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工程量清单的报价?工程量清单的报价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建设工程计价方式与合同价的确定,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

今天运困体育就给我们广大朋友来聊聊陕西甲级工程咨询报价清单,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答案。

工程量清单的报价?

工程量清单的报价?

工程量清单的报价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

建设工程计价方式与合同价的确定,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招投标双方极其关切的焦点。从投资方来讲,体现着所投入的资金是否得到了充分的运用、是否最大地发挥了投资效益、是否存在投资浪费的问题。从施工企业来讲,是关乎着企业的运筹和努力能否得到回报、能否得到确认、是否存在利润空间的大问题。因此招投标双方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所规定的计价方式,都必须有一个全面和细致的了解。

工程量清单报价内容

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单位编制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随招标文件发给投标人,投标人根据所列清单的项目、数量进行报价。因此我们必须全面了解清单报价所包括的内容和报价方法。

工程量清单报价应包括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共五项内容。

所谓规费,即国家或地方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允许列入工程报价内容的费用,如定额测定费等。这一项费用各地没有统一规定,报价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填报。关于税金,即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两税一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额根据税务部门的统一规定计取。税金一项,虽然列入清单报价内容,但却不是投标人的收入,而是收取以后需要上缴的费用,所以五项报价主要以前三项为主。

清单项目的报价方法

清单报价的全部内容除去规费和税金以外,就是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在这三项报价中占比例最大、也是最难报的应属分部分项工程费,其他两项相对比比例较小。现分述如下:

分部分项工程费:

随招标文件发放的工程量清单,主要的是由12位编码组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费报价时采用的是综合单价法,即每个编码项目费用中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每一项都是由“量”和“价”两个因素组成的,即一个规定计量单位中所需要消耗的人工数量、材料数量和机械台班数量以及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所组成的费用。因此就这两项决定因素进行深入研究,即这两个因素的“值”是如何取定的,也就是“量”和“价”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问题。

首先谈消耗量。每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编码项目的人、才、机消耗量,在有企业定额的前提下,采用企业定额的消耗量标准。但在目前,大多数企业编制企业定额是不太现实的,没有企业定额可以采用地方定额。地方定额的消耗量标准是根据正常施工条件和合理的劳动组织条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依据,并经多年的资料积累而编制的,带有普遍性和科学性。在目前,一般企业并没有企业定额,在报价时地方定额是完全可以信赖的标准。当然,在《清单规范》实施以后,各施工企业也必须根据已完工程积累资料,建立本企业的资料库,这样使用起来才能得心应手,更接近本企业的实际情况。

其次,就是人、材、机市场价格的取向。人、材、机的市场价格可从多渠道获取,但是最直接、最快捷、最准确的还是本企业材料供应部门所掌握的信息。因为建筑材料根据市场供求关系价格变化快。另外即使是同一种建筑材料,在同一供货时期,如果是不同的进货渠道、不同的供应方式、不同的付款方式其价格也不会相同。这些复杂的信息只能是自己掌握而不能求助于他人。因此企业要有自己的材料供应网,要有平时积累的大量价格信息资料,这样才能做到处变不惊,从容应对多变的形势。

另外关于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确定。因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这两项也都包括在清单的报价中,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力、根据竞争的要求、以期达到的目的并参考地方定额的标准来确定这两项的比率,或高或底,由企业自主决定。

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的措施项目均以“一项”为一个报价单位,即一项措施报一个总价。当然在总价中也要分解成人、材、机的费用和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这五项内容。

《清单规范》所列通用项目11项、建筑工程1项的内容,在原定额中有的是属于直接费的项目,如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垂直运输费用、模板及支架、脚手架、施工排降水等;有的是包含在各子目中,如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有的是属于现场管理费的内容,如临时设施等。而现在单独列项的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原又都包含在临时设施中。项目除融入各子目中的内容以外,原来的计算方式或者按建筑平米,或按规定的比率,都是比较简捷的。现在每项都

需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以及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仔细拆分、详细计算才会有结果的。

比如“临时设施”这一项,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是临时建筑,如临时宿舍、办公室,临时仓库、加工厂,临时文化福利用房等;第二是临时设施,如临水、临电、小型临时设施等;第三是道路,包括施工道路的铺设、硬化及塔式起重机基础等。临时设施费包括了建设项目的搭设、租赁、摊销、维护以及拆除的全部费用。诸项都要单独计算出结果再进行综合,并且要详细分成人、材、机的费用进行报价,计算起来是非常复杂的。

措施项目中每一项都包括了很多具体内容,而且都要像临设一样分解计算,可见其计算量是非常大的。我想,在任务紧急、时间不足、资料不充分的情况下,是否也可以参考地方定额采用简单的计算方法进行报价。如脚手架费用、垂直运输费、二次搬运费等按建筑平米计算;临时设施按直接费的一定比率计算,这也不失为一种应急的计算方法。

其他项目费:

《清单规范》所列其他项目清单共四项,即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

预留金,主要考虑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此处提出的工程量变更主要是指工程量清单漏项、有误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和施工中的设计变更引起的标准提高或工程量的增加等。

总承包服务费包括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要的费用。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此处提出的分包是指国家允许的分包工程。如总包单位必须完成结构工程,其他专业工程方可分包;第二、必须是建设单位将装饰工程或其他专业工程指定发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时,总包单位方可向建设单位计取因交叉作业而影响的经济补偿费,即总承包服务费。如果是总包单位自行将工程分包,则不得向建设单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四项中预留金、材料采购费属于招标人的费用,报价时均为估算,虽在投标时计入投标人的报价中,但不应视为投标人所有。到竣工结算时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提出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确定,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零星工作项目计划表”确定。其他项目费均按“项”报价,每一项报一个总价。

清单报价有关问题的探讨

关于钢筋混凝土成品构件的报价。在《清单规范》附录A建筑工程第四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中,没有成品构件的项目编码。如工程中有工厂制品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应按商品价计入报价。

关于现场经费的归向。北京市01费用定额“现场管理费”中有一项是“现场经费”,这项费用仍属于直接费,是为适应项目经理承包制而设定的费用。《清单规范》没有提到这项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应忽略,是否考虑将其归入管理费中。

关于几项其他直接费的归向。建筑工程中的高层建筑超高费、中小型机械费、生产工具使用费、冬雨季施工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竣工清理费这几项,都是属于其他直接费的内容。这些费用在《清单规范》的措施项目中都没有列项。其应该包括在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报价中还是在措施项目中单独列项,需要看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说明,报价时可以包括在分部分项费用中,投标人也可以根据本企业所考虑的报价形式,从投标人的角度增加措施项目,这也是允许的。

总之,清单报价是比较复杂的、专业性很强的一项工作,需要专业人员结合大量的实际工程,不断研究探索才能熟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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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 乙级资质标准②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③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④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⑦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11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2) 甲级资质标准① 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三年;①⑤⑥⑧⑨⑩② 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③ 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五年;④ 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⑤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⑥ 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有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⑦ 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⑧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⑨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⑩ 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11 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三年内无违规行为。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

造价咨询收费标准招标控制价收费如下:

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竣工结算的编制及审核中的钢筋按定额含量,若放样另按第11项钢筋抽筋计算费用。

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如第5项审编制竣工结算造价为3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

100万元×3.5‰=0.35万元

(500-100)万元×3.2‰=1.28万元     (1000-500)万元×3.0‰=1.50万元     (3000—1000)万元×2.7‰=5.40万元                           合计8.53万元

三、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系数乘1.25。

四、本标准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制定的,如系公路、铁路、水、坝等土木工程,收费应降低50%计算。

五、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负担。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3-5%审核费用(具体幅度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六、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鉴定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暂定资质除外)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省工程造价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3%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

七、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按施工合同工期加2个月为正常服务期限;非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超期服务,按以正常服务期限和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计算的月均服务乘以超期服务时间计算超期服务费。

八、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九、本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凡单项收费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按3000元收取。

十、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同一项目重复或增加咨询工作量20%的,应按本收费标准另行计算增加工作量的费用。

十一、本收费标准为合理工期和正常工作日条件下的费用标准,若委托人要求赶工或占用国家法定休息时间,应增加20-30%的咨询费。

拓展资料:

招标控制价的作用:

(1)招标人有效控制项目投资,防止恶性投标带来的投资风险。

(2)增强招标过程的透明度,有利于正常评标。

(3)利于引导投标方投标报价,避免投标方无标底情况下的无序竞争。

(4)招标控制价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为招标人判断最低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提供参考依据。

(5)可为工程变更新增项目确定单价提供计算依据。

(6)作为评标的参考依据,避免出现较大偏离。

(7)投标人根据自己的企业实力、施工方案等报价,不必揣测招标人的标底,提高了市场交易效率。

(8)减少了投标人的交易成本,使投标人不必花费人力、财力去套取招标人的标底。

(9)招标人把工程投资控制在招标控制价范围内,提高了交易成功的可能性。

资料链接:百度百科_招标控制价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一)投资估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四)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以及市场价格;

(五)国家以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下列规定制定和管理:

(一)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配套的其他费用定额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

(二)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

(三)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省实际,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方性补充定额并实施管理。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和杨凌示范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建设工程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各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进行调整与补充。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使用按照本省计价依据和行业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相关行业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评审。

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一)编制投资估算;

(二)编制设计概算;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

(五)编制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

(六)编制投标报价;

(七)约定工程合同价;

(八)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估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二)设计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三)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单位分别编制确定;

(四)建设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自行编制确定;

(五)投标报价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

(六)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编制最高限价。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其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未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不得突破。

第十四条 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列入招投标竞争性费用:

(一)养老保险;

(二)失业保险;

(三)医疗保险;

(四)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

(五)残疾人就业保险;

(六)女工生育保险;

(七)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

(八)住房公积金;

(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十)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中标价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当对下列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包括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二)预付建设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以及抵扣方式;

(三)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支付时限要求以及金额支付方式;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结算审核与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以及支付时限;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九)施工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一)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有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按照《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执行。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需审核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成果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行业专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报省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可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一)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造价员从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单位执业;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出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承接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统计报表和档案管理制度,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的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文件;

(二)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成果文件以及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计价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被投诉举报处理和受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未编制最高限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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