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汤兰兰事件中网友最关心的问题权威怎么解答?汤兰兰事件中,网友最关心的问题都有权威解答了。2007年,年仅14岁的汤兰兰(化名)以被强奸为名将包括自己父母在内的亲人、乡邻共...

今天运困体育就给我们广大朋友来聊聊汤兰兰案真相,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答案。

汤兰兰事件中网友最关心的问题权威怎么解答?

汤兰兰事件中网友最关心的问题权威怎么解答?

汤兰兰事件中,网友最关心的问题都有权威解答了。

2007年,年仅14岁的汤兰兰(化名)以被强奸为名将包括自己父母在内的亲人、乡邻共计十余人举报至司法机关,导致11人获刑。十年后,高呼冤枉的汤母刑满释放,但却因汤兰兰改名并迁户而一直无法与之联系。汤母转而求助媒体,于是,一则标题为“10年前,14岁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进监狱,然后失踪了……”的文章与一则标题为“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这么失联着”的文章相继登上了“澎湃新闻”和《新京报》,两篇报道中还列举多处当年案件证据中的可疑之处,并将汤兰兰现在的户籍信息部分处理后公开。一桩陈年旧案就这样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作为一名检 察 官,在没有看到原始卷宗的情况下,无法对案件是否公正办理作出客观判断,但目前已知的关于此事件的信息中,蕴含了几个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一、汤兰兰有权“失联”吗?

澎湃新闻和新京报中关于被害人汤兰兰的状态分别使用了“失踪”和“失联”一词。严格来说,认定一个人“失踪”是一个法律上的判断。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宣告失踪”的规定,即被宣告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书面提出申请,法院经法定程序可以宣告其为“失踪人”。根据报道中的信息,被害人汤兰兰更名迁户的事实已经得到了证实,仅是本人尚未主动露面,并不符合法律关于失踪情节的认定,所以不能定性为“失踪”。

《新京报》没有使用“失踪”,而是用的“失联”。“失联”本身具有相对性,即“某主体与另一主体失去联系”。尽管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不等于不会产生法律后果。如果我们要讨论汤兰兰有无权利失联的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

首先汤兰兰有权和母亲失联吗?如果不考虑本案的其它背景情况,单从母女关系的角度说,作为亲生子女,汤兰兰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在有能力赡养的情况下,不能出于拒绝赡养的意图而故意与亲生父母失联。但本案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因为就目前的情况看来,汤母找汤兰兰的目的是了解当年的案情,并非要求汤兰兰对其赡养。况且在本案中,汤兰兰和其母亲之间的关系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其为了抹掉不堪回首的记忆,决定更改姓名、迁走户籍也完全在情理之中。

其次,汤兰兰有权与媒体“失联”吗?我觉得这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汤兰兰从来没有跟媒体联系过,谈不上失联。并且汤兰兰也没有义务与媒体联系。从另一个角度受,让性侵案件的被害人反复回忆被害经历本身就是对人的再次伤害,媒体并无这个权利。

那么权利让汤兰兰“复联”呢?如果当年的案件确实出现了新的情况,导致司法机关需要重新启动对案件的调查,那么经司法机关传唤,汤兰兰必须出面。如果那时候汤兰兰让司法机关与其“失联”,一定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案件细节能否披露?

人们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决定了我们对任何一起被媒体曝光的司法案件都有深入探知真相的欲望。所以在相关的报道中,我们看到了汤兰兰案件中的一些证据细节、以及汤兰兰的部分身份信息。甚至有声音称,司法机关应当将该案的证据向社会披露。然而,这样做可以吗?

网传汤兰兰交给警方的举报信

有人可能会说:“为什么不可以?案件已经有了生效判决,相关证据已经不是秘密了,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的信息都能向社会公开的,有些案件哪怕是在宣判后,相关证据的细节都不能公开。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即便是整个诉讼流程结束之后,案件的实质信息(尤其未成年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仍然要对公众保密,这是法律在对隐私权及知情权两种法益权衡之后做出的选择。

本案属于强奸犯罪案件,被害人当年尚未成年,不论从个人隐私还是从涉及未成年人的角度,都不属于可以公开的案件。因此,向社会披露案件证据细节的做法是违法的,这构成了对汤兰兰隐私权的侵犯。

三、汤母翻案,有可能吗?

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即应得出生效裁判。但这并不意味着生效判决不会被推翻。“再审”制度就是为纠正错误的生效判决而设计的,汤母想要翻案,只能通过这一程序。

然而,为了保持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再审程序的启动被法律规定了较高的门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汤母想要翻案,首先要启动再审程序,而要想启动这一程序,要么向法院提供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新证据,要么提供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审判人员存在贪贿等行为的充分理由。如果仅仅是表达不满的情绪或反复提交相同的证据,这样的申诉恐怕难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自然不会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

四、如果案子真的错了,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最后,我们在这里假设一种最坏的情况:当年汤兰兰的举报不实,所有被判刑的人员均是无辜的,这就是一起冤假错案。如果真是这样,谁来对此事负责呢?

首先,当然是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错误的判决导致公民受到了错误的追诉,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当然,金钱赔偿永远不能完全弥补司法不公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尽最大可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才是司法人员不断追求的目标。

其次,汤兰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构成诬告陷害罪。但是,案发当时汤兰兰年仅14岁,依法不对诬告陷害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无法以诬告陷害罪对其定罪处罚。因此,即便汤兰兰当年实施了诬告行为,对其也只能以道德加以谴责。

最后,我不愿意相信正值花季的少女会选择用毁掉自己的方式让身边至亲至爱的人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如果这是一场闹剧,那它最终演化成了无人幸免的灾难。希望大家能够少一些猜度,多一分理性,还当事人一个安静的空间,把查明真相和公正执法的责任交给司法机关。

24岁的汤兰兰回忆痛苦过往:我怎么可能冤枉我的父母

24岁的汤兰兰回忆痛苦过往:我怎么可能冤枉我的父母?

央视网消息:所有原审被告人都声称与汤兰兰没有矛盾,也都说不清楚为什么会被诬告。那么,汤兰兰是否存在诬告的可能呢?

合议庭在本次审查过程中查实,侦查机关在当时曾对被害人汤兰兰进行过精神鉴定,结论是精神正常。报案时汤兰兰只有14岁,现在,十年的时间过去了,已经成年的汤兰兰对当年的控告是怎么看的呢?合议庭找到汤兰兰进行了调查核实,本台记者在征得汤兰兰同意后,对本案最为关键的当事人汤兰兰进行了电话采访。

记者:请问是汤兰兰吗?

汤兰兰:是。

记者:我是中央电视台记者,有些问题要跟你核实一下。

汤兰兰:好的。

记者:如果有哪些问题你觉得触犯了你的隐私或者不想回答的话,你可以直接告诉我,好吗?

汤兰兰:嗯,好。

汤兰兰在采访中告诉记者,2008年10月3日,她拒绝和母亲万秀玲回家,主要是因为恐惧。

汤兰兰:我只感到恐惧。

记者:主要是为了什么恐惧呢?

汤兰兰:我怕她抓我回去,我也害怕她打我。

记者:你怎么那么怕回家呢?

汤兰兰:就像她所说的那样,回去就出不来了,而且还有我如果回去,我可能每天都会遭受各种不堪的事情。

记者:你所说的不堪的事情是什么呢?

汤兰兰:就是强奸啊轮奸啊。

对于发生在童年时的这些经历,汤兰兰说她一直在强迫自己忘记,但是直到现在,她依然记得所有性侵她的人的名字。

记者:你说你父亲在你小的时候多次强奸你,这种事情是真实发生过的吗?

汤兰兰:是真实的。

记者:在你成年之后你怎么看?

汤兰兰:怎么说,禽兽不如啊!

记者:因为你举报他们的犯罪,有11个人被判刑入狱了,你觉得这11个人有被冤枉的吗?

汤兰兰:没有。

记者:一个都没有吗?

汤兰兰:没有,我敢为我的话负法律责任。

记者:他们也在到处申诉说自己是无辜的,这个事情你知道吗?

汤兰兰:是我的母亲,我的父母,我怎么可能去冤枉就是说他们没有做的事情我去冤枉他们呢,我想问天下有这样的人吗,如果我不是受害者,我为什么要去冤枉他们,我冤枉他们对我有什么好处吗,发生在我身上的,我身上的,这是我的伤口,怎么就成了我诬告他们了呢?

合议庭审判长 孙观宇:汤兰兰从14周岁报案起,直至本次审查,均坚称没有诬告陷害各被告人,陈述的事实也基本稳定一致,我们也寻找不到汤兰兰诬告陷害各被告人的任何动机,因此现有证据证实汤兰兰没有诬告陷害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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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院驳回汤继海等人的申诉

新华社哈尔滨7月27日电 经过5个多月的调查和复查,2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布,驳回“汤兰兰案”原审被告人汤继海、万秀玲等人的申诉。

据了解,“汤兰兰案”原审被告人汤继海、刘万友、陈春付、于东军分别因强奸、强迫卖淫、嫖宿幼女一案,以被诬陷、被刑讯逼供等为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无罪。2018年2月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复查。

在法院向11名原审被告人核查本案事实、证据时,同案原审被告人万秀玲提出书面申诉,纪广才、梁利权、王占军、李宝才、徐俊生提出口头申诉。

此前,另一原审被告人刘长海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4年被驳回;刘长海继续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6年被驳回;刘长海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7年被驳回。

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该院对各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汤继海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申请调查核实的证据,以及网络关注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调查核实,对全案的事实、证据进行了认真细致审查,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得出上述审查结论。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裁判认定各申诉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申诉人分别对未成年少女强奸、强迫卖淫、嫖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原审判决依法对各申诉人定罪并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各申诉人的各项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向各申诉人宣读并当庭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详细说明了驳回理由。

汤兰兰一案到底谁是谁非?

关于汤兰兰一案,现在也是众说纷纭,那汤兰兰一案的详情是怎样的,真的如大家所看到的那么简单吗,下面来说说各路专家对汤兰兰一案的深度解读,一起来看。

关于汤兰兰一案,在澎湃发布第一条博文之后,背锅侠就已经在关注了,到背锅侠落笔之时,却不得不佩服南方系媒体的“执着”,在犯下大错的时候依旧坚持“寻找汤兰兰”,依旧死撑,也许是为了挽回在与自媒体对阵败下来的尴尬吧。

解读一,此波舆情的始作俑者。

说起此波舆情就不得不说两个人,一个是南方周末记者王瑞峰,一个是律师付建(汤母的申诉代理人)。

王瑞峰是谁2017年聊城于欢案丁丁打脸的始作俑者,就是他的一篇帮助朋友律师殷清利的文章掀起了2017“刺死辱母者”的舆情,也成功的让某网自誉为“不负江山不负卿”,该案也成为了2017年的经典案例。

付建又是谁我懒的打字了,直接上图看吧。

在一个喜欢和律师打交道的记者和一个习惯于利用媒体制造舆论来进行辩护、申诉的律师的合作之下,2018年1月19日,王瑞峰的大作终于出炉。

根据已有消息可以获知,记者去当地调查的时间为17年12月,18年1月19发布此文,澎湃新闻1月30日跟进“寻找汤兰兰”,在这些空档期,媒体们在做了什么,不得而知。

解读二,澎湃、新京为什么一定要寻找“汤兰兰”

澎湃新闻记者“王乐”在南方周末记者王瑞峰发布文章的基础上稍加改动,于1月30日夜发布文章《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人入狱多年其人“失联”》,新京报随后跟进。

他们为什么一定要“寻找汤兰兰”呢详细原因见下图。

明白了吧,在此次媒体曝光之前,汤母已经申诉过,但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提供新证据最好的着手点就是“汤兰兰”,只要找到她,在媒体的聚光灯下,她只要犯错,那这个错误就是翻案的新证据。

于是,记者“王乐”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发出此文,并声称,小姑娘的人身安全不再她的考虑范围之内。而新京报的记者更是和希望保护汤兰兰隐私的网友展开了骂战。

上面两位记者不懂法律吗不,他们很懂,不然他们也就不会抓住汤母翻案的唯一希望“汤兰兰”了,附相关法律条文:

解读三,触及法律红线之后,相关官方态度

无疑澎湃新闻、新京报的报道已经触及法律红线,对于此相关官微做了如下表态。

官方的表态,无疑确认了澎湃、新京报道行为的违法,但两大媒体及相关责任人会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呢我们拭目以待。在官方表态之前,凤凰网曾发布头条文章,要正义的网友放过“正义”的记者,网友们也许会放过他们,但法律呢依法治国,绝对不会是一句空话,且行且看。

解读四,为什么要宣传的汤母慈母形象

在南方系的报道中,汤母是一个受了冤屈的贤妻良母,及时在被女儿“冤枉”之后,出狱仍念念不忘自己的女儿。但她真的是一个慈母吗真的如她所说就想让女儿回家吗

在新京报最新的视频报道中,汤兰兰是在行动上表现出了坚决要和家里所有人恩断义绝,老死不相往来的,为什么,又说明了什么曾经的过往如噩梦一样缠绕着她,也许只有斩断所有的联系,才能让她不至于在梦中惊醒,才能让她不至于重返梦魇。而今,曾经的恶魔回来了,以慈母形象示人,还有一帮媒体帮凶试图从她身上挖取血肉以博取流量,南方系用心险恶至极。

解读五,汤兰兰会被找到吗

关于这点背锅侠不敢妄下结论,因为在官方表态,网友的谴责之后,新京报仍在持续的发布该案的相关报道。我只寄希望于当地警方和相关部门能做好汤兰兰的保护工作。真不希望彼时对她说,对不起。

我们支持“法治”,支持“依法治国”,也欢迎舆论的监督,但舆论监督不能成为博取名利的工具,更不能成为满足“一己私欲”之人的帮凶,依法治国应涵盖各个领域,舆论监督也不例外,法律红线不容逾越。

南方系筹谋月余的大戏不会就此落幕,望汤兰兰安好,愿法律显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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