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大选的一些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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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一:一个国家享有选举权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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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选举权。
中国的选举制度是中国现阶段经济、社会、政治发展的产物,其选举的基本原则是在长期选举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这些原则反映了中国选举制度的内容和特点。从1953年颁布第一部《选举法》至今,选举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时期都有具体内涵,并逐步发展完善。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主要有:
(1)普遍选举权原则;
(2)平等选举权原则;
(3)等额、差额相结合原则;
(4)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5)秘密投票原则。
(一)遍选举权原则 普遍选举权原则是选举制度最根本的原则。这一原则源于18世纪美国激进主义平等派,他们提出了“无选举权则不纳税”的口号,主张所有人在政治上完全平等,建议每一年满18岁的人都应有选举权。其后,1789年法国大革命所通过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最早宣布了普选权。在西方近代宪政史上,曾经存在对选举权的各种各样的限制。具体制度包括:居住条件限制、财产限制、种族限制、性别限制、教育程度限制、职业限制、品行限制等[1]。选举权的普遍享有是衡量一国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是人民主权实现的重要条件。选举权的普遍享有原则意味着只有公民选举产生的政府才具有合法性。
全体公民有权选择自己所信赖的政府,奠定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普遍选举权的功能在于,周期性的通过非暴力的、有序的方式,即公民普选的方式,实现权力机构的产生、让渡与更换,有利于保障选出合格的权力机构,防止破坏选举的情况发生。正如杰弗逊所说:“人们可以减轻买卖选票的危险的方法,正是大大增加投票的人数,以至于无法进行任何收买;如果把选举权普及到那些决心反对使用行贿手段的人,那么就会更有效地制止行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由此,中国公民普遍享有选举权,不仅在选举资格方面没有限制,而且在被选举资格方面同样没有什么限制。在中国只有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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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二:我国选举法规定的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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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选民登记
在中国,依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在进行选民登记以后,再编造选民名单、选民名单是选举机构依法确认的选民名册。
2、候选人
中国《选举法》第29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3、选举
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有时候选人较多,因而又有初选、预选的方式。初选为间接选举的一种方式,选举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选举选举人,即初选。第二阶段再由选举人选举代表或官吏。
4、投票制度
中国《选举法》规定了投票的程序和方法: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设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县级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选举委员会认可。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5、选票
中国《选举法》第38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
扩展资料
中国选举制度具体而言,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基层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由选举产生,但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不一定由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政府任命,但受本级人大的监督和考核。
所任命的政府负责人要每年向本级人大进行年度述职汇报工作,人大可随时对其弹劾罢免,能否留任由人大进行信任投票来决定,考核合格通过信任投票的才能留任,被留任的在任期届满时才能平调或升迁;考核不合格的由人大予以免职,只能待岗或降职任用,不得升迁,免职造成的空缺由上级重新任命。
这种任命权和罢免权相分离的方式不同于选举,但也可以充分体现民意,所以是民主的有效形式。这种方式符合国家统一、政令畅通的要求,符合一党执政、党管干部的要求,适合现实国情,能够使民主和集中得到有机结合,易于实行且效率高,因此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充分民主的最恰当的方式,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选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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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三:中国的选举制度怎么保障选举人的权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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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律分析:中国选举制度保障选举人的权利:1、选举人权利的保障。2、秘密投票和差额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遵循差额选举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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