过不是这宗案件的受害者;她是施害者,但却是受了害的施害者。最终,她道出了事情的真相,宣泄了内心多年的积郁,还了周医生清白,放下心里扭曲的仇恨。她曾经问过陈志天,“这件案子如果我胜诉了会怎样呢?过回原来的生活吗?可是原来的生活也不是我想要的生活”。说出了深藏内心的伤痛,或许小静才可以过上自己想要的生活,脱胎换骨。

“法律不仅仅是要裁定谁对谁错,重要的是保护人。保护被伤害者获得赔偿的权利,保护社会其他人不再被伤害。” 但嫉恶如仇的人们似乎更看重法律的惩罚,对恶人的毁灭。善恶本就难以区分,宁枉勿纵又何尝不是一种恶?法律的初衷是为了“圣诞”,为了重生。法律应该要有其严苛的一面,但也可该有它柔情的一面,这是电影所带来的启迪。

圣诞玫瑰是昔日玉女杨采妮的导演处女作,她并没有选择其他女导演那样的相对容易的爱情、青春题材电影,而是直接将难度调整到最高级,一场有关司法和人性的电影,在徐克、张之亮的护航下,以女性的敏感和细腻,结合法庭戏所具有的精彩对抗,与人性、社会所带来的立场和影响问题,戏里戏外散发着一个女导演的霸气,虽然处女作仍然有青涩的地方,但整体上来看,玉女的处女作还是值得肯定的。

而本片终究是杨采妮站在女性立场上去审视整个案件,非常仁慈,充满了对弱势群体的关爱,这一点也是很多男性观众不敢苟同的地方。而圣诞玫瑰终究体现的是一种价值观上的冲突,人情是否能凌驾与法律之上,本片的宣传语:“性侵犯案中案,由你裁决。”电影戛然而止的结尾留下了一个很大的空间,就像“桑兰案”最后的收场一样,必定也会引发相关的争议

圣诞玫瑰的含义

对于圣诞玫瑰的含义,普遍有两种解释。

第一种,在影片中的“玫瑰“指小静送给周文暄医生和陈志天律师的纸玫瑰,也是案情反转的关键证据。电影从片头开始,法庭上的那幅壁画不断出现,渲染法庭的庄严,推动情节的步步深入。从画中依稀看到祝福的天使,内容是基督诞生。 影片的”圣诞“之意在于通过法律理性解开这宗性侵案件的真相,最终唤醒各个角色曾经遗失的东西。

第二种,“圣诞玫瑰”是一种理疗性草药,花语象征着“犹豫”和“矛盾”,这种草药非常珍贵,却又含有剧毒,令人比较缺乏决断力,代表那些徘徊在梦幻世界和理想世界之间的人,充满矛盾心理和捉摸不定的犹豫。

桑兰的介绍

桑兰,浙江宁波人,原中国女子体操队队员,1993年进入国家队,1997年获得全国跳马冠军,1998年7月22日,参加第四届美国友好运动会的练习中不慎受伤,造成颈椎骨折,胸部以下高位截瘫。2002年进入北京大学新闻系攻读学士学位,2007年7月。从学校毕业。2008年成为北京申奥大使之一,同年担当北京奥运官方网站特约记者。2011年4月6日,桑兰维权律师团队在美国组建完毕。2011年8月9日,桑兰代理律师海明召开新闻发布会说检方拒绝就桑兰性侵案展开刑事调查,8月30日,遭律师海明起诉。2014年4月14日凌晨,产下一子,母子平安。2015年11月26日,新华网刊文《“撤垫子”指控没有根据——桑兰摔伤真相调查》,称@桑兰sanglan 受伤与垫子无关,是其本人失误所致,直指桑兰就其受伤真相撒谎17年。对此,桑兰28日晚发长微博回应。

汤兰兰事件中网友最关心的问题权威怎么解答?

汤兰兰事件中,网友最关心的问题都有权威解答了。

2007年,年仅14岁的汤兰兰(化名)以被强奸为名将包括自己父母在内的亲人、乡邻共计十余人举报至司法机关,导致11人获刑。十年后,高呼冤枉的汤母刑满释放,但却因汤兰兰改名并迁户而一直无法与之联系。汤母转而求助媒体,于是,一则标题为“10年前,14岁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进监狱,然后失踪了……”的文章与一则标题为“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这么失联着”的文章相继登上了“澎湃新闻”和《新京报》,两篇报道中还列举多处当年案件证据中的可疑之处,并将汤兰兰现在的户籍信息部分处理后公开。一桩陈年旧案就这样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作为一名检 察 官,在没有看到原始卷宗的情况下,无法对案件是否公正办理作出客观判断,但目前已知的关于此事件的信息中,蕴含了几个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一、汤兰兰有权“失联”吗?

澎湃新闻和新京报中关于被害人汤兰兰的状态分别使用了“失踪”和“失联”一词。严格来说,认定一个人“失踪”是一个法律上的判断。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宣告失踪”的规定,即被宣告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书面提出申请,法院经法定程序可以宣告其为“失踪人”。根据报道中的信息,被害人汤兰兰更名迁户的事实已经得到了证实,仅是本人尚未主动露面,并不符合法律关于失踪情节的认定,所以不能定性为“失踪”。

《新京报》没有使用“失踪”,而是用的“失联”。“失联”本身具有相对性,即“某主体与另一主体失去联系”。尽管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不等于不会产生法律后果。如果我们要讨论汤兰兰有无权利失联的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

首先汤兰兰有权和母亲失联吗?如果不考虑本案的其它背景情况,单从母女关系的角度说,作为亲生子女,汤兰兰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在有能力赡养的情况下,不能出于拒绝赡养的意图而故意与亲生父母失联。但本案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因为就目前的情况看来,汤母找汤兰兰的目的是了解当年的案情,并非要求汤兰兰对其赡养。况且在本案中,汤兰兰和其母亲之间的关系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其为了抹掉不堪回首的记忆,决定更改姓名、迁走户籍也完全在情理之中。

其次,汤兰兰有权与媒体“失联”吗?我觉得这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汤兰兰从来没有跟媒体联系过,谈不上失联。并且汤兰兰也没有义务与媒体联系。从另一个角度受,让性侵案件的被害人反复回忆被害经历本身就是对人的再次伤害,媒体并无这个权利。

那么权利让汤兰兰“复联”呢?如果当年的案件确实出现了新的情况,导致司法机关需要重新启动对案件的调查,那么经司法机关传唤,汤兰兰必须出面。如果那时候汤兰兰让司法机关与其“失联”,一定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案件细节能否披露?

人们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决定了我们对任何一起被媒体曝光的司法案件都有深入探知真相的欲望。所以在相关的报道中,我们看到了汤兰兰案件中的一些证据细节、以及汤兰兰的部分身份信息。甚至有声音称,司法机关应当将该案的证据向社会披露。然而,这样做可以吗?

网传汤兰兰交给警方的举报信

有人可能会说:“为什么不可以?案件已经有了生效判决,相关证据已经不是秘密了,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的信息都能向社会公开的,有些案件哪怕是在宣判后,相关证据的细节都不能公开。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即便是整个诉讼流程结束之后,案件的实质信息(尤其未成年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仍然要对公众保密,这是法律在对隐私权及知情权两种法益权衡之后做出的选择。

本案属于强奸犯罪案件,被害人当年尚未成年,不论从个人隐私还是从涉及未成年人的角度,都不属于可以公开的案件。因此,向社会披露案件证据细节的做法是违法的,这构成了对汤兰兰隐私权的侵犯。

三、汤母翻案,有可能吗?

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即应得出生效裁判。但这并不意味着生效判决不会被推翻。“再审”制度就是为纠正错误的生效判决而设计的,汤母想要翻案,只能通过这一程序。

然而,为了保持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再审程序的启动被法律规定了较高的门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汤母想要翻案,首先要启动再审程序,而要想启动这一程序,要么向法院提供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新证据,要么提供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审判人员存在贪贿等行为的充分理由。如果仅仅是表达不满的情绪或反复提交相同的证据,这样的申诉恐怕难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自然不会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

四、如果案子真的错了,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最后,我们在这里假设一种最坏的情况:当年汤兰兰的举报不实,所有被判刑的人员均是无辜的,这就是一起冤假错案。如果真是这样,谁来对此事负责呢?

首先,当然是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错误的判决导致公民受到了错误的追诉,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当然,金钱赔偿永远不能完全弥补司法不公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尽最大可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才是司法人员不断追求的目标。

其次,汤兰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构成诬告陷害罪。但是,案发当时汤兰兰年仅14岁,依法不对诬告陷害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无法以诬告陷害罪对其定罪处罚。因此,即便汤兰兰当年实施了诬告行为,对其也只能以道德加以谴责。

最后,我不愿意相信正值花季的少女会选择用毁掉自己的方式让身边至亲至爱的人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如果这是一场闹剧,那它最终演化成了无人幸免的灾难。希望大家能够少一些猜度,多一分理性,还当事人一个安静的空间,把查明真相和公正执法的责任交给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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