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1年山西省医保抗癌药贝伐珠单抗进入医保范围内了吗?答目前贝伐珠单抗已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具体实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执行时间表,可致电山西省医保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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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山西省医保抗癌药贝伐珠单抗进入医保范围内了吗?

2021年山西省医保抗癌药贝伐珠单抗进入医保范围内了吗?

目前贝伐珠单抗已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具体实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执行时间表,可致电山西省医保局查询详情。

一、医保范围包括什么?

医疗保险范围包括医疗保险的承保对象,医疗费用的担负比例及承保的卫生服务项目。

1. 狭义的医疗保险范围:

包括医疗保险所承保的医疗服务项目,以及这些项目提供的数量、形式与限制等。

2.广义的医疗保险范围:

医疗保险范围包括医疗保险的承保对象、医疗费用的负担比例及承保的卫生服务项目。简单地说,医疗保险的范围主要指医疗保险的覆盖人群和该人群具体享受到的医疗保障程度。比如,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美国的老年医疗保险制度根据1965年制定的《老年医疗保险法》对65岁老年人及因残疾、慢性肾炎等而接受社会福利部门救济金者提供医疗保险。又如,法国的社会医疗保险特别注意一些特殊疾病的承保,对某些需要长期治疗、费用很高的病人,如结核、麻风、肿瘤、糖尿病患者,除了检验费和私人疗养院的服务费之外,其余费用均100%报销。

二、贝伐珠单抗是什么?

临床中常用的是贝伐珠单抗注射液,是抗肿瘤的药物。目前在临床中主要可以用于转移性结直肠癌,比如贝伐珠单抗联合以5-氟尿嘧啶为基础的化疗,适用于转移性结直肠癌患者的治疗;另外还可以用于晚期、转移性或者是复发性非小细胞肺癌,可以联合卡铂与紫杉醇用于不可切除的晚期、转移性或复发性非鳞状细胞、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一线治疗。

个人建议:贝伐珠单抗已进入医疗保险范围,其他进入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可官方查询或致电医疗保险官方服务人员。

医保能报销的药品目录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一、西药部分

1 抗微生物药

1.1抗生素类抗感染药

1.2合成抗菌药

1.3其他

1.4抗分枝杆菌类药

1.5抗真菌药

1.6抗病毒药

2 抗寄生虫病药

2.1抗吸虫病药

2.2抗疟药

2.3驱肠虫药

2.4抗丝虫病及抗黑热病药

2.5抗阿米巴病药及抗滴虫病药

3 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镇痛药

3.1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镇痛药

3.2抗痛风药

4 麻醉用药

4.1全身麻醉药

4.2局部麻醉药

4.3镇痛药

4.4麻醉辅助药

5 维生素及矿物质缺乏症用药

6 营养治疗药

7 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

7.1下丘脑垂体激素及其类似物

7.2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

7.3雄激素及同化激素类药

7.4雌激素及孕激素类药

7.5胰腺素及其他影响血糖药

7.6甲状腺激素及抗甲状腺药

7.7甲状旁腺及钙代谢调节药

7.8其他

8 调节免疫功能药

9 抗肿瘤药

9.1烷化剂抗肿瘤药

9.2抗代谢类抗肿瘤药

9.3抗生素类抗肿瘤药

9.4天然来源抗肿瘤药

9.5激素类抗肿瘤药

9.6其他

9.7抗肿瘤辅助药

10 抗变态反应药

11 神经系统用药

11.1 抗震颤麻痹药

11.2 抗重症肌无力药

11.3 抗癫痫药

11.4 脑血管病用药

11.5 中枢兴奋药

11.6 镇静催眠药

11.7 其他

12 治疗精神障碍用药

12.1 抗精神病药

12.2 抗焦虑药

12.3 抗抑郁药

12.4 抗躁狂药

13 呼吸系统用药

13.1 祛痰药

13.2 镇咳药

13.3 平喘药

14 消化系统用药

14.1 抗酸药及抗溃疡病药

14.2 助消化药

14.3 胃肠解痉及胃动力药

14.4 泻药、止泻药

14.5 肝、胆病辅助药

14.6 其他

15 循环系统用药

15.1 强心药

15.2 抗心律失常药

15.3 防治心绞痛药

15.4 抗高血压病药

15.5 抗休克血管活性药

15.6 降血脂药

15.7 其他

16 泌尿系统用药

16.1 利尿药

16.2 前列腺疾病用药

16.3 其他

17 血液系统用药

17.1 止血药

17.2 抗凝血药及溶栓药

17.3 血容量扩充剂

17.4 抗贫血药

17.5 升白细胞药

17.6 抗血小板药

18 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

19 专科用药

19.1 皮肤科用药

19.2 眼科用药

19.3 耳鼻喉科用药

19.4 妇产科用药

19.5 解毒药

19.6 放射性同位素药

20 诊断用药

20.1 影像诊断用药

20.2 其他

21 生物制品

二、中成药部分

1 内科用药

1.1解表剂

1.2泻下剂

1.3清热剂

1.4温里剂

1.5化痰、止咳、平喘剂

1.6开窍剂

1.7固涩剂

1.8扶正剂

1.9安神剂

1.10 止血剂

1.11 祛瘀剂

1.12 理气剂

1.13 消导剂

1.14 治风剂

1.15 祛湿剂

1.16 其他

2 外科用药

2.1清热剂

2.2温经理气活血剂

3 妇科用药

3.1理血剂

3.2清热剂

3.3扶正剂

4 眼科用药

4.1清热剂

4.2扶正剂

5 耳鼻喉科用药

5.1耳病

5.2鼻病

5.3咽喉病

6 骨伤科用药

6.1活血化瘀剂

6.2活血通络剂

6.3补益肝肾剂

7 皮肤科用药

8 民族药

三、中药饮片部分

山西职工统筹医保能报销什么药

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如何选择首诊医院

参保居民参保缴费时可在居民医保确定的首诊定点医院名单中任选一所做为本人就医时的首诊定点医院,首诊定点医院每年可重新选择一次,但在每个医疗年度内不作调整。

二、居民参保后如何就医、看病

(一)在首诊医院正常就医:参保居民因病就医时首先到自己选定的首诊医院(急诊除外),携带本人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在首诊医院门诊时可使用本人的门诊账户余额,门诊账户余额不足时本人用现金支付,需住院或转诊时携本人的《诊疗手册》到首诊医院的医保科办理相关手续,按居民医保相关规定正常住院,出院结算。

(二)在转诊医院正常就医:

因首诊医院医疗服务水平限制,治疗有困难的疾病需转往转诊医院的,参保居民应在首诊医院开具《城镇居民转诊审批表》,携带《转诊审批表》到转诊医院医保科办理转诊住院手续,按居民医保相关规定正常住院,出院结算。

居民医保住院费用结算实行住院起付标准制度、住院起付标准2010年调整为:一级医院:350元/次(成人)、200元/次(未成年人和大学生);二级医院:550元/次(成人)、400元/次(未成年人和大学生);三级医院:750元/次(成人)、600元/次(未成年人和大学生)。起付标准由参保居民本人自负,市内转诊住院的,一次住院只收一个起付标准。

住院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60%、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5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10年调整为40000元/年。

(三)、转外地就医:

参保居民因患疑难病在统筹地区首诊、转诊医院治疗有困难的,可转北京、上海、天津三地的三甲医院进行治疗。办理转外地就医程序为逐级转诊,即由首诊医院先转到转诊定点医院,转诊定点医院治疗有困难的由转诊医院开具《城镇居民转诊审批表》直接转往北京、上海、天津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

转诊医院范围为:属专科的疾病由专科医院负责转诊,属综合性的疾病,由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负责转诊。

参保居民转诊治疗结束后,携带《转诊审批表》、住院病历、正规发票、出院证、费用明细清单到转诊医院医保科办理报销手续。住院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45%。

(四)急诊住院:

参保居民因危、急重病可按就近就医的原则,在非首诊医院急诊住院,发生的急诊住院费用(不含急诊门诊),在出院后携带住院病历、正规发票、出院证、费用明细,到自己所选的首诊医院医保科办理报销手续。

急诊住院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0%

(五)门诊慢性病:

参保居民参保满一年且第二年继续交费的,可享受门诊慢性病报销待遇,门诊慢性病分为按季度报销和按定额报销两类.

1、按季度报销的病种:因肾功能衰竭后的血液透析、脏器移植后服用国产的抗排异药、恶性肿瘤放疗、化疗、肺源性心脏病。

(1)因肾功能衰竭需在门诊透析的参保居民,填写《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表》,到居民定点透析医院进行鉴定,由所到医院的医保科审核、登记备案,符合规定的可在透析定点医院门诊透析。

(2)脏器移植后长期门诊服用国产抗排异药的,填写《太原市基本医院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申请鉴定表》,到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进行鉴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门诊服用国产抗排异药待遇。

(3)肺源性心脏病、恶性肿瘤需在门诊放射治疗或化疗的认定和治疗均在首诊医院,首诊医院治疗有困难的由首诊医院转往转诊医院,填写《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申请鉴定表》,按季度到首诊医院办理结帐手续。

(4)参保居民发生的属按季度报销门诊慢性病种,在《三个目录》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一个医疗年度内个人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本人自付20%(乙类项目不再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0%。

(5)居民定点透析医院名单: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山西省中医院、太钢总院、太原市第二人民医院、山西煤炭中心医院、太原市第八人民医院、第七人民医院。

2、按定额报销的门诊慢性病种:病种高血压III级(极高危)、冠性病合并急性心梗、脑血管后遗症致神经功能缺损、糖尿病合并心脏病、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糖尿病合并肾病、糖尿病合并肢端坏疽。

(1)其认定所需材料及享受定额标准:

病种名称对应情况所需材料医保最高支付

高血压III级,极高危心肺功能不全III级(心脏彩超EF<30%住院病历心脏彩超80元/月

肾功能衰竭

(SCr442~707μmol/L)住院病历

肾功能检查80元/月

冠性病合并急性心梗合并心功能III级

(心脏彩超EF<30%

住院病历

100元/月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住院病历

100元/月

冠脉搭桥术后100元/月

脑血管后遗症

治神经功能缺损脑血管病致神经功能缺损程度评分达16分住院病历

80元/月

糖尿病合并心脏病心梗(心脏彩超EF<30%)住院病历超声心电图心脏彩超100元/月

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合并眼底荧光造影符合增值其视网膜病变(IV期)住院病历

眼底荧光造影100元/月

糖尿病合并肾病合并糖尿病肾病IV期住院病历

24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测报告>0.5g(近一月内)100元/月

糖尿病合并肢端坏疽糖尿病足、肢端皮肤开放性病灶侵犯深部肌肉组织,伴蜂窝组织炎,皮肤坏死住院病历100元/月

备注:住院病历:①应包括所有的阳性指标检查

②6个月前在二级甲等综合医院的住院病历

(2)参保居民持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携带申请病种所需材料(见表)于每年十月底前到选定的首诊医院医保科进行初审(初审医院必须是次年患者选定的首诊医院),并填写《门诊慢性病审批表》。

(3)医院参保科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于每年十一月十日前报个城区经办机构,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和城区经办机构共同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参保人员信息将在各城区经办机构、各首诊医院进行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于次年一月享受待遇。

(4)对符合规定发放《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医疗证》。

(5)门诊慢性病患者持《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医疗证》到首诊医院进行门诊慢性病治疗。

(6)享受定额支付门诊慢性病的参保患者可在首诊定点医院持医师开具的处方购药,患者按20%支付个人部分,乙类项目不再扣自负比例,其余费用各城区经办机构按季与定点首诊医院定额结算。

(7)门诊慢性病每年以补助的方式支付,根据基金的结余逐年调整。

(8)参保人员死亡的季度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从死亡的下季度开始停止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9)肺源性心脏病和恶性肿瘤晚期术后化疗的患者,原则上在首诊医院治疗,原则医院治疗有困难的可由首诊医院转往转诊医院治疗,其报销方式为每年承担一次起付线,每季度结束后携《门诊慢性病审批表》及《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发票、诊断证明等有关材料到首诊医院报销。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20%(乙类项目不再先扣自负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0%。

(10)门诊慢性病患者选定医院后,一年之内不能变更。

(11)门诊慢性病一年认定一次。

(12)门诊慢性病补助金额包含在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之内。

(六)家庭病床:

(1)参保居民因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可在首诊医院办理家庭病床。

(2)办理手续:填写《家庭病床申请表》、携带诊断建议书、病理检查报告单或CT、X片报告单,到医院医保科办理审批手续。每一个疗程不得超过两个月,逾期需继续治疗者,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办理家庭病床期间不得不在定点医院同时住院治疗,不能开与病种无关的药。家庭病床费用报销方式和比例与住院相同。

(七)生育费用报销:

连续缴费满两年的参保居民,参保期间内发生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院费由统筹基金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从2010年调整为1200元(含100元产前检查费用)。

参保居民在参保期内发生的住院生育(顺产、助产、剖宫产)医疗费用。从结算之日起九个月内持《医疗手册》、《计划生育准生证》及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及复印件、医院的婴儿出生证明及复印件、出院证、正规发票、费用明细等材料,在选定的首诊医院办理结算手续。

三、参保居民医保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使用方式

(1)2009年度新参保的城镇居民按成年人40元/年、未成年人20元/年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基金;2008年度已参保的城镇居民,2009年度继续参保的按成年人80元/2年、未成年人40元/2年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基金。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只限在首诊医院使用(学龄前儿童也应在非省市妇幼保健院的首诊医院使用)。

(2)参保居民在本人选定的首诊医院门诊或住院结算时可以使用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门诊费用或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个人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不足的由参保居民现金支付。

(3)参保居民在使用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时,首诊医院应为参保居民出具结算单并引导其在台帐上签字。

(4)参保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年内有结余的,结余部分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次年不继续参保或死亡的除外)。

四、居民医保对大学生特别规定

1、参保大学生医疗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对新参加本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参保第一年的10月至12月,可按一个医疗年度计算,但不享受门诊医疗统筹账户。

3、参保大学生可任意选择一所居民首诊定点医院做为本人的首诊医院(不受学校医院的限制),住院、急诊、意外伤害、门诊慢性病、生育费用均按居民医保有关政策执行。

4、参保大学生因病休学、节假日和放假期间在居住地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回校后到首诊医院按正常就医办法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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