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球员的身价,年薪和转会费是什么意思?答转会费是指:球员从旧的俱乐部卖到新的俱乐部踢球的费用。身价其实就是指转会费了。年薪是指:球员所在的俱乐部给球员的薪水。球员的竞技...

今天运困体育就给我们广大朋友来聊聊英超转会,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答案。

球员的身价,年薪和转会费是什么意思?

球员的身价,年薪和转会费是什么意思?

转会费是指:球员从旧的俱乐部卖到新的俱乐部踢球的费用。身价其实就是指转会费了。年薪是指:球员所在的俱乐部给球员的薪水。

球员的竞技水平、年龄以及剩下的合同年限等影响转会价格,但影响程度不确定。

为了促成球员支持该项转会,新球队还会付款给球员一笔钱,这就是签字费。属于不计算在球员工资以及转会费和违约金之内的转会费用。

从球员合同截至日期6个月前开始,其他俱乐部就可以提前和球员签一份合同,球员合同到期后自由转会,原俱乐部不会得到赔偿,而且球员的身价与剩余合同价值有一定关系。因此球员在合同还有一两年到期时转会,转会价一般不会很高。

欧洲足球明星的转会费是如何分配和计算的?

依据博斯曼法案分配和计算

合同期限:俱乐部和球员最长的合同为期5年

1、二十八岁以下球员

二十八岁以下球员(不包括二十八岁)自从签定合同的当日内合同三年受到保护,之后两年可随时接受其它俱乐部的出价,而这时一旦答应加盟新球队,那么新球队将支付一个相当于他剩余合同上的工资作为赔偿。

2、二十八岁球员

二十八岁(包括)球员的相应的保护期为两年

而所有合同的最后半年属于合同结束阶段,任何俱乐部只要能够给出该球员满意的合同,那该球员将可以在合同最后半年结束之后自由转会去新的俱乐部而新俱乐部不用支付任何费用给原俱乐部。

3、还有关于欧洲十六岁以下青训合同

合同只能一年一签,并且可以自由转会去其它俱乐部,而新俱乐部则要支付给原俱乐部一笔赔偿金,以鼓励青训培养。

扩展资料:

转会费的实际操作:

在球员转会的过程中通常会涉及三场谈判

一、就是转会费谈判,两家俱乐部商谈转会的价格。

二、乙俱乐部和球员经纪人商谈球员个人的年薪和奖金等待遇问题。

三、乙俱乐部和经纪人商谈经纪人的费用。

转会费中,甲俱乐部一定会得到大部分(也就是卖家),而剩下的小部分则是由球员和经纪人分得。但具体的比例,这是由四方在谈判中约定好的,一般不会向外界透露。不过通常经纪人的会拿到转会费的5%-10%作为佣金。

而球员本人会得到四项收入:

1、前东家买断“忠诚奖金“。

2、据此前合同中拟定的“转会费分成”条款。

3、肖像权变更的收入。

4、新东家提供的签字费。

这四项收入中的前三个种收入,都可能直接从球员转会费中来支付。

除此之外,球员转会时,他在青少年时期(12-15岁)的球队会得到转会费的1%-5%作为青训培养费,也是FIFA规定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博斯曼法案

球员转会费用和俱乐部是怎么分配的

一般情况下,俱乐部花在某位球员的转会费用是全部给该球员的原俱乐部的。

但也有特殊,合法的就是在球员与原俱乐部的合同中可以规定球员也能得到转会费用一部分,多少由球员与俱乐部协商。或者是在付给原俱乐部转会费用后,给该球员合同时额外的给钱,称之为签字费(一般都不低,少则几万,多则100万不等)

不合法的就是原俱乐部的主教练(一般是英超那种转会与战术集中的)会抽去转会费用的一部分,前段时间英超有关部门调查了这事,称之为黑金门事件。或者经纪人分得一部分,通常这个提成很恐怖,比较厉害的有百分之30到40!

足球运动员的工资和奖金所得是税前还是税后

一般来讲,英超和德甲的薪水如果没有其他附带说明,都是指税前。

意甲、西甲、法甲的薪水如果不附带其他说明,都是指税后。

但是英超是讲周薪的,西甲德甲意甲法甲是讲年薪的。而且英超单位是英镑,其他的一般是欧元。

对于俱乐部来说,需要斟酌的是球员们的税前工资,因为包括交税部分在内都是俱乐部所需要承担的支出。而对于球员来说,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真正拿到多少,才是值得考量的根本。

why 英超要算周薪:

事实上,英国和部分英联邦国家至今保持着薪水按周计算的传统,部分企业也真的会按周发放薪水。但是,由于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合约大多以年为单位(准确的说是从签约日到某年的6月30日为止),同时为了简化工作量,因此英超很多球队仍然是每月发放球员工资的。

将周薪换算为年薪其实很简单,直接将周薪乘以52就可以。尽管不是每周都有比赛,但英超球员拿到手的工资仍然是要算满一年,也就是52周的。因此,鲁尼的年薪也就是30*52=1560万英镑,当时折合约1890万欧元。由于近期英镑对于欧元的持续升值,按照目前汇率折合约2160万欧元。

跟你说说五大联赛国家的最高档税率(关于各档次的税率就不一一说了):

英国:2013年4月开始,个人所得税最高档税率从此前的50%降低到45%

西班牙:2015年1月开始,大部分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最高档税率从此前的52%降低到47%

意大利:2005年至今,意大利的个人所得税最高档税率为43%

德国:2007年至今,德国的个人所得税最高档税率为45%

法国:2015年,法国的个人所得税最高档税率为45%

但是,摩纳哥是一只特殊的球队:

由于摩纳哥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并不属于法国。因此,参加法甲的摩纳哥俱乐部有着一项全欧洲独一无二的巨大优势。

众所周知,摩纳哥被誉为欧洲的“免税天堂”,外籍人士在这里可以享受免税优待。具体到俱乐部来说,在摩纳哥效力的非法国球员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需要上交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障金用于养老与医疗,如果未来离开则可以取出。

而在摩纳哥效力的法国球员就没这么幸运了,根据法国与摩纳哥之间的互惠协议,他们仍然要像其他法甲球队的同胞那样向法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正是因为如此,摩纳哥的富豪老板才可以在前两年为法尔考等人开出极具诱惑力的合同,并迅速建设出一支豪华的球队。

此外:

土耳其、俄罗斯两国的个税税率分别是15%、13%,因此在这两国联赛效力有着其独特的吸引力。众多实力球星和南美足坛的天才少年会选择到土超和俄超淘金,也就不是太难理解的事情了。

而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档为每月超过8万人民币的部分,该部分税率为45%。

另外,德国还有个教会税:

德国是欧洲少数仍然保留教会税的国家之一。教会税并非按收入计算,而是按应缴所得税计算,所有罗马天主教会和福音新教的信徒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8%-9%的教会税(也就是收入的1%-4%),财政部门收取后将直接交给教会。缴纳教会税的人数,约占整个德国人口的70%左右。因此,多数情况下德国人会被默认为教会税的纳税人,但若在户籍登记的信仰一栏注明自己是无神论者,则不会再扣缴这项税负。

一些限制工资的政策:

伴随着不断上涨的球员工资给俱乐部带来的巨大压力,各国联赛的管理者们也开始进行一些政策上的限制。

英超:

英超联盟从2013年开始实行了新的工资监管规则,所有工资总额超过5200万英镑的俱乐部,未来每赛季上涨的工资总额,最多只能在该赛季商业收入增长的基础上多出400万英镑。违反这条的处罚,是下个转会期只能“卖一买一”,且卖出球员工资必须达到引进球员的75%。情节严重者将直接被扣减联赛积分。

该规则对所有英超与英冠俱乐部适用,女王公园巡游者等球队都曾经因为违反该条款而受到处罚。2014年曾经提议过更加严格的工资政策,但在英冠俱乐部的试点投票中被否决。

西甲:

西班牙足球职业联盟从2012年开始,在西甲和西乙强制实行“工资帽”制度。该制度的具体内容是:每赛季球员工资和转会费的总和以俱乐部收入的70%为限。

2014-2015赛季,西甲联盟给巴萨的工资上限为3.48亿欧元,皇马为3.28亿欧元,而赫塔菲则只有1870万欧元。因此,如果赫塔菲将年薪220万欧元的佩德罗-莱昂注册进西甲报名的25人大名单,那么俱乐部将不可避免地超过工资帽的上限。

最终佩德罗-莱昂未能报名,也没有别的球队提出能让赫塔菲满意的报价。这位曾经的追风少年在看台上等待了长达4个月之后,才在第13轮联赛迎来了本赛季首秀。

另外,你说的西甲,我就跟你说说西甲“最低工资保障”规定:

每个签订职业合同的西甲球员每年至少得到24万欧元的工资(西乙球员每人每年12万欧元)。各俱乐部必须给球员缴纳社保,这项权利还是西班牙球员通过罢工的方式获得的。1979年,西甲发生了第一次罢赛,这次罢赛带来的好处就是球员成功加入社保。不过这笔钱相对工资支出来说显得微不足道,俱乐部给每位球员缴纳的费用也就每年几万欧元而已。

关于欧洲五大联赛足球运动员的转会

额 LZ不是球迷吧? 问题我基本看懂了 汗 真多这是复制来的 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

1997年10月,国际足联执委会根据国际足联章程第五十七条通过下列规则:

序言�

1、本规则涉及的是队员从一个国家协会转会到另一个国家协会时的身份和资格。�

2、下列第一、二、三、七、八、十章及第12、13、30、31、32和36条的规定对国家间转会均有约束力。�

3、每一个国家协会必须制定本会内转会的体制,使本会内转会有章可循。国家协会的转会规则应报国际足联批准。协会内的规则应包括上述第2款的内容,应遵循下列各条的总的原则并制定解决转会期内争议的条款。

第一章 队员类别�

第1条�

国际足联所属会员协会的队员均为业余或非业队员(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57条第1款)。�

第2条�

1、除领取参加足球比赛和从事协会足球活动的实际费用外,无任何报酬的队员为业余队员。

2、队员所需旅费、住宿费及训练、装备和保险等费用均可报销,不影响队员的业余身份。

3、任何因参加比赛或从事与协会足球有关的活动收取的报酬超过上述第2款规定的费用的队员为非业余队员,除非他根据下列第25条又获业余身份。�

第3条�

1、队员的身份由其所属的国家协会核实。�

2、国际转会中因队员的身份引起的争议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根据上述第2条的规定解决。�

第4条�

1、各国家协会应有所属非业余队员的正式登记注册。�

2、如需要,国际足联可索取注册的有关部分。�

3、队员如未在国家协会注册为非业余队员,离会时也不视为非业余队员。�

第二章 非业余队员�

第5条�

1、在国家协会以非业余身份注册的是队员应和所属俱乐部签有合同。�

2、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和有关经济条件。�

3、合同副本应送国家协会备案,国际足联有权视情况随时提取。�

4、只要是在国家协会注册的非业余队员,俱乐部与其签约时,国家协会可在合同中增加条款。�

第三章 队员资格�

第6条�

1、只有在国家协会注册,并加盟协会所属俱乐部的球员,才能参加国家协会举办的各种竞赛。�

2、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队员方可由国家协会认定参赛资格:�

1〕从未曾有某国家协会所属俱乐部中注册者;�

2〕按照国家协会的规定,在国内俱乐部间转会者;�

3〕从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转会到另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并持有前者签发国际转证明者(参见第7条)。�

3、上述条款不包括下列第7条第4款的情况及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特别授予临时资格的情况(参见第7条第3款)。�

第四章 国际转会证明�

第7条�

1、有资格在一个国家协会所属俱乐部踢球的业余和非业余队员必须在该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后,才可在另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参加比赛。�

2、如无下列情况,国家协会不得拒绝为队员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1〕队员未履行完原俱乐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原俱乐部与队员将要转会的另一个国家俱乐部之间存在非经济方面的争议(参见第14条至第17条);�

3、队员身份委员会(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或在有上述的情况下,国际足联执委会,可责令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或自行签发代替国际转会证明的证件。如为后者,应明确规定有效期限。�

4、如果自要求转会的协会提出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后,转会队员的协会仍未发出转会证明或未提供拒发转会证明的正当理由(参见上述第2款),前者可发一临时证明准许队员在该国踢球。�临时证明自提出转会要求之日算起一年后即为永久证明。如期间又收到原协会的回复,讲明了不发转会证明的正当理由(参见上述第2款),临时证明即行终止。在上述六十天的期限内,任何队员都不得参加新俱乐部的正式比赛。�

第8条�

1、只有俱乐部所属的国家协会才有权索要国际转会证明。如未经索取即收到对方国家协会的转会证明,该证明无效。国家协会不得注册该名队员,必须重新索要国际转会证明。�

2、国际转会证明为一式三份,由国家协会签署,使用国际足联专用的转会表格或内容相似的表格。

3、原始件送要求转会的国家协会。副本寄国际足联秘书处。另一份存原国家协会。�

4、收到转会证明的传真件,国家协会即可批准队员有参加比赛的临时资格。�未收到原国家协会签发的正式转会证明的原件前,队员的踢球资格将自动取消。�故意利用这一临时资格条款让其注册队员到另一个国家协会临时比赛的国家协会将受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的处罚。�

第9条�

1、国际转会证明应写明证明持有人自某日起有权在某协会比赛。�

2、国际转会证明不附带任何条件。�

国际转会证明尤其不能限定有效期。任何就此附加在转会证明上的条款均无效。�上述条款以第7条第3款及第4款的条款实施为准。(参见第33条有关队员被租借给另一俱乐部的程序)。�

3、绝对禁止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时以任何形式收费。�

第10条如转会时签有规定队员回国参加国家代表队比赛的时间的专门协议(参见第38条),协议须作为国际转会证明的附件。�

第11条�

1、国际转会证明不得发给正受停赛纪律处分的队员。�

2、如遇上述情况,国际转会证明不得在停赛处分结束之日前发出。�

3、如队员的纪律处罚为停赛一定数量的比赛,在停赛5场以下比赛的情况下,执行停赛处罚的国家协会可向另一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只要后者书面保证该队员在其协会注册期间也停赛相同数量的比赛。�

4、任何有关上述第1款中涉及停赛纪律处分的争议,都应提交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

第五章 队员国际间转换�

第12条�

1、非业余队员符合下列条件即可与另一俱乐部签约:�

1〕与原俱乐部合同期满,或将在六个月内期满;或�

2〕与原俱乐部的合同被一方以正当理由而取消;或�

3〕与原俱乐部的合同被双方经共同的协商后取消。�

2、队员的新合同下能有任何影响其履行完现有合同的内容。如队员希望在原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内签订新合同(参见上述第1款1),期间他只能签一个新合同。�

3、任何同时与多个俱乐部签约的队员将受停赛处分。直到国际足联相应的组织就此出面裁决。�

4、除非有关三方--原俱乐部,队员本人,新俱乐部--致同意,否则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转会。�

5、业余队员只要不违反原俱乐部和新俱乐部各自国家协会的有关规定,随时可以转会。第13条�

1、任何想雇用与另一俱乐部有合同在身的队员的俱乐部,在与该队员接洽前,必须以书面

形式与队员所在俱乐部联系。�

2、违反上述规定的俱乐部,将至少被罚款50,000瑞士法郎。�

3、在队员的合同期已满的情况下,队员和析俱乐部双方均不需就正在进行的接洽通知原俱

乐部。�一旦队员与新俱乐部签约,新俱乐部根据第14条的规定就可能存在的补偿问题与队员的原俱乐部联系。�

第14条�

1、如非业余队员与另一俱乐部签约,其原俱乐部有权索要训练培养费。

2、如业余队员以非业余队员身份与另一俱乐部签约,其原俱乐部有权索要训练培养费。�

3、如业余队员转会到另一俱乐部,身份不变,其原俱乐部不得索要培养费。�

4、假定已转会的业余队员,在转会后三年内成为非业余队员,其原俱乐部有权向现俱乐部索要培养费。�

5、假定队员曾以业余身份几经转会,但在首次转会后的三年内成为非业余队员,其原俱乐部有权向他现以非业余身份踢球的俱乐部索要培养费。

6、上述第4,第5款规定的三年期限只适用于年满十四岁的队员。�

7、如队员的原俱乐部根据上述第4、第5款认为自己有权索要培养费,必须于队员转为非业余队员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要求,否则不予受理(如俱乐部未遵守第13条第3款的规定,不执行此条款)。�

8、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公民的队员转会,如果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工的国家协会间转会,双方对队员与原俱乐部的工作合同已经期满无异议(即:合同规定的期限已经结束或有关双方均同意缩短或取消合同并立即生效)的情况下,不受本条款的约束。�

(上述斜体字部分只适用于1999年4月1日前签订的转会合同)。�

9、欧洲足联负责制定本足联的转会规定,解决国家协会之间训练培养补偿费等事宜及上述第8款提及的情况。�

第15条�

1、第14条所提到的培养费的数额由有关的两个俱乐部协商决定。任何队员与原俱乐部或第三者与原俱乐部达成的有关培养费协议的协议的均无效。�

2、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情况下,如队员转会至另一俱乐部,其原俱乐部可与本俱乐部的队员签订有效协议,放弃按规定自己应得的培养费。但必须有书面协议。�

3、两个俱乐部根据规定签订的培养费数额的协议须通知两个有关的国家协会。�

第16条

1、如国际转会证明签发三十天后,俱乐部之间仍不能就队员的训练培养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参见第14条),而又不属于下列第4款由洲足联解决的情况,需将争议交国际足联解决。

2、洲足联可制定本足联解决上述第1款所争议的规定,在本辖区的会员国中执行。�

3、洲足联制定的上述第2款提到的规定必须交国际足联执委会批准。�

4、如果洲足联的规定已生效,该足联所管辖的俱乐部之间的经济纠纷只能由洲足联解决。

5、上述机构做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6、必须在转会证明发出后十二个月内将争议提交国际足联或有关洲足联。�

第17条�

俱乐部之间有关队员训练培养费方面的争议提效国际足联后,由国际足联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解决。如争议涉及合同条款,则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

第18条�

1、上述第17条提及的专门委员会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主席,或他的代表及两名国际足联主席特别任命的委员组成,前者负责主持会议。�

2、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不得与争议涉及的俱乐部的国家协会有关。�

3、专门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必须执行。�

第19条�

不属于队员训练培养费方面的其他任何争议,即:�

-队员业余和非业余身份的争议;�

-国家协会之间,俱乐部和、或队员之间与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争议;�

-队员现在国家协会和、或俱乐部允许其应召回国参加比赛的争议;�

-本规则范围内的其他争议。�

上述争议只能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

第20条�

1、两个俱乐部之间关于队员的训练培养费数额的任何争议不得影响队员的体育运动或职业活动,也不得因此原因拒发国际转会证明。�

2、除上述第1款的原因外,其他争议可导致队员停赛。�

3、值得强调的是,如队员确实未履行其和原俱乐部的经济义务(欠款,未归还装备或用品等),国家协会可拒发国际转会证明。队员一旦还清欠款,或归还了物品,国家协会就应立即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第六章:向执委会上诉的程序�

第21条�

1、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决定应按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的(d)和(e)款的规定报告执委会(参见国

际足联章程第34条第5款)。�

2、为保证及时处理申诉,由一个国际足联部分执委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负责对所有申述做出明确的裁决,组成该委员会的执委不得同时是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委员。�

第22条�

1、国际足联秘书处收到的所有上诉由国际足联主席任命三名执委组成特别委员会负责处理。这三名执委不得是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委员。�

2、上述委员不得与争议涉及的俱乐部的国家协会有关。�

3、由国际足联主席指定处理各次上诉的特别委员会主席。�

第23条�

1、与裁决直接有关的国家协会、俱乐部、队员或教练员如不服均可上诉。�

2、如不服裁决,提出上诉,可维持,取消或修改原决定,也可做出不利申述方的决定。�

第24条�

1、上诉应在国际足联秘书处将裁决通知有关各方后二十天内提出。�

2、国际足联只受理通过国家协会提出的上诉。上诉必须是书面的,由申述方签字方可有效。3、2000瑞士法郎的上诉费用应在上述第1款规定的时间内交到国际足联秘书和。如胜诉,费用退还。如败诉,费用没收。�

4、如上诉明显无理,作为纪律处罚,还将对上诉方处以罚款。�

5、上诉委员会决定申诉所需费用由谁承担。�

第七章 业余身份的重新获得�

第26条�

1、非业余队员在重新获得业余身份前,需有一段过渡期。�

2、在甘国家协会以非业余身份注册的队员,须经过六个月的过渡期才可归为业余队员。但如果队员是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公民,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的国家协会重获业余身份,这一过渡期可缩短为一个月。�

(过渡条款:上述斜体部分适用于1997年4月30日以后的情况。)�

3、过渡期从队员在某俱乐部以非业余身份参加者的最后一场比赛的日期算起。�

第26条�

1、非业余队员重获另一俱乐部的业余身份后,其原俱乐部不得要求现俱乐部付给补偿费。

2、下列第27条可能发生的情况除外。�

第27条�

1、如果队员重获业余身份之日起三年内,又恢复非业余身份,他重获业余身份前所注册的俱乐部有权就其训练要求补偿费(如上述情况发生在同一国家协会的俱乐部,以协会规定为准)。�

2、如队员又变换了俱乐部,队员以业余身份注册过一段时间的俱乐部不得要求补偿费。�

3、如对重获业余身份的队员是否确实以业余身份在新注册的俱乐部踢球有疑问,该队员以非业余身份最后效力的俱乐部可要求国际足联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采取有关措施。�

第八章 停止踢球�

第28条�

1、不再参加正式比赛的非业余队员,在三十个月内,仍被视为最后雇用他的俱乐部的注册队员。�

2、时间从队员停止比赛的赛季结束开始计算。�

3、合同期满,不再参加比赛的非业余队员所在俱乐部不得向队员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

4、此条各款不妨碍某人在不踢球的条件下从一个俱乐部转入另一个俱乐部。�

第29条�

1、如在第28条第1款规定的时间内,已经停赛的非业余队员希望以同样身份重新开始踢球,他仍为最后受雇的俱乐部的队员。如果该俱乐部允许他转会,则有权要求培养补偿费(如在同一协会内转会,以协会规定为准)。�

2、如已超过第28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队员最后所属的俱乐部则无权再要求任何补偿。�

第九章 特别条款�

第30条�

1、俱乐部之间的转会合同及队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体检结果或获得工作许可的影响。�

2、因此,欲雇用队员的俱乐部应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必要的调查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将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训练和培养补偿费用(或应付的工资)。�

第31条�

如在俱乐部之间签订队员转会合同,或队员与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时由国际足联队员转会经纪人代理,在合同中必须提及这一事实,并在合同中清楚写明承担这一责任的经纪人姓名。

第32条�

只有俱乐部有权按本规则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索取补偿费。�

第33条�

1、按本规则条款规定,一个俱乐部将队员租借给另一俱乐部即为转会,并依下列情况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队员离开一个国家协会加入另一国家协会并被租借给其所属的俱乐部踢球;�

-租借期满,队员回到原俱乐部所属的国家协会。�

2、租借非业余队员的条件(租借期,租借的责任等)应由有关双方签订一份书面合同,而不

得的转会证明上附加条款,否则无效(参见第9条第2款)。�

3、不经出租队员的俱乐部的书面授权,租借队员的俱乐部不得将队员转会到第三家俱乐部。4、除非有意将租借期与赛季结束安排在一起,队员的租借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34条�

任何有关避难队员的身份问题均由队员身份委员会做裁决。�

第35条�

十四岁以下队员不需要国际转会证明。�

第36条�

未满十八岁的队员以非业余身份签订的合同期不得超过三年。任何有关延长合同期的条款均无效。�

(此条款只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

第37条�

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不受理任何自发生起已超过两年的争议。�

第十章 队员回国代表国家比赛�

第38条�

1、任何与非业余国家队队员签有合同的俱乐部,无论队员年龄大小,都必须在其被选为本国国家队的情况下,允许他回国参赛。�

2、这一条款同样也适用于同一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如俱乐部的队员被召参加国家队的比赛,俱乐部必须放行。�

本条款适用于下列比赛:�

(1)每年不超过五场国际比赛。如已参加了七场国际比赛,而当年该国家协会还需进行世界杯预选赛,必须允许队员参加完世界杯预赛。�

(2)此外,国际足联所有赛事决赛阶段的比赛或由国家一队参加的洲际锦标赛决赛阶段的比赛;或洲际足联组织的与出线国际足联比赛有关的其他比赛的决赛。�

(3)此外,任何由国际足联执委会做出特殊决议的有关比赛。�

3、如一国家协会的代表队获当然出线权,上述第2款规定的比赛减至每年五场。�

4、队员回国比赛应有训练的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国际友谊赛:四十八小时;�

(2)国际比赛预赛:五天(包括比赛日)�

(3)国际比赛决赛:十四天。任何情况下,队员都必须于开球前48小时到达比赛地点。�

5、有关足协和俱乐部可根据需要,就延长队员回国比赛的时间达成协议。如在队员转会时即已达成了协议,协议副本应附在国际转会证明后。�

6、依此条款应召完成国家协会的任务后的队员必须在他被召开参加的比赛结束后24小时之内归队。如比赛在队员注册俱乐部以外的洲进行,这一期限可延长至48小时。�

7、如队员被召参加的两场比赛之间相隔八天,不可留队不归。�

第39条�

1、除非就延长回国比赛的时间另达成了补偿的协议(参见第38条第5款),否则按第38条规定允许队员回国比赛的俱乐部不得要求经济补偿。�

2、召回队员的国安协会应承担员国比赛的旅费。�

3、被召队员注册的俱乐部应负责队员整个被召时期的伤病保险,包括他应召参加的国际比赛中的受伤保险。�

第40条�

1、任何在俱乐部注册的队员,当其本国协会召其回国参加某一级国家队比赛时,都必须应召回国。�

2、召回在国外的队员的协会必须在要求其参加的比赛之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需借助国际足联要求在国外踢球的队员回国参赛的协会只能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求助国际足联:�

(1)已要求队员现在注册的国家协会干预,但未果;�

(2)有关情况报告必须在要求队员参赛之日前五天送达国际足联。�

第41条�

因伤病不能应召的队员,如其协会要求,必须接受协会提定医生的检查。�

第42条�

根据第38条,队员在被召期间或本应被召期间绝不能替其注册的俱乐部比赛。不论因何原因,队员不愿或不能应召,此项不得为其俱乐部上场比赛的时间规定还需再加五天。�

第43条�

1、如俱乐部不按上述第38条至第42条行事,拒绝让队员回国比赛或对召集不予理睬,将实行下列制裁:�

(1)罚款;�

(2)警告或停赛有关俱乐部。�

2、违反上述第42条规定的俱乐部将受如下制裁:�

(1)上述第1款所列部分或全部处罚;�

(2)俱乐部所属国家协会将宣布有该队员参加的比赛为对方获胜,其俱乐部所得分数均无效。以杯赛制进行的任何比赛不论比分如何均判对方队获胜。�

第十一章 最后条款�

第44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国际足联执委会处理并不得上诉。�

第45条�

本规则首次于1991年4月实行,并分别于1991年12月、1993年12月、1996年12月、1997年5月和1997年9月由国际足联执委会修订。

回答者:kinllen - 副总裁 十级 4-10 11:40

不是这样的,转会费是俱乐部给俱乐部的钱,工资是转会后另外和球员算得,也就是说你要请那个球员转会首先你要给他的俱乐部一定的转会费用,他的俱乐部同意后你在和那个球员谈工资,球员同意后就可以转会了,也就是说转会费是一次性的,而工资你每年都要支付给那个球员,而且一般转会期一年只有两次。

世界第一联赛的英超俱乐部们靠什么赚钱

2017年的英超转会市场共计投入17.7亿欧元,位列五大联赛首位,平均每支球队将近9000万,转会投入这么多,英超球队都真的很有钱么?今天我们了解一下英超球队一个赛季究竟如何赚钱。

英超球队收入总共有五个方面:比赛日收入、转播收入、商业收入、赛季奖金、 转会费收入。

一、比赛日收入

比赛日收入很容易理解,就是靠门票和球迷消费。比赛日收入的多少关键取决于球场规模的大小,同样是英超豪门,切尔西和曼联的球场规模差距很大,始建于1877年的切尔西主场斯坦福桥只能容纳41000名观众,而曼联主场老特拉福德能容纳76000名观众,2013-14赛季为例,曼联达到了1.3亿,而切尔西这一数字是8500万,差距4500万,一年的差距足可以在转会市场上引入一名顶级球员(13年厄齐尔转会阿森纳4250万)。

这也不难理解为什么阿森纳勒紧裤腰带一定要兴建新球场的原因了,枪手入主酋长球场后,收入大为改观,比赛日收入仅次于曼联,看到如此巨大的收入,利物浦切尔西热刺等豪门也开始修建或扩建新球场,热刺的主场暂时移到温布利开始新建球场,切尔西利物浦的新建计划也已经获得批准,未来也将会有更多的球迷现场观看到英超豪门的激烈比拼。

二、转播收入:

英超转播收入位列五大联赛之首,转播费收入远远超过西甲德甲等。15年本土转播权的拍卖更是惊人。2015年2月,2016-19赛季的英超联赛在英国本土电视转播费被天空体育和BT体育两家拍得,两家加起来达到了51亿英镑的天价,再加上海外转播收入,英超全球电视转播费超过81亿英镑,超过西甲德甲等其他四大联赛总和,英超电视转播收入中的大部分将平均分配给20支球队,平均每支球队可得到一亿英镑的分成,即使是垫底的球队转播收入接近西甲双雄皇马和巴萨。这也不难理解为什么今夏英超各队的疯狂引援。

国内电视转播收入--英超的转播收入是各个球队均分的,赛季为例,英超冠军切尔西最终获得了1.51亿英镑转播收入,而排名垫底的桑德兰、也获得了9300万英镑,,这样的近乎平均分配的方案也引发了排名靠前球队的不满,六家排名靠前也是最富有的球队阿森纳、切尔西、曼联、利物浦、热刺已经对分配方案提出上诉,希望能以联赛排名分派奖金,但是英足总似乎并没有改变的意思,他们表示,“平均分配”会让英超中的小球队受益,得到更多的经济补给提升球队,从而保持了各队间的良性竞争,让英超整体的发展趋于平衡。

另外,转播收入的差距可以体现在直播场次上,大概一场直播增加100万英镑,16/17赛季利物浦直播29次,切尔西曼城28次,最少的胡尔城和桑德兰8场,相差2100万英镑。

欧冠及欧联杯电视转播收入---一般由进入欧冠和欧联杯的几家俱乐部按照比例分配,以15/16赛季为例,英超一共四支球队进入欧冠联赛,那么上赛季获得第一的将会拿到40%,第二名会拿到30%,第三名会分到20%,第四名则是10%。

三、商业收入:

商业收入部分最主要的是赞助费和商品零售,这方面做的最好的无疑是曼联,曼联近几年国内联赛和欧冠赛场成绩不佳,联赛最好排位第四,欧冠更是两年连资格赛都没有进入,可是凭借曼联在全球强大的商业运作,不断扩大曼联品牌,由于对自身价值的不断挖掘,目前曼联有67家赞助商,超过皇马巴萨的综合。最新五大联赛收入排名,曼联时隔11年以5.8亿英镑超越皇马排名第一,16/17赛季仅广告收入就达到2.7亿,商业收入占到总收入的一半。曼联深谙商业运作之道,他们大价钱买入超级巨星,并不仅仅在于提高球队成绩,对于扩大曼联品牌影像力也很有效,15/16赛季虽然战绩不佳,但新赛季博格巴近1亿的转会费的影像力也让赞助商和球迷深信曼联仍然是冠军的有力竞争者;15年德佩转会后的球衣销量也将近弥补德佩的转会费用。

四、奖金收入:

联赛---联赛奖金分配很简单,以16/17赛季威力,190万英镑为基准,第一名切尔西20乘以190万等于3800万英镑,最后一名桑德兰190万英镑,可以看出英超奖金在收入中比例很低。相对于西甲来说,英超冠军相对稍高一些,西甲冠军皇马拿到了2080万欧元奖金,但是西甲最后一名只能拿到冠军奖金的20万欧元。可以看出英超奖金相对较多。

欧冠--小组赛:小组出线获得至少1200w欧元收入,每场小组赛取胜额外得到150w欧元奖金,平局得到50w欧元奖金;

1/8决赛获胜者将得到550w欧元奖金;

1/4决赛获胜者将得到600w欧元奖金;

1/2决赛获胜者将得到700w欧元奖金;

进入决赛的两只队伍均可获得1050w欧元奖金;冠军则另外获得1500w欧元奖金;

以此计算,一家俱乐部参加欧冠联赛理论上能够拿到的最大奖金数目是5450万欧元,

以15/16赛季为例,曼城在15/16赛季欧冠收入最多,达8400万欧元,包括转播收入和比赛奖金,由于曼城止步16强,所以奖金部分占比较少为3700万欧元,由于英超转播收入较高且曼城为上赛季冠军,所以曼城转播收入4700万欧元。

杯赛--足总杯及联赛杯相对联赛及欧冠奖金较少,夺冠奖金200万英镑,加上门票和转播最多也只有500万英镑。值得一提的是,2018-19赛季开始由于海外转播权收益加大,那么奖金和转播的收益也将显著提高,对于看中足总杯或联赛杯的中小球队来说是一个利好。

五、转会收入

提到转会收益,也许遭到很多球迷唾弃,毕竟通过卖队员赚钱确实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但是这一项收入有时确实能让球队变亏损为盈利,曾经的阿森纳也不得已卖掉核心球员而保持财政收支平衡。也有一些球队却依靠卖球星盈利,南安普顿这样的球队可谓是一个奇葩,每年都有球员转会豪门,14-17年三年转会收入就达到了2.3亿欧元,俨然成了豪门的球员超市,连国内的豪门鲁能居然也从南安普顿买人。虽然每年都有主力球员流失,但是难得的是每年南安普顿都能在新赛季生龙活虎的回来,也是英超一个奇特的现象。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里了,读完本文《英超转会费和球员工资怎么算的》之后,是否是您想找的答案呢?想要了解更多,敬请关注www.zuqiumeng.cn,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