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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核定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核定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焦炭生产企业排污费计费生产量核定办法》和《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核定征收监督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晋政办发[2004]90号

发布日期:2004-10-28

执行日期:2004-10-28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焦炭生产企业排污费计费生产量核定办法》和《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核定征收监督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焦炭生产企业排污费计费生产量核定办法

第一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焦化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的决定》(晋政发[2004]1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级相关单位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焦化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的决定>的工作细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69号)等文件精神,为保证焦炭生产排污费的足额征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焦炭生产企业计费生产量的核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合理、廉洁的原则;

(二)简捷明了、可操作性强的原则;

(三)支持重点焦化调产项目环保、化产回收设施尽快完善并投产,遏制违法违规建设的焦化项目和落后的焦炭生产能力的建设和生产的原则。

第三条焦化生产企业设计生产能力的核定

(一)各焦化生产企业月度设计焦炭生产能力要根据该企业的焦炉类型和已投产的焦炉孔数按以下公式核定:

企业月度设计焦炭生产能力=单孔焦炉月度设计生产能力×已投产焦炉孔数。

(二)典型炉型单孔焦炉的月度设计焦炭生产能力按下列标准核定:

1、改良炉单孔焦炉月度焦炭生产能力

2、冷装冷出热回收焦炉单孔焦炉月度焦炭生产能力:

3、典型机焦炉单孔焦炉月度焦炭生产能力:

(三)非规范设计的机焦炉单孔焦炉焦炭设计生产能力按典型焦炉中相同炭化室高度的最大容积计算。

第四条各焦化生产企业排污费征收计费生产量的核定

(一)对省级职能部门合法审批的重点调产大机焦项目,为支持其在建的化产回收和污染治理设施尽快建成发挥作用,按其月度设计生产能力的85%核定月度计费生产量。

(二)所有违法违规建成的焦炭生产企业一律按其月度设计生产能力的95%核定月度计费生产量。

(三)改良焦生产企业只要炉体完整存在,不论生产与否均视作生产,按其月度设计生产能力的95%核定月度计费生产量。

(四)冷装冷出的热回收焦炉,凡未经省人民政府认可的,一律比照改良焦炉的政策执行。

第五条焦化生产企业排污费征收计费生产量核定的程序

(一)由焦炭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申报企业生产情况表,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炉型、炭化室高度、长度、宽度、已投产孔数、投产日期、设计生产能力、计费生产能力、企业法人签字。2004年10月1日之前已投产的企业要求在2004年10月25日前完成上述申报工作,2004年10月1日之后投产的要求从投产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申报。

(二)由县级环保局对焦炭生产企业上报的焦炉类型及孔数实地调查核实,并按第三、四条规定测算各企业月度计费生产量,上报市环保局审查核定,核定结果上报省环保局备案。省、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将核定的焦化企业月度计费生产量抄送同级经委备案。

(三)各县级环保局要将经市环保局审查核定的各焦化企业的月度计费生产量在当地媒体公布并通知企业,接受社会监督。

(四)焦化企业或社会公众对公布的计费生产量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省环保局反映,由省环保局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在排污费征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已核定的焦炭生产企业月度计费生产量计算征收排污费,任何单位、部门不得随意变更月度计费生产量。

第六条凡在全省焦化行业专项清理整顿项目审核认定工作中,故意弄虚作假,将在建项目报为已投产项目、小机焦报为大机焦、小规模报为大规模的焦化企业,要求2004年11月25日前由企业向所在地市经委提出更改项目进度、炉型、规模的书面报告,2004年11月底前各市经委将更改报告转报省经委,否则按本次清理整顿项目审查认定中各市上报的生产量核定计费生产量。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核定征收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焦炭生产排污费全面、足额征收,确保《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焦化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的决定》和《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核定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落实,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焦化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期间焦炭生产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的监督。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督查组,在山西省焦化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组领导下,负责全省焦炭生产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的监督。

督查组由省焦化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省环境保护局、监察委员会、审计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人员参加。

第四条督查内容

(一)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及采取措施保证征收到位的情况。

(二)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落实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目标责任制情况。

(三)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在焦炭生产排污费核定征收过程中履行职责和遵守法律、法规、标准、程序的情况。

(四)焦炭生产排污费收缴入库情况。

(五)市、县环境保护部门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廉政情况。

(六)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工商、煤炭、电力、税务、省焦炭集团公司等相关部门协助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焦炭生产排污费情况。

(七)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过程中其它应监督的行为。

第五条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建议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追究行政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有关规定清理取消地方制定的“土政策”,妨碍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的。

(二)有关人员不如实核定焦炭生产量,不按规定程序收缴焦炭生产排污费的。

(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和排污费征收人员纵容、包庇焦炭生产企业偷逃焦炭生产排污费的。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及其排污费征收人员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搞权钱交易,擅自批准减缴、缓缴和免缴焦炭生产排污费的。

(五)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未履行监督、复核职责,造成费源流失的。

(六)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部门对违法案件查处不力,影响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造成费源流失的。

(七)土焦、改良焦关闭取缔不彻底,追缴排污费不到位的。

(八)环境保护部门为没有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焦炭生产企业出具缴纳证明,致使其取得出省运销手续造成排污费流失的。

(九)发展改革、经济、工商、煤炭、电力、税务、省焦炭集团公司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没有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工作的。

(十)省焦炭集团公司给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焦炭生产企业办理运销计划和相关票证的,其所属营业站点的工作人员私自放行无缴纳排污费凭据、收受贿赂擅自放行或对有缴纳排污费的焦炭运输车辆进行刁难勒索的。

(十一)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工作中的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省焦炭生产排污费督查组,对全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情况每季督查一次,并向省焦化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组提交督查报告。

领导组应根据督查报告中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移送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做出处理。

第七条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定期将焦炭生产企业排污费缴纳情况进行公示。

认真查处群众的投诉和举报,鼓励公众参与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工作的监督。

第八条各市人民政府应依照本办法制定监督办法,加强焦炭生产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监督。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价费字[2010]341号文

索 引 号

012151128/2010-00189

发布机构

山西省 > 物价局

信息名称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号

晋价费字[2010]341号

生成日期

201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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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省环境保护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强化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规范环境监测服务收费行为,保证环境监测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使环境监测服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精神,考虑到近年来环境监测项目不断增加和监测技术不断更新,环境监测服务相关成本费用已发生了较大变化等因素,结合我省环境监测实际情况,参照其他省份收费水平,我们对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山西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山西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我省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外开展的专业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未列入环境监测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环境保护厅报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对外监测服务工作时,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和“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事先由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各自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协议书的收费条款应根据环境监测服务内容和要求,按照此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强制服务并强制收费,也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五、环境监测机构在不影响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对外开展下列监测项目可以收费:(一)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二)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三)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四)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它方面的项目;(五)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六)提供常规环境监测成果、数据、资料、文图等。

六、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标准和各类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并按计量认证的要求保证监测质量。

七、环境监测服务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八、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收费时,要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价格、财政等部门检查。

九、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满之前两个月,由省环境保护厅按规定程序向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重新报批。

山西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一、采样收费标准

采样收费标准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元)

1

小于1吨锅炉烟气采样

元/孔·次·项

200

1-2吨锅炉烟气采样

元/孔·次·项

330

3-4吨锅炉烟气采样

元/孔·次·项

440

6-8吨锅炉烟气采样

元/孔·次·项

660

10吨锅炉烟气采样

元/孔·次·项

880

>10吨锅炉烟气采样

元/孔·次·项

1500

2

林格曼黑度(目视法)

元/台·次

10

3

工艺

废气

采样

一般工艺尾气采样

元/孔·次·项

500

4

二恶英类

元/孔·次·项

5000

5

大气

采样

每日连续采样

元/点·日·项

300

6

1小时溶液或浸渍滤纸富集项目

元/点·次·项

75

7

风速、风向、气温、气压、湿度

元/点·次·项

20

8

空气自动监测仪

元/次·项

100

9

总烃、非甲烷总烃等注射器采样

元/点·次·项

35

10

芳香烃、脂类等固体吸附柱采样

元/点·次·项

50

11

一氧化碳球胆采样

元/点·次

25

12

SUMMA罐采样

元/次

3000

13

大气降尘、硫酸盐化速率、氟化物石灰滤纸

元/点·日

30

14

汽车

尾气

采样

汽油车NOx、Pb

、CO、CnHn等

简易工况法

10吨以下(含10吨)车辆

元/辆·次·项

80

10吨车辆

90

30

自由加速法

--

柴油车烟度

元/辆·次·项

100

15

水质

采样

地表水采样

表层(距水面≤0.5m)

元/点·次·项

15

中下层(距水面>0.5m)

元/点·次·项

25

16

地下水采样

元/点·次·项

12

17

污废水采样

元/点·次·项

15

18

流量

测定

废水污染源

元/次·断面

70

19

河流(宽度≤50m,流速仪)

元/次·断面

300

河流(50m<宽度≤150m,流速仪)

元/次·断面

500

河流(>150m,流速仪)

元/次·断面

700

20

深度

测量

井 深

元/点·次

16

水 深

元/点·次

16

21

固体

物质

采样

一般固体物质样品采集

元/点·次·样

35

22

土壤样品采集

深度≤0.20m

元/点·次·样

35

0.20m<深度≤0.50m

元/点·次·样

70

深度>0.50m

元/点·次·样

150

23

水体底质样品采集

深度≤1.0m

元/点·次·样

30

1.0m<深度≤1.5m

元/点·次·样

80

深度>1.5m

元/点·次·样

150

二、样品分析测试收费标准

水样、气样(包括室内空气)、土壤和固体样品理化分析测试收费标准

序号

分析方法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元)

1

感观指标

元/个数据

5

2

温度计法

元/个数据

5

3

稀释、对比法

元/个数据

12

4

pH计法

元/个数据

15

5

电导仪法

元/个数据

15

6

溶氧仪法

元/个数据

35

7

酸碱滴定法

元/个数据

30

8

氧化还原滴定法

元/个数据

45

9

络合滴定法

元/个数据

45

10

电极法

元/个数据

35

11

重量法

元/个数据

45

12

BOD生物培养法

元/个数据

90

13

可见光分光光度法

元/个数据

60

14

紫外光度法

元/个数据

80

15

红外光度法

元/个数据

80

16

荧光光度法

元/个数据

80

17

原子吸收法

元/个数据

100

18

离子色谱法

元/个数据

80

19

气相色谱法

元/个数据

100

20

液相色谱法

元/个数据

270

21

色-质联机

元/个数据

300

22

等离子发射质谱法

元/个数据

400

23

等离子发射光谱法

元/个数据

200

24

水质自动监测仪

元/个数据

100

25

流动注射法

元/个数据

150

26

微库仑法

元/个数据

80

27

傅立叶红外光度法

元/个数据

200

28

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法

一般有毒有害

元/个数据

1000

高毒

元/个数据

3000

剧毒

元/个数据

5500

29

臭气

元/个数据

500

30

气态酸污染指数

元/个数据

80

31

煤样

分析

硫份

元/个数据

50

32

水份

元/个数据

50

33

灰份

元/个数据

50

34

挥发份

元/个数据

50

35

发热量

元/个数据

100

36

煤样制备

元/个数据

50

生物测试收费标准

序号

测试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元)

1

细菌总数

元/个数据

60

2

总大肠菌群

元/个数据

70

3

类链球菌

元/个数据

70

4

沙门氏菌

元/个数据

70

5

肠道致病菌

元/个数据

70

6

浮游动物

元/个数据

80

7

浮游植物

元/个数据

60

8

底栖生物

元/个数据

60

9

发光菌毒试

元/个数据

70

10

死鱼解剖

元/个数据

150

11

叶绿素a

元/个数据

150

12

紫露致突变试验

元/个数据

270

13

粪大肠菌群

元/个数据

70

14

着生生物

元/个数据

100

15

水生维管束植物

元/个数据

110

16

鱼类毒性试验

元/个数据

500

17

藻类毒性试验

元/个数据

500

18

生物发光菌

元/个数据

40

19

蚕豆根尖微核技术

元/个数据

300

20

大型蚤类的毒性试验

元/个数据

450

21

鱼外周血微核试验

元/个数据

600

22

鼠骨髓微核试验

元/个数据

1400

23

Ames试验

元/个数据

3000

24

SCGE测定DNA损伤

元/个数据

4000

25

SCE测定染色体

元/个数据

7500

26

虫卵

元/个数据

135

27

细核杆菌

元/个数据

135

28

大肠杆菌

元/个数据

80

噪声、振动测试收费标准

序号

测试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元)

1

厂界噪声

稳态噪声测试

元/点·次·项

60

非稳态噪声测试

元/点·次·项

30

2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

元/点·次·项

600

3

环境噪声

0-3类

元/点·次·项

30

4类

元/点·次·项

600

4

噪声源

稳态噪声测试

元/点·次·项

60

非稳态噪声测试

元/点·次·项

30

5

铁路边界噪声

元/点·次·项

600

6

机场噪声

一次飞行噪声

元/点·次·项

110

一系列飞行噪声

元/点·次·项

110

一段时间内连续噪声

元/点·项(24小时)

2000

7

频谱分析

元/点·次·项

100

8

振 动

元/点·次

100

三、监测收费说明

(一)污染事故、仲裁、科技成果鉴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收费标准在不超过1倍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监测现场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接电等辅助工作,由委托单位解决。委托单位需使用监测车、船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环境监测机构派出人员(不含辅助人员)到委托人指定现场调查、作业按高级工程师每人每天300元;工程师每人每天200元;助理工程师每人每天100元;其它技术人员每人每天50元收取人工费(按到达或离开作业现场计算)。对个人委托的室内环境监测服务,不收取人工费。

(四)所列收费标准为正常环境条件下进行。对于强腐蚀、剧毒或危险条件下的作业,收费标准增加1倍收费。对于高温条件下的作业,当烟气温度在100℃-500℃之间时,收费标准增加10%收费;当烟气温度﹥500℃时,收费标准增加50%收费。对于高空(测孔高度大于5米)作业,收费标准增加10%收费,以后每增加5米加收10%的费用。对于夜间(当日22:00~次日6:00)作业,收费标准增加30%收费,使用不需要人工值守的自动分析仪,不增加收费。

(五)监测土壤等固体样品需要预处理时收费标准增加50%收费。对于委托单位要求在国家法定节日进行监测的,人工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所列收费标准未涉及的有关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如委托方要求开展生态环境调查、社会环境调查、编制报告书、增加报告书印刷数量、制作多媒体等,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外单位索取环境监测数据时,收费标准按所需数据监测收费总和的10%收取;当年监测数据按所需数据监测收费总和的15%收取;索取磁盘、磁带等,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国家机关或上级部门调取的资料免费提供,为协调协作单位和扶贫项目提供服务,减半收费。

(八)同一项目样品总数少于10个(不含10个)时加收开机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200元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九)依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第39号令)规定,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可以自愿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申请证明其具备相应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后,即为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其收费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点”—现场监测点位;“次”—监测次数;“项”—监测项目;“孔”—专门设置的监测孔;“样”—现场监测样品数。

如何解决山西一选煤厂露天堆煤?

1月30日28个督查组全面运用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平台开展督查,共排查报警网格116个。发现问题162个,其中,企业拒绝环保部门检查问题1个,工业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问题1个,工业企业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问题9个,工业企业及料堆场粉尘无组织排放问题14个,未安装油烟治理设施问题5个,露天焚烧问题11个,道路及工地扬尘问题31个,其他问题91个。具体情况如下:

一、个别企业拒绝环保部门检查。

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阳煤五矿选煤厂原煤露天堆放,地面扬尘严重,督查人员表明身份要求检查后,该厂人员推辞拖延,拒不开门。

二、个别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山西省太原市西山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5号炭化室上方有明显黄色烟气无组织排放。

三、仍有工业企业未安装治污设施,违法排污。

天津市北辰区科林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退火炉有余温,退火工序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废气直排。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大吴村荣军南街南侧一机械加工厂有喷漆痕迹,无任何污染治理设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山东日产金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喷漆房门密封不严,有漏风现象;喷漆房净化设施内的活性炭及过滤棉未及时更换。

四、仍有工业企业料堆场存在粉尘无组织排放问题。

天津市北辰区浩宇天利木器加工厂治污设施管道未连接,车间地面粉尘严重。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东寨子村兄弟轧花网厂厂区内粉尘无组织排放明显。河北省邯郸武安市武安镇保税物料中心堆料场大部分堆料未覆盖。山西省长治市郊区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旧料场,现场料堆苫盖不完全,环保三防措施不到位;旧区烧碱厂临时储存场堆放大量铁泥,未苫盖;煤场密闭不严。

山西煜环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山西煜环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是2013-04-02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大街8号3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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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旅游业发展的论文。要有摘要的那种。小弟不知道该从哪里下手。

你好

循环经济下的山西旅游业发展研究

摘要:介绍了循环经济及其对旅游业的意义,分析了山西旅游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

题,对山西省旅游发展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循环经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山西省

旅游活动已经成为人们现代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在旅游业发展的

早期,旅游业素有“无烟工业”之称。伴随着旅游业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

发展,很多地方的旅游资源被无节制、无规划地开发,给环境造成了重大

的影响。循环经济倡导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实现经济活动的

生态化,改变旅游发展“重开发、轻保护、重经营、轻管理”的传统模式,这

种要求与以旅游资源为依托的旅游业发展是一致的。对于旅游资源丰

富、环境脆弱的山西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循环经济理论

1.1循环经济的内涵与原则

循环经济是一种生态经济,是一种“促进人与自然协调与和谐”的经

济发展模式,它应用生态学原理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在经济活

动中把资源看成是一个不断循环利用的系统,从而使经济活动对自然环

境的负面影响降到极限。它是按照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流程对物资

和能源进行利用的,实现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能源利用方式,是一

种与环境和谐发展的模式。

循环经济在实施过程中遵循3R原则:一是减量化(Reduce),这一原

则针对的是系统输入端,目的在于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物质流

量,遏制资源消耗的线性增长,从源头上节约资源使用量和减少污染物

排放。二是再利用(Reuse),这一原则针对的是系统的过程性,旨在提高

产品和服务的利用效率,减少一次性用品的污染量;三是再循环

(Recycle),这一原则针对的是系统的输出端,它要求物品完成使用功能

后重新变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加入到新的生产循环中。通过发展循环

经济贯彻3R原则,必将使以更小的自然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达到预期

的目标,逐步建立起社会福利水平的节约型社会,并由此保证经济与环

境的和谐,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最终生态环境也将与社会实现

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的具体实现体现在经济活动的3个重要层面上,分别通过

运用3R原则实现3个层面的物质闭环流动。这3个层面分别是企业层

面(小循环),即通过推行清洁生产,减少生产和服务中物料和能源使用

量,实现废弃物排放的最小化;区域层面(中循环),通过企业间的物质、

能量和信息集成,形成企业间的代谢共生关系,建立生态园区;社会层面

(大循环),即通过废弃物的再生利用,实现消费过程后物质与能量的循

环。

1.2循环经济对旅游业的意义

当今世界各国把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看作是实施可持续

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和实现方式。而循环经济的理论思想非常切合旅游

的实践属性和发展要求,因此,在旅游业内积极有效地发展循环经济意

义重大。

旅游资源属于人类共用的自然、社会资源,其开发利用应该在可持

续发展的思想指导下,融入循环经济的原则对旅游资源进行系统地、综

合地开发与保护,并将其与旅游的可持续消费融为一体,发展旅游循环

经济,可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倡导绿色旅游、绿色消费,增

强了产品的科技含量,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构建效益最大化和代内、代际、区际的公平发展,最终实现旅游的可持续发展(见图1)。

山西省旅游业的发展也应在循环经济理念的指导下,进行旅游资源

的开发与保护,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三赢”。

2山西省旅游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山西省旅游概述

山西省地处黄河中游,是中华民族的主要发祥地之一,是我国旅游资

源最为富集的省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给这片黄土地留下了丰厚的文化

积淀和历史遗存,山西省现存有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71处,占全

国的11.5%,位居第一。自然风光也很秀美,全省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5

处,国家级森林公园18处。

“华夏古文明,山西好风光”是对山西旅游的高度概括,旅游资源深厚

丰富。但是,山西旅游业落后于全国。20世纪90年代以后,与全国各省、

市、自治区、直辖市相比,无论从海外游客接待人数还是从旅游外汇收入

看,我省旅游业均在第25位~27位之间徘徊,而且呈下滑趋势。1999年

山西旅游业收入66.4亿元,全国排名第23位;全省接待海外游客

137785人次,排名第28位;全省创汇4256.83万美元,排名第21位。从

表1也看出,在中部六省的国际旅游收入中我省也是靠后的。因此,在旅

游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山西应结合自身情况,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在

发展的同时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2.2山西旅游存在的问题

2.2.1旅游循环经济意识不强

在旅游发展中,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依然占主导地位。在传统经济

中,人们高强度地开发资源和能源,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又把污染和废

物排放到环境中去,对资源的利用常常是粗放的和一次性的。如,一部分

热点旅游区,水体污染、空气质量下降、局部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旅游资源

受到损害。

2.2.2旅游开发及发展过程不合理

旅游开发、发展过程中由于其资源导向性比较强,人们只注重对现

有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毁林建宾馆、旅店、寺庙及人为景观。缺乏生态意

识,在破坏环境的同时,破坏了旅游环境的整体美和文物景观的原始文

化内涵。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只注重短期经济效益,规划不合理,盲目建

设,使得一些人文景观重复建设,既破坏了环境又造成了资源浪费。如对

《三国演义》作者罗贯中的籍贯考察不详,使得山西省内在清徐等地建了

多个“三国城”等旅游观光建筑,资源浪费可见一斑。

2.2.3忽视旅游环境容量的有限性

现代旅游浓烈的商业气息和拥挤的客流,对山川、森林、民俗等造成

了破坏,每年的几个“黄金周”使主要旅游景点不堪重负,大部分景区为增

加经济收入都没有严格控制游客的数量,造成资源过度利用。

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近几年来游客数量以惊人的增

长,每次黄金周旅游预报中,平遥几乎都处于一种超饱和的状态。2004年

9月下旬第四届平遥国际摄影节刚结束,又迎来“十一”黄金周,在经济利

益驱动下,有关部门不仅没有对古城墙加以维护,也没有对游客数量有

所限制,纯属粗放式、掠夺性经营。

2.2.4旅游业发展水平低

旅游业内部以“食、住、行、游、购、娱”6个产业为核心,而山西省每逢

黄金周,往往出现游客多而服务、设施跟不上。食、住这两大产品直接影

响着旅游业的发展。

2002年末,全国有星级酒店8880家,五星级酒店175家,四星级酒

店635家,三星级以下8070家,主要分布在广东、浙江、北京、上海、江苏

等地。而山西的星级酒店共有220家,仅占全国的2%;五星级为空白;四

星级16家,占全国的3%;三星级以下204家,占全国的3%。相比广东省

东莞市每个镇都有一家五星级酒店。由此可看出,山西旅游业的发展水

平之低。2002年末山西省与部分省份星级酒店数量见表2。

山西省旅游业发展水平低,还存在“景点留不住客,游客花不出钱”的

状况。2002年山西国内旅游人次在全国排第16位,而国内旅游收入却排

第22位。游客在山西的平均天数和人增多消费额不仅低于北京、上海等

旅游发达省市,而且与周边省份也有很大的差距。其主要原因就是山西旅

游业发展大多局限于旅游资源本身的初级开发,对旅游资源的文化价值、

商业价值挖掘不够;旅游产品单一,大多为依托人文景点的传统观光旅游,

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会展旅游等新型旅游品种开发滞后,旅游业的

带动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3循环经济理念在山西旅游发展中的应用

3.1社会层面

社会层面(大循环),即通过废弃物的再生利用,完成消费过程后物

质与能量的循环。

要求政府引导,经营者和公众共同参与,促进旅游循环经济理念的实

现。加强法制建设,促进旅游资源开发有序进行,是发展旅游业循环经济

的重要前提。目前需在部门规章的基础上,加快制订必要的循环经济

法规,通过法规对循环经济加以引导和规范,坚决杜绝短期行为和急功近

利的现象出现。全国人大已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清洁生产促进法》

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从法律上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

良好开端,但还不够,还应加快步伐,形成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框架

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将循环经济落到实处,而不至于仅停留在概念

之上。

3.2区域层面

区域层面(中循环),即通过企业间的物质、能量和信息集成,形成企业间的代谢共生关系。

区域层面发展循环型旅游业,是通过建立相对完整的生产和消费的

循环体系,以3R原则为指导,在一定区域范围同相关产业的各个领域形

成产业链,实现共享资源,以提高利用率。

一个地方的旅游业是与其所处区域的旅游业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一

荣俱荣,一损俱损。山西旅游业要打破地域界线,淡化行政界限,加强县与

县之间、市与市之间、省与省之间旅游线路的连接与贯通,加强区域合作,

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客源互送。并且各市、县旅游局要从发展大旅游角

度着想,防止近距离重复建设,确实做到资源共享和客源共享。

同时,还要发挥各区域的资源优势,通过区域联合的方式把区域内的

生产、消费、废气物处理和区域管理统一组织为循环利用网络系统。以预

防污染和提高利用率为出发点,以物质循环流动为特征,实现山西旅游

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

3.3企业层面

企业层面(小循环),即通过推行清洁生产,减少生产和服务中物料

和能源使用量,实现废弃物排放的最小化。

要求饭店经营者、游客以循环经济的理论来规范自己。如,在旅游企

业推行保护性开发,生态旅游、物质循环利用、清洁生产、绿色消费,减少

对资源的破坏,减少产品和服务物质和能源的消耗,将单位旅游产品和旅

游服务的各项消耗和污染排放限定在标准许可的范围之内,使旅游企业

内部的资源综合、循环利用。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旅游业内部以“食、住、行、游、购、娱”6个产

业为核心,将彼此关联的生态产业链组合在一起,形成产业集群,通过对

旅游产品提升、产业结构的调整、产业链延伸和耦合来体现循环经济的

“3R”原则(见图2)。

4结语

旅游在发展初期被誉为“无烟工业”,但并非无污染。山西这样一个

环境特殊的省份,如何解决恶化趋势,并使旅游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是

目前解决的问题,在循环经济指导下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就是很好

的途径,这对山西旅游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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