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德甲【德甲的诞生】优质回答2012-13赛季,德甲迎来赛事历史的第50季。回眸半个多世纪前,全国性的德甲联赛从无到有,其创建过程背后有着许多的故事可以说。 8月24日晚,卫冕冠军多...

今天运困体育就给我们广大朋友来聊聊德甲球员薪水构成表格,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答案。

德甲【德甲的诞生】

德甲【德甲的诞生】

优质回答2012-13赛季,德甲迎来赛事历史的第50季。回眸半个多世纪前,全国性的德甲联赛从无到有,其创建过程背后有着许多的故事可以说。 8月24日晚,卫冕冠军多特蒙德联手不来梅在伊杜纳信号公园球场为新赛季的德甲揭幕。新科德国足球先生罗伊斯和替补登场的格策各入一球“黄黑军团”2比1旗开得胜。而就在整整49年前的同一天,正是这两支球队为新生的“德国联邦联赛”(即俗称的德甲)打响了第一枪。其实按照官方安排,德甲史上第一个比赛日的8场比赛应该同时在下午17点开球,但不来梅与多特蒙德一战稍微“抢跑”——比赛开始后仅58秒,国脚科尼茨卡便为黄黑首开纪录,此时时间定格在16点59分……

全国联赛姗姗来迟

德甲如今是欧洲第三大联赛,仅次于英超与西甲。但德甲面世之时,英超的前身英甲已是75岁“高龄”,而西甲和意甲都已经踢了34年。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德国沦为最后一个拥有全国性联赛的欧陆国家?首先,德国在欧洲属于幅员较为辽阔的国家。在那个交通并不发达的年代,组织各俱乐部每周奔波作赛实在****,甚至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德国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按照地域组织地区联赛。二战之后,德国最高级别联赛“高级联赛(Oberligen)”分为五个赛区(柏林、北部、西部、西南部、南部),每个赛区的前两名再通过复杂的筛选制度决出8支参加全国锦标赛的球队。

其次,德国人一直崇尚业余精神。尽管在1950年代,受意大利、瑞士等邻国足球职业化的影响,在西德国内已经出现了成立全国性职业联赛的呼声,但大部分足球从业者和管理者都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其实高级联赛早已是半职业性质。1948年8月1日,南部高级联赛率先推出“合同球员”制度,即球员为俱乐部效力是要签订合同的,而不是像以往那样只需要填写一份加入俱乐部的表格。

在合同保护下,球员可以合法获得报酬,但官方制定了“工资帽”,将球员每个月的基本工资限制在320德国马克,而比赛奖金限制为80马克。不仅如此,所有“合同球员”都需要有一份固定工作,而且要证明他确实有从事该项工作。不久后,其他各区的高级联赛也相继效仿。

某些雄心勃勃的俱乐部通过各种途径来逾越半职业的限制。普鲁士明斯特就四处招兵买马,成为德国足球史上第一家通过转会来组队的俱乐部。队中“合同球员”之一的兰默斯在就读明斯特大学期间获得400马克的税前月薪。完成学业后,他找到工作,重新成为业余球员。“当然我还是继续拿着400马克月薪,是在桌面底下,还是免税的。”兰默斯后来亲自透露了这个秘密。

“合同球员”制度创立的初衷,是要留住受国外职业俱乐部高薪引诱的本土球星,但历史潮流终究不可逆。1948年帮助纽伦堡闯入全国锦标赛决赛的功勋球员珀舍尔,在1949年3月转会瑞士劲旅苏黎世草蜢,成为二战后首位外流的德国球员。尽管半年后,珀舍尔就回国加盟了不来梅,但他已经被足协拉入了“黑名单”,从未得到国家队录用。同年11月,慕尼黑1860球员扬达签约佛罗伦萨,成为首位征战意甲的德国球员。1860得到3万马克转会费,而扬达的薪水也大幅提升,“如果我们赢球,我一场比赛的收入就相当于在慕尼黑一个月的收入。”

告别清高的业余时代

然而,大部分德国球员还是能抵挡住外面的诱惑。一来成为职业球员就意味着不能为国家队效力,二来当时的西德正凭借职业道德与公共精神,加上“马歇尔计划”的帮助书写着经济奇迹。因此,成为职业球员在某种意义上违背了“时代精神”,会受到国家和同胞唾弃。

1954年,由业余球员组成的西德队在世界杯上演绎“伯尔尼奇迹”,又让反对职业化的声音占据了更为明显的上风。世界杯夺冠后,德国足坛涌现出乌韦·席勒、施内林格、哈勒等一批青年才俊,以意甲为首的邻国联赛虎视眈眈。西德队时任主帅赫尔贝格并非职业化的拥护者,但同时也要为打造一支强大的国家队而绞尽脑汁。在他眼中,成立一个全国性联赛来增加球员收入以及提高比赛水平势在必行,对此持有相同观点的还有科隆俱乐部主席克雷默以及来自萨尔兰的足协官员诺伊贝格,不过他们的力量实在过于弱小。

1958年世界杯,依旧是业余球员为班底的西德队低调出征,在并不被看好的情况下一路过关斩将,最终在一场充满争议的半决赛中被东道主瑞典淘汰。尽管卫冕失败,西德队的表现依旧在国内得到肯定,赫尔贝格却百感交集,庆幸他的“业余球队”依旧与职业对手处在同一水平线上。直到4年后的智利世界杯,西德队才终于暴露出业余的劣势,在1/4决赛中被前南斯拉夫击败。而这次失利,随后却产生了正面影响。

1961年,由科隆主席克雷默领导的西部足协向德国联邦足协提出成立全国性职业联赛的动议,一个特别委员会因此成立。而委员会的报告促使德国联邦足协顾问局决定在1962年7月28日召开特别大会,以投票决定是否成立全国性联赛。如果大会是在前半年举行,也许结果将截然相反。但经历了国家队的失利,以及业余时代王者纽伦堡在3个月内连遭重创(先在欧冠两回合被本菲卡7比3淘汰,然后在全国锦标赛决赛被职业化运作的科隆4比0击溃),风向发生明显转变。最终,131个与会代表中有103个支持成立全国性联赛。

不过在是否职业化的问题上,代表们依旧持观望态度。足协将原来的“合同球员”制度改进为“许可球员(Lizenspieler)”制度。与旧制度相比,新制度仍然不是完全的职业化,但球员无需再拥有常规工作,最高月薪增加到500马克,外加最高700马克的奖金,月入最高可达1200马克。而像莫洛克、汉斯·舍费尔这样的世界杯冠军功勋球员,最高月收入还可以达到2500马克。制度还规定,每名球员的最高转会费为5万马克,其中20%归球员所有。

首季德甲都有谁?

接下来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由哪16家俱乐部参加新的联邦联赛,有46家俱乐部提交了申请。经讨论研究,1963年全国锦标赛的两支决赛队伍自动入围,即冠军多特蒙德和亚军科隆。

1963年初,克雷默、诺伊贝格和另外三位足协官员在法兰克福总部开会研究前9个名额的归属。有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每个城市只能有一个代表。有6家俱乐部的入围没有异议,分别是北部的汉堡和不来梅,南部的纽伦堡,西部的科隆、多特蒙德和沙尔克04。从第7家开始便产生争议,足协官员选择了足协总部所在地的法兰克福。但比较过去10年的战绩,近邻奥芬巴赫显然占优。第8家是来自高级联赛西北区的萨尔布吕肯,但该队的战绩远不如诺伊基兴、皮尔马森斯和沃尔姆斯,当然更加比不上两届全国冠军凯泽斯劳滕。为什么萨尔布吕肯能脱颖而出?因为它是诺伊贝格的俱乐部。柏林赫塔成为了第9个入选者,而这是一个政治上的选择。

1963年5月,足协宣布了剩余7个名额的归属,分别是西部的迈德里希(现在的杜伊斯堡)和明斯特,北部的不伦瑞克,南部的慕尼黑1860(拜仁落选)、斯图加特和卡尔斯鲁厄,以及西南部的凯泽斯劳滕。有13家落选俱乐部立即提出抗议,这其中包括了拜仁,但并不包括门兴格拉德巴赫,这两家在1970年代统治德国足坛的俱乐部,都是在1965年才成为德甲成员。

德甲第一个比赛日的8场比赛就产生了22个进球,《图片报》用“一见钟情”来形容这个新的联赛。不出意外地,最职业的科隆赢得了第一个德甲冠军,同时推出了奥弗拉特这位天才“10号”。“我们的乌韦”席勒则以30球荣膺射手王,明斯特和萨尔布吕肯降级,取而代之的是汉诺威与诺伊基兴。

德甲前7个赛季呈现出群雄割据的局面,科隆、不来梅、慕尼黑1860、不伦瑞克、纽伦堡、拜仁与门兴轮庄,而门兴在1971年成为德甲史上第一个卫冕成功者。直到1970年代初的假球案之后,德甲才终于实现全面职业化。从1972年起,工资帽摘掉,球员收入不再受任何限制——在职业化的进程中,德国足球经历了两次因祸得福……

儒利奥·塞萨尔的球员简介

优质回答塞萨尔的全名是朱里奥·塞萨尔·苏亚雷斯·埃斯品多拉,他出生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在年轻的时候,塞萨尔是一名室内足球选手,代表格拉亚乌乡村俱乐部参加室内足球联赛。后来,他被弗拉门戈俱乐部发掘,开始为该队效力,走上了职业足球之路。他曾为巴西队赢得了17岁以下南美锦标赛的冠军。在弗拉门戈效力期间,共代表球队出场超过300场。

在弗拉门戈效力了6年半后,塞萨尔与球队合同到期,并在2005年初冬季转会期间以自由球员身份与国际米兰签约,由于国际米兰队非欧盟球员名额限制的原因,塞萨尔在2004/05下半赛季租借至意甲切沃队效力。对于租借到切沃,塞萨尔表示自己很高兴,希望在意大利能够获得更多的发展。“我很高兴来到了意大利”,在对意大利足球记者采访时他说,“来到欧洲顶级联赛之一的意甲是我的梦想,我很感谢切沃给我的机会,希望能够有更多的表现机会。我知道意大利从来不缺乏好的门将,但我将尽力做的最好。”2005年7月8日,塞萨尔正式成为国际米兰的一员。2005-06赛季,在主力门将的位置上他面临托尔多的巨大竞争,而他却凭借自己稳定的发挥,夺去了托尔多的主力门将位置,成为了主教练曼奇尼的宠儿。2006-07赛季至今,塞萨尔作为国际米兰和巴西国家队的绝对主力门将,凭借自己优异的表现成为了世界顶尖门将。

在国际米兰,塞萨尔逐渐成长为世界上排名前三的顶级门将,是国际米兰称霸意甲的中流砥柱,在2009-2010赛季的冠军联赛中凭借自己的优异表现撑起国际米兰,与队友一起挺进伯纳乌,他在国际米兰的成长历程就是一个保守磨砺的天才的成长历程,最终他成功了。

在5月22日的伯纳乌,塞萨尔随全队一起加冕欧洲冠军,由于他的出色表现,国际米兰在本届杯赛上他们先后战胜过英超冠军,西甲冠军,俄超冠军,德甲冠军,成为历史上含金量最大的三冠王,经历了风雨,国米将士顶住压力,最终让大国际重登欧洲之巅。

在巴西国家队,2004年的美洲杯上,塞萨尔作为主力门将,分别在四强对智利和决赛对阿根廷时被选为全场最佳球员,并在决赛中的互射点球时扑救出多个阿根廷队的点球,为巴西反败为胜赢得了最终的冠军。在2006年德国世界杯上,塞萨尔作为替补门将参赛。2006世界杯后,塞萨尔凭借自己在国际米兰的出色表现逐渐成为了巴西国家队主力门将,2009年联合会杯,塞萨尔作为主力帮助巴西获得冠军。在2010世界杯预选赛上塞萨尔打满了全部18场比赛,是巴西队中出场时间最多的球员。2013年巴西联合会杯,老帅斯科拉里力排众议启用已在美国大联盟球队当替补的塞萨尔。塞萨尔也没有辜负老帅的期望,荣获杯赛最佳门将。 2014年巴西世界杯,在对阵智利的八分之一决赛中,塞萨尔在点球大战中扑出智利队的两个点球,用双手将巴西队托入四强。 同时,做为一名守门员,塞萨尔不仅仅有着精湛的手上技艺,他的脚下功夫同样出色,值得一提的是,在塞萨尔的职业生涯中,他曾经有过多次主罚点球绝杀的表演。

塞萨尔的妻子苏珊娜曾是罗纳尔多女友,1998年世界杯期间苏珊娜身披巴西国旗为外星人助威的画面成为了那届杯赛的经典镜头之一。苏珊娜后来和罗纳尔多分手,现在她与塞萨尔已经完婚,并已经孕育了三个孩子。

足球转会的过程

优质回答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

1997年10月,国际足联执委会根据国际足联章程第五十七条通过下列规则:

序言�

1、本规则涉及的是队员从一个国家协会转会到另一个国家协会时的身份和资格。�

2、下列第一、二、三、七、八、十章及第12、13、30、31、32和36条的规定对国家间转会均有约束力。�

3、每一个国家协会必须制定本会内转会的体制,使本会内转会有章可循。国家协会的转会规则应报国际足联批准。协会内的规则应包括上述第2款的内容,应遵循下列各条的总的原则并制定解决转会期内争议的条款。

第一章 队员类别�

第1条�

国际足联所属会员协会的队员均为业余或非业队员(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57条第1款)。�

第2条�

1、除领取参加足球比赛和从事协会足球活动的实际费用外,无任何报酬的队员为业余队员。

2、队员所需旅费、住宿费及训练、装备和保险等费用均可报销,不影响队员的业余身份。

3、任何因参加比赛或从事与协会足球有关的活动收取的报酬超过上述第2款规定的费用的队员为非业余队员,除非他根据下列第25条又获业余身份。�

第3条�

1、队员的身份由其所属的国家协会核实。�

2、国际转会中因队员的身份引起的争议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根据上述第2条的规定解决。�

第4条�

1、各国家协会应有所属非业余队员的正式登记注册。�

2、如需要,国际足联可索取注册的有关部分。�

3、队员如未在国家协会注册为非业余队员,离会时也不视为非业余队员。�

第二章 非业余队员�

第5条�

1、在国家协会以非业余身份注册的是队员应和所属俱乐部签有合同。�

2、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和有关经济条件。�

3、合同副本应送国家协会备案,国际足联有权视情况随时提取。�

4、只要是在国家协会注册的非业余队员,俱乐部与其签约时,国家协会可在合同中增加条款。�

第三章 队员资格�

第6条�

1、只有在国家协会注册,并加盟协会所属俱乐部的球员,才能参加国家协会举办的各种竞赛。�

2、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队员方可由国家协会认定参赛资格:�

1〕从未曾有某国家协会所属俱乐部中注册者;�

2〕按照国家协会的规定,在国内俱乐部间转会者;�

3〕从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转会到另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并持有前者签发国际转证明者(参见第7条)。�

3、上述条款不包括下列第7条第4款的情况及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特别授予临时资格的情况(参见第7条第3款)。�

第四章 国际转会证明�

第7条�

1、有资格在一个国家协会所属俱乐部踢球的业余和非业余队员必须在该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后,才可在另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参加比赛。�

2、如无下列情况,国家协会不得拒绝为队员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1〕队员未履行完原俱乐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原俱乐部与队员将要转会的另一个国家俱乐部之间存在非经济方面的争议(参见第14条至第17条);�

3、队员身份委员会(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或在有上述的情况下,国际足联执委会,可责令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或自行签发代替国际转会证明的证件。如为后者,应明确规定有效期限。�

4、如果自要求转会的协会提出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后,转会队员的协会仍未发出转会证明或未提供拒发转会证明的正当理由(参见上述第2款),前者可发一临时证明准许队员在该国踢球。�临时证明自提出转会要求之日算起一年后即为永久证明。如期间又收到原协会的回复,讲明了不发转会证明的正当理由(参见上述第2款),临时证明即行终止。在上述六十天的期限内,任何队员都不得参加新俱乐部的正式比赛。�

第8条�

1、只有俱乐部所属的国家协会才有权索要国际转会证明。如未经索取即收到对方国家协会的转会证明,该证明无效。国家协会不得注册该名队员,必须重新索要国际转会证明。�

2、国际转会证明为一式三份,由国家协会签署,使用国际足联专用的转会表格或内容相似的表格。

3、原始件送要求转会的国家协会。副本寄国际足联秘书处。另一份存原国家协会。�

4、收到转会证明的传真件,国家协会即可批准队员有参加比赛的临时资格。�未收到原国家协会签发的正式转会证明的原件前,队员的踢球资格将自动取消。�故意利用这一临时资格条款让其注册队员到另一个国家协会临时比赛的国家协会将受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的处罚。�

第9条�

1、国际转会证明应写明证明持有人自某日起有权在某协会比赛。�

2、国际转会证明不附带任何条件。�

国际转会证明尤其不能限定有效期。任何就此附加在转会证明上的条款均无效。�上述条款以第7条第3款及第4款的条款实施为准。(参见第33条有关队员被租借给另一俱乐部的程序)。�

3、绝对禁止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时以任何形式收费。�

第10条如转会时签有规定队员回国参加国家代表队比赛的时间的专门协议(参见第38条),协议须作为国际转会证明的附件。�

第11条�

1、国际转会证明不得发给正受停赛纪律处分的队员。�

2、如遇上述情况,国际转会证明不得在停赛处分结束之日前发出。�

3、如队员的纪律处罚为停赛一定数量的比赛,在停赛5场以下比赛的情况下,执行停赛处罚的国家协会可向另一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只要后者书面保证该队员在其协会注册期间也停赛相同数量的比赛。�

4、任何有关上述第1款中涉及停赛纪律处分的争议,都应提交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

第五章 队员国际间转换�

第12条�

1、非业余队员符合下列条件即可与另一俱乐部签约:�

1〕与原俱乐部合同期满,或将在六个月内期满;或�

2〕与原俱乐部的合同被一方以正当理由而取消;或�

3〕与原俱乐部的合同被双方经共同的协商后取消。�

2、队员的新合同下能有任何影响其履行完现有合同的内容。如队员希望在原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内签订新合同(参见上述第1款1),期间他只能签一个新合同。�

3、任何同时与多个俱乐部签约的队员将受停赛处分。直到国际足联相应的组织就此出面裁决。�

4、除非有关三方--原俱乐部,队员本人,新俱乐部--致同意,否则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转会。�

5、业余队员只要不违反原俱乐部和新俱乐部各自国家协会的有关规定,随时可以转会。第13条�

1、任何想雇用与另一俱乐部有合同在身的队员的俱乐部,在与该队员接洽前,必须以书面

形式与队员所在俱乐部联系。�

2、违反上述规定的俱乐部,将至少被罚款50,000瑞士法郎。�

3、在队员的合同期已满的情况下,队员和析俱乐部双方均不需就正在进行的接洽通知原俱

乐部。�一旦队员与新俱乐部签约,新俱乐部根据第14条的规定就可能存在的补偿问题与队员的原俱乐部联系。�

第14条�

1、如非业余队员与另一俱乐部签约,其原俱乐部有权索要训练培养费。

2、如业余队员以非业余队员身份与另一俱乐部签约,其原俱乐部有权索要训练培养费。�

3、如业余队员转会到另一俱乐部,身份不变,其原俱乐部不得索要培养费。�

4、假定已转会的业余队员,在转会后三年内成为非业余队员,其原俱乐部有权向现俱乐部索要培养费。�

5、假定队员曾以业余身份几经转会,但在首次转会后的三年内成为非业余队员,其原俱乐部有权向他现以非业余身份踢球的俱乐部索要培养费。

6、上述第4,第5款规定的三年期限只适用于年满十四岁的队员。�

7、如队员的原俱乐部根据上述第4、第5款认为自己有权索要培养费,必须于队员转为非业余队员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要求,否则不予受理(如俱乐部未遵守第13条第3款的规定,不执行此条款)。�

8、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公民的队员转会,如果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工的国家协会间转会,双方对队员与原俱乐部的工作合同已经期满无异议(即:合同规定的期限已经结束或有关双方均同意缩短或取消合同并立即生效)的情况下,不受本条款的约束。�

(上述斜体字部分只适用于1999年4月1日前签订的转会合同)。�

9、欧洲足联负责制定本足联的转会规定,解决国家协会之间训练培养补偿费等事宜及上述第8款提及的情况。�

第15条�

1、第14条所提到的培养费的数额由有关的两个俱乐部协商决定。任何队员与原俱乐部或第三者与原俱乐部达成的有关培养费协议的协议的均无效。�

2、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情况下,如队员转会至另一俱乐部,其原俱乐部可与本俱乐部的队员签订有效协议,放弃按规定自己应得的培养费。但必须有书面协议。�

3、两个俱乐部根据规定签订的培养费数额的协议须通知两个有关的国家协会。�

第16条

1、如国际转会证明签发三十天后,俱乐部之间仍不能就队员的训练培养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参见第14条),而又不属于下列第4款由洲足联解决的情况,需将争议交国际足联解决。

2、洲足联可制定本足联解决上述第1款所争议的规定,在本辖区的会员国中执行。�

3、洲足联制定的上述第2款提到的规定必须交国际足联执委会批准。�

4、如果洲足联的规定已生效,该足联所管辖的俱乐部之间的经济纠纷只能由洲足联解决。

5、上述机构做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6、必须在转会证明发出后十二个月内将争议提交国际足联或有关洲足联。�

第17条�

俱乐部之间有关队员训练培养费方面的争议提效国际足联后,由国际足联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解决。如争议涉及合同条款,则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

第18条�

1、上述第17条提及的专门委员会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主席,或他的代表及两名国际足联主席特别任命的委员组成,前者负责主持会议。�

2、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不得与争议涉及的俱乐部的国家协会有关。�

3、专门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必须执行。�

第19条�

不属于队员训练培养费方面的其他任何争议,即:�

-队员业余和非业余身份的争议;�

-国家协会之间,俱乐部和、或队员之间与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争议;�

-队员现在国家协会和、或俱乐部允许其应召回国参加比赛的争议;�

-本规则范围内的其他争议。�

上述争议只能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

第20条�

1、两个俱乐部之间关于队员的训练培养费数额的任何争议不得影响队员的体育运动或职业活动,也不得因此原因拒发国际转会证明。�

2、除上述第1款的原因外,其他争议可导致队员停赛。�

3、值得强调的是,如队员确实未履行其和原俱乐部的经济义务(欠款,未归还装备或用品等),国家协会可拒发国际转会证明。队员一旦还清欠款,或归还了物品,国家协会就应立即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第六章:向执委会上诉的程序�

第21条�

1、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决定应按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的(d)和(e)款的规定报告执委会(参见国

际足联章程第34条第5款)。�

2、为保证及时处理申诉,由一个国际足联部分执委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负责对所有申述做出明确的裁决,组成该委员会的执委不得同时是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委员。�

第22条�

1、国际足联秘书处收到的所有上诉由国际足联主席任命三名执委组成特别委员会负责处理。这三名执委不得是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委员。�

2、上述委员不得与争议涉及的俱乐部的国家协会有关。�

3、由国际足联主席指定处理各次上诉的特别委员会主席。�

第23条�

1、与裁决直接有关的国家协会、俱乐部、队员或教练员如不服均可上诉。�

2、如不服裁决,提出上诉,可维持,取消或修改原决定,也可做出不利申述方的决定。�

第24条�

1、上诉应在国际足联秘书处将裁决通知有关各方后二十天内提出。�

2、国际足联只受理通过国家协会提出的上诉。上诉必须是书面的,由申述方签字方可有效。3、2000瑞士法郎的上诉费用应在上述第1款规定的时间内交到国际足联秘书和。如胜诉,费用退还。如败诉,费用没收。�

4、如上诉明显无理,作为纪律处罚,还将对上诉方处以罚款。�

5、上诉委员会决定申诉所需费用由谁承担。�

第七章 业余身份的重新获得�

第26条�

1、非业余队员在重新获得业余身份前,需有一段过渡期。�

2、在甘国家协会以非业余身份注册的队员,须经过六个月的过渡期才可归为业余队员。但如果队员是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公民,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的国家协会重获业余身份,这一过渡期可缩短为一个月。�

(过渡条款:上述斜体部分适用于1997年4月30日以后的情况。)�

3、过渡期从队员在某俱乐部以非业余身份参加者的最后一场比赛的日期算起。�

第26条�

1、非业余队员重获另一俱乐部的业余身份后,其原俱乐部不得要求现俱乐部付给补偿费。

2、下列第27条可能发生的情况除外。�

第27条�

1、如果队员重获业余身份之日起三年内,又恢复非业余身份,他重获业余身份前所注册的俱乐部有权就其训练要求补偿费(如上述情况发生在同一国家协会的俱乐部,以协会规定为准)。�

2、如队员又变换了俱乐部,队员以业余身份注册过一段时间的俱乐部不得要求补偿费。�

3、如对重获业余身份的队员是否确实以业余身份在新注册的俱乐部踢球有疑问,该队员以非业余身份最后效力的俱乐部可要求国际足联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采取有关措施。�

第八章 停止踢球�

第28条�

1、不再参加正式比赛的非业余队员,在三十个月内,仍被视为最后雇用他的俱乐部的注册队员。�

2、时间从队员停止比赛的赛季结束开始计算。�

3、合同期满,不再参加比赛的非业余队员所在俱乐部不得向队员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

4、此条各款不妨碍某人在不踢球的条件下从一个俱乐部转入另一个俱乐部。�

第29条�

1、如在第28条第1款规定的时间内,已经停赛的非业余队员希望以同样身份重新开始踢球,他仍为最后受雇的俱乐部的队员。如果该俱乐部允许他转会,则有权要求培养补偿费(如在同一协会内转会,以协会规定为准)。�

2、如已超过第28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队员最后所属的俱乐部则无权再要求任何补偿。�

第九章 特别条款�

第30条�

1、俱乐部之间的转会合同及队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体检结果或获得工作许可的影响。�

2、因此,欲雇用队员的俱乐部应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必要的调查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将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训练和培养补偿费用(或应付的工资)。�

第31条�

如在俱乐部之间签订队员转会合同,或队员与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时由国际足联队员转会经纪人代理,在合同中必须提及这一事实,并在合同中清楚写明承担这一责任的经纪人姓名。

第32条�

只有俱乐部有权按本规则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索取补偿费。�

第33条�

1、按本规则条款规定,一个俱乐部将队员租借给另一俱乐部即为转会,并依下列情况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队员离开一个国家协会加入另一国家协会并被租借给其所属的俱乐部踢球;�

-租借期满,队员回到原俱乐部所属的国家协会。�

2、租借非业余队员的条件(租借期,租借的责任等)应由有关双方签订一份书面合同,而不

得的转会证明上附加条款,否则无效(参见第9条第2款)。�

3、不经出租队员的俱乐部的书面授权,租借队员的俱乐部不得将队员转会到第三家俱乐部。4、除非有意将租借期与赛季结束安排在一起,队员的租借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34条�

任何有关避难队员的身份问题均由队员身份委员会做裁决。�

第35条�

十四岁以下队员不需要国际转会证明。�

第36条�

未满十八岁的队员以非业余身份签订的合同期不得超过三年。任何有关延长合同期的条款均无效。�

(此条款只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

第37条�

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不受理任何自发生起已超过两年的争议。�

第十章 队员回国代表国家比赛�

第38条�

1、任何与非业余国家队队员签有合同的俱乐部,无论队员年龄大小,都必须在其被选为本国国家队的情况下,允许他回国参赛。�

2、这一条款同样也适用于同一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如俱乐部的队员被召参加国家队的比赛,俱乐部必须放行。�

本条款适用于下列比赛:�

(1)每年不超过五场国际比赛。如已参加了七场国际比赛,而当年该国家协会还需进行世界杯预选赛,必须允许队员参加完世界杯预赛。�

(2)此外,国际足联所有赛事决赛阶段的比赛或由国家一队参加的洲际锦标赛决赛阶段的比赛;或洲际足联组织的与出线国际足联比赛有关的其他比赛的决赛。�

(3)此外,任何由国际足联执委会做出特殊决议的有关比赛。�

3、如一国家协会的代表队获当然出线权,上述第2款规定的比赛减至每年五场。�

4、队员回国比赛应有训练的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国际友谊赛:四十八小时;�

(2)国际比赛预赛:五天(包括比赛日)�

(3)国际比赛决赛:十四天。任何情况下,队员都必须于开球前48小时到达比赛地点。�

5、有关足协和俱乐部可根据需要,就延长队员回国比赛的时间达成协议。如在队员转会时即已达成了协议,协议副本应附在国际转会证明后。�

6、依此条款应召完成国家协会的任务后的队员必须在他被召开参加的比赛结束后24小时之内归队。如比赛在队员注册俱乐部以外的洲进行,这一期限可延长至48小时。�

7、如队员被召参加的两场比赛之间相隔八天,不可留队不归。�

第39条�

1、除非就延长回国比赛的时间另达成了补偿的协议(参见第38条第5款),否则按第38条规定允许队员回国比赛的俱乐部不得要求经济补偿。�

2、召回队员的国安协会应承担员国比赛的旅费。�

3、被召队员注册的俱乐部应负责队员整个被召时期的伤病保险,包括他应召参加的国际比赛中的受伤保险。�

第40条�

1、任何在俱乐部注册的队员,当其本国协会召其回国参加某一级国家队比赛时,都必须应召回国。�

2、召回在国外的队员的协会必须在要求其参加的比赛之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需借助国际足联要求在国外踢球的队员回国参赛的协会只能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求助国际足联:�

(1)已要求队员现在注册的国家协会干预,但未果;�

(2)有关情况报告必须在要求队员参赛之日前五天送达国际足联。�

第41条�

因伤病不能应召的队员,如其协会要求,必须接受协会提定医生的检查。�

第42条�

根据第38条,队员在被召期间或本应被召期间绝不能替其注册的俱乐部比赛。不论因何原因,队员不愿或不能应召,此项不得为其俱乐部上场比赛的时间规定还需再加五天。�

第43条�

1、如俱乐部不按上述第38条至第42条行事,拒绝让队员回国比赛或对召集不予理睬,将实行下列制裁:�

(1)罚款;�

(2)警告或停赛有关俱乐部。�

2、违反上述第42条规定的俱乐部将受如下制裁:�

(1)上述第1款所列部分或全部处罚;�

(2)俱乐部所属国家协会将宣布有该队员参加的比赛为对方获胜,其俱乐部所得分数均无效。以杯赛制进行的任何比赛不论比分如何均判对方队获胜。�

第十一章 最后条款�

第44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国际足联执委会处理并不得上诉。�

第45条�

本规则首次于1991年4月实行,并分别于1991年12月、1993年12月、1996年12月、1997年5月和1997年9月由国际足联执委会修订。

回答者:kinllen - 副总裁 十级 4-10 11:40

不是这样的,转会费是俱乐部给俱乐部的钱,工资是转会后另外和球员算得,也就是说你要请那个球员转会首先你要给他的俱乐部一定的转会费用,他的俱乐部同意后你在和那个球员谈工资,球员同意后就可以转会了,也就是说转会费是一次性的,而工资你每年都要支付给那个球员,而且一般转会期一年只有两次。

德甲为什么比不上西甲,意甲和英超?

优质回答1 每个国家的文化不同,德国素来重视传统,所以一直是强队越来越强而弱队则越来越弱,特别是拜仁慕尼黑这只大老虎在,其他球队即使有令人瞩目的球星出现,也会被他强取豪夺,故德甲的竞争性一直不强,很难有抢眼的黑马出现

2 德甲的中庸的表现难以征服中国观众。德甲的技术性不是最强,一直没有西甲或者意甲强;而德甲的对抗性也不是最强,和英超比起来又处于下风。这种中庸状态或者说平均状态难以抓住球迷的特殊心理,所以其吸引力一直不够。

3 转播不力,德甲诸强对中国的商业化动作太少,媒体也不太关注。德甲诸强中,只有拜仁为了商业目的,主动到中国来进行过商业访问,其他德甲强队,如不来梅,沙尔克04,汉堡等都没有进行过相关活动。虽说有邵加一,谢晖,杨晨等国脚的新闻来吸引观众眼球,但是他们要么不是绝对主力,上场次数不够多(邵加一),要么踢的是德乙(谢晖),要么早就回国了(杨晨)。所以缺乏足够的注意力,当然无法征服球迷和媒体。

4 明星不够多。除了德国本土球星外,其他顶级球星大多都被英超,意甲,西甲的豪门挖走,甚至有的时候法甲都比德甲的外来明星多,这种相对较为闭塞的情况当然无法使球迷满意。

5 近几年成绩下滑明显。德甲球队已经好久没拿欧冠,甚至是进入欧冠的半决赛或者决赛了,这种曝光率显然无法使观众关注他们的行动。

6 小道新闻太少——不算理由的理由。比如今年转会市场,除了巴拉克去了蓝军,还有什么吸引球迷的德甲消息吗?而且这条消息只会让大家更为关注蓝军而已。

不过说句不爱国的话,看中超还不如看德甲,中超除了时间适合我们球迷外,其他几乎没有任何优势,感觉有点可悲,越来越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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