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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帮我介绍下五在联赛球员转会的全部规定

谁能帮我介绍下五在联赛球员转会的全部规定

国际足联关于球员转会合同的新规定,其核心为“球员转会必须以合同为准,合同期满,球员即可以自由身份转会,而俱乐部是无权禁止的”。

将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球员的合法利益,国际球员的转会,正常的手续办理时间为4~5天,允许球员在与教练不和或球队降级时可以中止与俱乐部的合同

经欧盟同意的国际足联和欧洲足联修改后的球员转会方案主要内容是:新转会方案要求球员的合同有效期至少为1年最多为5年,在赛季中指定一个专门的转会时机,确立补偿球员流失俱乐部经济损失的机制,建立仲裁球员与俱乐部间纷争的权威机构,签有多年合同的28岁以下的球员至少要在签约俱乐部服役满3年才能转会,签有多年合同的28岁的球员至少要在签约俱乐部服役满2年才能转会。

欧盟和两个足联还同意把对18岁以下已经涉足转会的年轻球员的培养教育标准化,并对有23岁以下球员转会的俱乐部、特别是弱小俱乐部给予经济补偿。

国际职业球员工会组织认为,这些转会规定对于球员的人身限制过于严格,甚至有悖于1995年欧盟下属的欧洲公正法院有关比利时籍球员博斯曼转会争议案的裁决。当时,欧洲法院的裁决为合同期满的球员可以自由转会,不用交纳转会费。

欧盟与两个足联达成的协议中没有提及合同期满转会的问题。

足球运动员转会取决于个人意志还是所属俱乐部的决定?请详细说明

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

1997年10月,国际足联执委会根据国际足联章程第五十七条通过下列规则:

序言�

1、本规则涉及的是队员从一个国家协会转会到另一个国家协会时的身份和资格。�

2、下列第一、二、三、七、八、十章及第12、13、30、31、32和36条的规定对国家间转会均有约束力。�

3、每一个国家协会必须制定本会内转会的体制,使本会内转会有章可循。国家协会的转会规则应报国际足联批准。协会内的规则应包括上述第2款的内容,应遵循下列各条的总的原则并制定解决转会期内争议的条款。

第一章 队员类别�

第1条�

国际足联所属会员协会的队员均为业余或非业队员(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57条第1款)。�

第2条�

1、除领取参加足球比赛和从事协会足球活动的实际费用外,无任何报酬的队员为业余队员。

2、队员所需旅费、住宿费及训练、装备和保险等费用均可报销,不影响队员的业余身份。

3、任何因参加比赛或从事与协会足球有关的活动收取的报酬超过上述第2款规定的费用的队员为非业余队员,除非他根据下列第25条又获业余身份。�

第3条�

1、队员的身份由其所属的国家协会核实。�

2、国际转会中因队员的身份引起的争议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根据上述第2条的规定解决。�

第4条�

1、各国家协会应有所属非业余队员的正式登记注册。�

2、如需要,国际足联可索取注册的有关部分。�

3、队员如未在国家协会注册为非业余队员,离会时也不视为非业余队员。�

第二章 非业余队员�

第5条�

1、在国家协会以非业余身份注册的是队员应和所属俱乐部签有合同。�

2、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和有关经济条件。�

3、合同副本应送国家协会备案,国际足联有权视情况随时提取。�

4、只要是在国家协会注册的非业余队员,俱乐部与其签约时,国家协会可在合同中增加条款。�

第三章 队员资格�

第6条�

1、只有在国家协会注册,并加盟协会所属俱乐部的球员,才能参加国家协会举办的各种竞赛。�

2、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队员方可由国家协会认定参赛资格:�

1〕从未曾有某国家协会所属俱乐部中注册者;�

2〕按照国家协会的规定,在国内俱乐部间转会者;�

3〕从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转会到另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并持有前者签发国际转证明者(参见第7条)。�

3、上述条款不包括下列第7条第4款的情况及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特别授予临时资格的情况(参见第7条第3款)。�

第四章 国际转会证明�

第7条�

1、有资格在一个国家协会所属俱乐部踢球的业余和非业余队员必须在该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后,才可在另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参加比赛。�

2、如无下列情况,国家协会不得拒绝为队员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1〕队员未履行完原俱乐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原俱乐部与队员将要转会的另一个国家俱乐部之间存在非经济方面的争议(参见第14条至第17条);�

3、队员身份委员会(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或在有上述的情况下,国际足联执委会,可责令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或自行签发代替国际转会证明的证件。如为后者,应明确规定有效期限。�

4、如果自要求转会的协会提出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后,转会队员的协会仍未发出转会证明或未提供拒发转会证明的正当理由(参见上述第2款),前者可发一临时证明准许队员在该国踢球。�临时证明自提出转会要求之日算起一年后即为永久证明。如期间又收到原协会的回复,讲明了不发转会证明的正当理由(参见上述第2款),临时证明即行终止。在上述六十天的期限内,任何队员都不得参加新俱乐部的正式比赛。�

第8条�

1、只有俱乐部所属的国家协会才有权索要国际转会证明。如未经索取即收到对方国家协会的转会证明,该证明无效。国家协会不得注册该名队员,必须重新索要国际转会证明。�

2、国际转会证明为一式三份,由国家协会签署,使用国际足联专用的转会表格或内容相似的表格。

3、原始件送要求转会的国家协会。副本寄国际足联秘书处。另一份存原国家协会。�

4、收到转会证明的传真件,国家协会即可批准队员有参加比赛的临时资格。�未收到原国家协会签发的正式转会证明的原件前,队员的踢球资格将自动取消。�故意利用这一临时资格条款让其注册队员到另一个国家协会临时比赛的国家协会将受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的处罚。�

第9条�

1、国际转会证明应写明证明持有人自某日起有权在某协会比赛。�

2、国际转会证明不附带任何条件。�

国际转会证明尤其不能限定有效期。任何就此附加在转会证明上的条款均无效。�上述条款以第7条第3款及第4款的条款实施为准。(参见第33条有关队员被租借给另一俱乐部的程序)。�

3、绝对禁止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时以任何形式收费。�

第10条如转会时签有规定队员回国参加国家代表队比赛的时间的专门协议(参见第38条),协议须作为国际转会证明的附件。�

第11条�

1、国际转会证明不得发给正受停赛纪律处分的队员。�

2、如遇上述情况,国际转会证明不得在停赛处分结束之日前发出。�

3、如队员的纪律处罚为停赛一定数量的比赛,在停赛5场以下比赛的情况下,执行停赛处罚的国家协会可向另一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只要后者书面保证该队员在其协会注册期间也停赛相同数量的比赛。�

4、任何有关上述第1款中涉及停赛纪律处分的争议,都应提交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

第五章 队员国际间转换�

第12条�

1、非业余队员符合下列条件即可与另一俱乐部签约:�

1〕与原俱乐部合同期满,或将在六个月内期满;或�

2〕与原俱乐部的合同被一方以正当理由而取消;或�

3〕与原俱乐部的合同被双方经共同的协商后取消。�

2、队员的新合同下能有任何影响其履行完现有合同的内容。如队员希望在原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内签订新合同(参见上述第1款1),期间他只能签一个新合同。�

3、任何同时与多个俱乐部签约的队员将受停赛处分。直到国际足联相应的组织就此出面裁决。�

4、除非有关三方--原俱乐部,队员本人,新俱乐部--致同意,否则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转会。�

5、业余队员只要不违反原俱乐部和新俱乐部各自国家协会的有关规定,随时可以转会。第13条�

1、任何想雇用与另一俱乐部有合同在身的队员的俱乐部,在与该队员接洽前,必须以书面

形式与队员所在俱乐部联系。�

2、违反上述规定的俱乐部,将至少被罚款50,000瑞士法郎。�

3、在队员的合同期已满的情况下,队员和析俱乐部双方均不需就正在进行的接洽通知原俱

乐部。�一旦队员与新俱乐部签约,新俱乐部根据第14条的规定就可能存在的补偿问题与队员的原俱乐部联系。�

第14条�

1、如非业余队员与另一俱乐部签约,其原俱乐部有权索要训练培养费。

2、如业余队员以非业余队员身份与另一俱乐部签约,其原俱乐部有权索要训练培养费。�

3、如业余队员转会到另一俱乐部,身份不变,其原俱乐部不得索要培养费。�

4、假定已转会的业余队员,在转会后三年内成为非业余队员,其原俱乐部有权向现俱乐部索要培养费。�

5、假定队员曾以业余身份几经转会,但在首次转会后的三年内成为非业余队员,其原俱乐部有权向他现以非业余身份踢球的俱乐部索要培养费。

6、上述第4,第5款规定的三年期限只适用于年满十四岁的队员。�

7、如队员的原俱乐部根据上述第4、第5款认为自己有权索要培养费,必须于队员转为非业余队员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要求,否则不予受理(如俱乐部未遵守第13条第3款的规定,不执行此条款)。�

8、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公民的队员转会,如果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工的国家协会间转会,双方对队员与原俱乐部的工作合同已经期满无异议(即:合同规定的期限已经结束或有关双方均同意缩短或取消合同并立即生效)的情况下,不受本条款的约束。�

(上述斜体字部分只适用于1999年4月1日前签订的转会合同)。�

9、欧洲足联负责制定本足联的转会规定,解决国家协会之间训练培养补偿费等事宜及上述第8款提及的情况。�

第15条�

1、第14条所提到的培养费的数额由有关的两个俱乐部协商决定。任何队员与原俱乐部或第三者与原俱乐部达成的有关培养费协议的协议的均无效。�

2、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情况下,如队员转会至另一俱乐部,其原俱乐部可与本俱乐部的队员签订有效协议,放弃按规定自己应得的培养费。但必须有书面协议。�

3、两个俱乐部根据规定签订的培养费数额的协议须通知两个有关的国家协会。�

第16条

1、如国际转会证明签发三十天后,俱乐部之间仍不能就队员的训练培养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参见第14条),而又不属于下列第4款由洲足联解决的情况,需将争议交国际足联解决。

2、洲足联可制定本足联解决上述第1款所争议的规定,在本辖区的会员国中执行。�

3、洲足联制定的上述第2款提到的规定必须交国际足联执委会批准。�

4、如果洲足联的规定已生效,该足联所管辖的俱乐部之间的经济纠纷只能由洲足联解决。

5、上述机构做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6、必须在转会证明发出后十二个月内将争议提交国际足联或有关洲足联。�

第17条�

俱乐部之间有关队员训练培养费方面的争议提效国际足联后,由国际足联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解决。如争议涉及合同条款,则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

第18条�

1、上述第17条提及的专门委员会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主席,或他的代表及两名国际足联主席特别任命的委员组成,前者负责主持会议。�

2、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不得与争议涉及的俱乐部的国家协会有关。�

3、专门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必须执行。�

第19条�

不属于队员训练培养费方面的其他任何争议,即:�

-队员业余和非业余身份的争议;�

-国家协会之间,俱乐部和、或队员之间与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争议;�

-队员现在国家协会和、或俱乐部允许其应召回国参加比赛的争议;�

-本规则范围内的其他争议。�

上述争议只能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

第20条�

1、两个俱乐部之间关于队员的训练培养费数额的任何争议不得影响队员的体育运动或职业活动,也不得因此原因拒发国际转会证明。�

2、除上述第1款的原因外,其他争议可导致队员停赛。�

3、值得强调的是,如队员确实未履行其和原俱乐部的经济义务(欠款,未归还装备或用品等),国家协会可拒发国际转会证明。队员一旦还清欠款,或归还了物品,国家协会就应立即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第六章:向执委会上诉的程序�

第21条�

1、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决定应按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的(d)和(e)款的规定报告执委会(参见国

际足联章程第34条第5款)。�

2、为保证及时处理申诉,由一个国际足联部分执委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负责对所有申述做出明确的裁决,组成该委员会的执委不得同时是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委员。�

第22条�

1、国际足联秘书处收到的所有上诉由国际足联主席任命三名执委组成特别委员会负责处理。这三名执委不得是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委员。�

2、上述委员不得与争议涉及的俱乐部的国家协会有关。�

3、由国际足联主席指定处理各次上诉的特别委员会主席。�

第23条�

1、与裁决直接有关的国家协会、俱乐部、队员或教练员如不服均可上诉。�

2、如不服裁决,提出上诉,可维持,取消或修改原决定,也可做出不利申述方的决定。�

第24条�

1、上诉应在国际足联秘书处将裁决通知有关各方后二十天内提出。�

2、国际足联只受理通过国家协会提出的上诉。上诉必须是书面的,由申述方签字方可有效。3、2000瑞士法郎的上诉费用应在上述第1款规定的时间内交到国际足联秘书和。如胜诉,费用退还。如败诉,费用没收。�

4、如上诉明显无理,作为纪律处罚,还将对上诉方处以罚款。�

5、上诉委员会决定申诉所需费用由谁承担。�

第七章 业余身份的重新获得�

第26条�

1、非业余队员在重新获得业余身份前,需有一段过渡期。�

2、在甘国家协会以非业余身份注册的队员,须经过六个月的过渡期才可归为业余队员。但如果队员是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公民,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的国家协会重获业余身份,这一过渡期可缩短为一个月。�

(过渡条款:上述斜体部分适用于1997年4月30日以后的情况。)�

3、过渡期从队员在某俱乐部以非业余身份参加者的最后一场比赛的日期算起。�

第26条�

1、非业余队员重获另一俱乐部的业余身份后,其原俱乐部不得要求现俱乐部付给补偿费。

2、下列第27条可能发生的情况除外。�

第27条�

1、如果队员重获业余身份之日起三年内,又恢复非业余身份,他重获业余身份前所注册的俱乐部有权就其训练要求补偿费(如上述情况发生在同一国家协会的俱乐部,以协会规定为准)。�

2、如队员又变换了俱乐部,队员以业余身份注册过一段时间的俱乐部不得要求补偿费。�

3、如对重获业余身份的队员是否确实以业余身份在新注册的俱乐部踢球有疑问,该队员以非业余身份最后效力的俱乐部可要求国际足联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采取有关措施。�

第八章 停止踢球�

第28条�

1、不再参加正式比赛的非业余队员,在三十个月内,仍被视为最后雇用他的俱乐部的注册队员。�

2、时间从队员停止比赛的赛季结束开始计算。�

3、合同期满,不再参加比赛的非业余队员所在俱乐部不得向队员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

4、此条各款不妨碍某人在不踢球的条件下从一个俱乐部转入另一个俱乐部。�

第29条�

1、如在第28条第1款规定的时间内,已经停赛的非业余队员希望以同样身份重新开始踢球,他仍为最后受雇的俱乐部的队员。如果该俱乐部允许他转会,则有权要求培养补偿费(如在同一协会内转会,以协会规定为准)。�

2、如已超过第28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队员最后所属的俱乐部则无权再要求任何补偿。�

第九章 特别条款�

第30条�

1、俱乐部之间的转会合同及队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体检结果或获得工作许可的影响。�

2、因此,欲雇用队员的俱乐部应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必要的调查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将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训练和培养补偿费用(或应付的工资)。�

第31条�

如在俱乐部之间签订队员转会合同,或队员与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时由国际足联队员转会经纪人代理,在合同中必须提及这一事实,并在合同中清楚写明承担这一责任的经纪人姓名。

第32条�

只有俱乐部有权按本规则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索取补偿费。�

第33条�

1、按本规则条款规定,一个俱乐部将队员租借给另一俱乐部即为转会,并依下列情况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队员离开一个国家协会加入另一国家协会并被租借给其所属的俱乐部踢球;�

-租借期满,队员回到原俱乐部所属的国家协会。�

2、租借非业余队员的条件(租借期,租借的责任等)应由有关双方签订一份书面合同,而不

得的转会证明上附加条款,否则无效(参见第9条第2款)。�

3、不经出租队员的俱乐部的书面授权,租借队员的俱乐部不得将队员转会到第三家俱乐部。4、除非有意将租借期与赛季结束安排在一起,队员的租借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34条�

任何有关避难队员的身份问题均由队员身份委员会做裁决。�

第35条�

十四岁以下队员不需要国际转会证明。�

第36条�

未满十八岁的队员以非业余身份签订的合同期不得超过三年。任何有关延长合同期的条款均无效。�

(此条款只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

第37条�

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不受理任何自发生起已超过两年的争议。�

第十章 队员回国代表国家比赛�

第38条�

1、任何与非业余国家队队员签有合同的俱乐部,无论队员年龄大小,都必须在其被选为本国国家队的情况下,允许他回国参赛。�

2、这一条款同样也适用于同一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如俱乐部的队员被召参加国家队的比赛,俱乐部必须放行。�

本条款适用于下列比赛:�

(1)每年不超过五场国际比赛。如已参加了七场国际比赛,而当年该国家协会还需进行世界杯预选赛,必须允许队员参加完世界杯预赛。�

(2)此外,国际足联所有赛事决赛阶段的比赛或由国家一队参加的洲际锦标赛决赛阶段的比赛;或洲际足联组织的与出线国际足联比赛有关的其他比赛的决赛。�

(3)此外,任何由国际足联执委会做出特殊决议的有关比赛。�

3、如一国家协会的代表队获当然出线权,上述第2款规定的比赛减至每年五场。�

4、队员回国比赛应有训练的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国际友谊赛:四十八小时;�

(2)国际比赛预赛:五天(包括比赛日)�

(3)国际比赛决赛:十四天。任何情况下,队员都必须于开球前48小时到达比赛地点。�

5、有关足协和俱乐部可根据需要,就延长队员回国比赛的时间达成协议。如在队员转会时即已达成了协议,协议副本应附在国际转会证明后。�

6、依此条款应召完成国家协会的任务后的队员必须在他被召开参加的比赛结束后24小时之内归队。如比赛在队员注册俱乐部以外的洲进行,这一期限可延长至48小时。�

7、如队员被召参加的两场比赛之间相隔八天,不可留队不归。�

第39条�

1、除非就延长回国比赛的时间另达成了补偿的协议(参见第38条第5款),否则按第38条规定允许队员回国比赛的俱乐部不得要求经济补偿。�

2、召回队员的国安协会应承担员国比赛的旅费。�

3、被召队员注册的俱乐部应负责队员整个被召时期的伤病保险,包括他应召参加的国际比赛中的受伤保险。�

第40条�

1、任何在俱乐部注册的队员,当其本国协会召其回国参加某一级国家队比赛时,都必须应召回国。�

2、召回在国外的队员的协会必须在要求其参加的比赛之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需借助国际足联要求在国外踢球的队员回国参赛的协会只能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求助国际足联:�

(1)已要求队员现在注册的国家协会干预,但未果;�

(2)有关情况报告必须在要求队员参赛之日前五天送达国际足联。�

第41条�

因伤病不能应召的队员,如其协会要求,必须接受协会提定医生的检查。�

第42条�

根据第38条,队员在被召期间或本应被召期间绝不能替其注册的俱乐部比赛。不论因何原因,队员不愿或不能应召,此项不得为其俱乐部上场比赛的时间规定还需再加五天。�

第43条�

1、如俱乐部不按上述第38条至第42条行事,拒绝让队员回国比赛或对召集不予理睬,将实行下列制裁:�

(1)罚款;�

(2)警告或停赛有关俱乐部。�

2、违反上述第42条规定的俱乐部将受如下制裁:�

(1)上述第1款所列部分或全部处罚;�

(2)俱乐部所属国家协会将宣布有该队员参加的比赛为对方获胜,其俱乐部所得分数均无效。以杯赛制进行的任何比赛不论比分如何均判对方队获胜。�

第十一章 最后条款�

第44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国际足联执委会处理并不得上诉。�

第45条�

本规则首次于1991年4月实行,并分别于1991年12月、1993年12月、1996年12月、1997年5月和1997年9月由国际足联执委会修订。

回答者:kinllen - 副总裁 十级 4-10 11:40

不是这样的,转会费是俱乐部给俱乐部的钱,工资是转会后另外和球员算得,也就是说你要请那个球员转会首先你要给他的俱乐部一定的转会费用,他的俱乐部同意后你在和那个球员谈工资,球员同意后就可以转会了,也就是说转会费是一次性的,而工资你每年都要支付给那个球员,而且一般转会期一年只有两次。

我想问一下欧洲足球运动员转会费是怎么分配的呢?

球员转会一般的请款下球员本身不是直接受益者,而是间接的受益,球员通过经纪人沟通转会事项,如果另一只球员决定引进此球员,球员和俱乐部都同意的情况下,经纪人沟通待遇和了解球员在球队的里的位置和定位,待遇等等,反馈给球员,包括待遇要求(肯定是相对有提高,包括出场次数稳定等等),俱乐部之间谈判转会费用,经纪人也会参与其中协调,最终卖家会从中抽取百分之10左右的提成给经纪人,经纪人是自由人,旗下可以有很多球员,操作从中的转会,从而从中获利,还有就是球员的代言费用,经纪人和俱乐部也都会有协议,只要不违反协议的情况下也一样会从中抽取点数(例如阿迪是皇马的赞助商,但是C罗却是耐克的代言人),经纪人和球员沟通和买卖双方俱乐部达成转会协议,最终促成转会,抽取实收费用佣金,这就是经纪人的经济来了。

欧洲足球联赛球员具体怎么转会?

4000万是违约金,应为埃托奥与国米的合同尚未履行完。如果合同结束未续约,球员可自由转会,新球队不需要向原球队支付一分钱。一般由其他球队送来转会费的报价,球员的东家在收到的报价中选取能接受的“放行”,允许这些报价者同球员接触,商议工资。球员看上哪家,转会就完成了。

当然,实际操作中有很多其它因素,比如巴萨为求小法打“感情牌”,一些球队与球员会绕过原东家私下接触,互相配合等等,相当复杂

关于欧洲足坛转会外援制度

在西甲,关于外籍球员的规定,欧盟球员登录是无限制的,所谓欧盟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英格兰、西班牙、芬兰、法国、德国、希腊、荷兰、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北爱尔兰、葡萄牙、苏格兰、瑞典、威尔士。另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体(EFTA)的加盟国冰岛、列支登士敦、挪威、瑞士也和欧盟国家享受同等待遇。上述以外其余国家都属于非欧盟国家。西甲规定一支队伍只能拥有3名在籍的非欧盟外援。

德国的政策有了改变,从新赛季开始,每支球队须拥有4名德甲自己培养的球员,其中要有两人15-21岁期间在现俱乐部至少效力3年,另外两人也要在这一年龄段至少在其他德国俱乐部一共效力3年,这就是所谓2+2政策。今后两个赛季,这一政策还要逐渐增加到4+4,与此同时外援名额不再受到限制。

意甲对欧盟球员没有任何限制,非欧盟球员也没有任何限制,只是一个球队在转会期的时候,如果引进一名非欧盟的球员,必须要卖出一名非欧盟的球员.

英超的规定比较特殊,对欧盟球员没有限制,对非欧盟球员也没有名额的限制,但要有劳工证才能参加比赛.劳工证的获得标准是参加了国家队近两年的比赛场次的75%.同时上场的非欧盟球员最多三人

足球俱乐部的转会制是怎么运作的

转会最主要包含的运动范围是足球和篮球。球员一开始是以自由球员身份以签约或者租借形式加入球队。但在规定的时间后,球队或俱乐部决定是否与球员签订年限合同,一般合同时长最短为一年,最长为五年。合同生效后,球员成为合同球员。合同期间,球员或俱乐部双方有一方违约,则要按照合同赔偿对方损失。合同到期后,如果球队不选择与该球员续约,或者球员拒绝续约,则球员转为自由球员。而转会则是指在球员与俱乐部合同期间内,有另外一家俱乐部申请购买该球员,提出适当的报价,在球员和原先俱乐部都同意的情况下,完成该交易,这一过程便是转会,期间后一家俱乐部提出的报价则是转会费。

然后转会是有很大的时间限制的,每一年的转会只有两个时间段,即冬季转会期和夏季转会期。冬季转会期是圣诞节后四周时间,夏季转会期是一个赛季结束后的8周时间。在我国,由于中超联赛时间和世界五大联赛的时间不同,转会时间有所不同。

欧洲足球明星的转会费是如何分配和计算的?

依据博斯曼法案分配和计算

合同期限:俱乐部和球员最长的合同为期5年

1、二十八岁以下球员

二十八岁以下球员(不包括二十八岁)自从签定合同的当日内合同三年受到保护,之后两年可随时接受其它俱乐部的出价,而这时一旦答应加盟新球队,那么新球队将支付一个相当于他剩余合同上的工资作为赔偿。

2、二十八岁球员

二十八岁(包括)球员的相应的保护期为两年

而所有合同的最后半年属于合同结束阶段,任何俱乐部只要能够给出该球员满意的合同,那该球员将可以在合同最后半年结束之后自由转会去新的俱乐部而新俱乐部不用支付任何费用给原俱乐部。

3、还有关于欧洲十六岁以下青训合同

合同只能一年一签,并且可以自由转会去其它俱乐部,而新俱乐部则要支付给原俱乐部一笔赔偿金,以鼓励青训培养。

扩展资料:

转会费的实际操作:

在球员转会的过程中通常会涉及三场谈判

一、就是转会费谈判,两家俱乐部商谈转会的价格。

二、乙俱乐部和球员经纪人商谈球员个人的年薪和奖金等待遇问题。

三、乙俱乐部和经纪人商谈经纪人的费用。

转会费中,甲俱乐部一定会得到大部分(也就是卖家),而剩下的小部分则是由球员和经纪人分得。但具体的比例,这是由四方在谈判中约定好的,一般不会向外界透露。不过通常经纪人的会拿到转会费的5%-10%作为佣金。

而球员本人会得到四项收入:

1、前东家买断“忠诚奖金“。

2、据此前合同中拟定的“转会费分成”条款。

3、肖像权变更的收入。

4、新东家提供的签字费。

这四项收入中的前三个种收入,都可能直接从球员转会费中来支付。

除此之外,球员转会时,他在青少年时期(12-15岁)的球队会得到转会费的1%-5%作为青训培养费,也是FIFA规定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博斯曼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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