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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有那些资料

建筑工程中有那些资料

建筑工程资料包括:从整体上把全部的资料划分为4大类,即分为建设单位的文件资料、监理单位的文件资料、施工单位的文件资料、竣工图资料。其中,建设单位的文件资料又分为立项文件、建设规划用地文件、勘察设计文件、其他文件等8小类;监理单位的文件资料划分为监理管理资料、监理质量控制资料、监理进度控制资料、监理造价控制资料等4小类。

施工单位的文件资料划分为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物资资料、工程测量记录、施工记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施工检测资料、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等9小类;竣工图资料划分为综合竣工图、室外专业竣工图、专业竣工图等3小类。每一小类中,再细分为若干种文件、资料或表格。

扩展资料:

建筑工程资料重要性:

1、建筑工程资料是城建档案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竣工验收,评定工程质量优劣、结构及安全卫生可靠程度,认定工程质量等级的必要条件。因此加强管理,使其能够全面客观的反映工程的实际状况。

2、建筑工程资料是对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的处理,以及对工程进行检查、维修、管理、使用、改建、扩建、工程结算、决算、审计的重要技术依据。

3、加强工程资料管理,可以督促每个单位和个人按照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工作、工程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的验收必须与工程质量验收同步进行。

4、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的保存管理应按有关程序和约定执行,工程竣工后,参建的各方应对工程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为未来的建设提供参考、积累经验,是指导未来工程建设的重要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工程资料

山西省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申报资料建筑工程介绍?

办理建筑节能材料备案是为加大对建筑工程材料的管理力度,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和手段。那办理建筑节能材料备案需要哪些申报资料呢?全国每个地区对于办理建筑节能材料的要求都有不同的地方,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山西省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申报资料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初次申报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山西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代理商有关证明材料;

(三)评估报告或鉴定证书,产品类应提交经认定的检测评估机构出具的近期(一年内)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四)技术(产品)的标准、技术规范、规程、验评标准;

(五)使用说明书;

(六)技术(产品)持有单位、生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2个用户出具的技术(产品)使用效果证明材料;

(八)技术(产品)的专利证书或转让协议;

(九)材料的电子文档;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申报资料应当齐全、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数据真实准确,统一使用A4纸型,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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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DBJ04-214-2004)》、《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4-226-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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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料有哪些?

全套资料;不知你需要那部分?

第一部分 开工前资料

1、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许可证

2、 施工合同

3、 委托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

4、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及施工图审查报告

5、 质量监督登记书

6、 质量监督交底要点及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7、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8、 施工图会审记录

9、 经监理(或业主)批准所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0、 开工报告

11、 质量管理体系登记表

1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3、 技术交底记录

14、 测量定位记录

第二部分质量验收资料

1、 地基验槽记录

2、 基桩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3、 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4、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5、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6、 特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7、 线路敷设验收报告

8、 地基与基础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9、 主体结构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0、 装饰装修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1、 屋面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2、 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3、 电气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4、 智能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5、 通风与空调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6、 电梯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7、 单位工程及所含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8、 室外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第三部分试验资料

1、 水泥物理性能检验报告

2、 砂、石检验报告

3、 各强度等级砼配合比试验报告

4、 砼试件强度统计表、评定表及试验报告

5、 各强度等级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

6、 砂浆试件强度统计表及试验报告

7、 砖、石、砌块强度试验报告

8、 钢材力学、弯曲性能检验报告及钢筋焊接接头拉伸、弯曲检验报告或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检验报告

9、 预应力筋、钢丝、钢绞线力学性能进场复验报告

10、 桩基工程试验报告

11、 钢结构工程试验报告

12、 幕墙工程试验报告

13、 防水材料试验报告

14、 金属及塑料的外门、外窗检测报告(包括材料及三性)

15、 外墙饰面砖的拉拔强度试验报告

16、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

17、 有特殊要求或设计要求的回填土密实度试验报告

18、 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其他试验报告

19、 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

20、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

21、 屋面淋水试验记录

22、 抽气(风)道检查记录

23、 节能、保温测试记录

24、 管道、设备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25、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26、 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

27、 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

28、 电气设备调试记录

29、 电气工程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30、 制冷、空调、管道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31、 制冷设备试运行调试记录

32、 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调试记录

33、 风量、温度测试记录

34、 电梯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35、 电梯负荷试验、安全装置检查记录

36、 电梯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37、 电梯试运行调试记录

38、 智能建筑工程系统试运行记录

39、 智能建筑工程系统功能测定及设备调试记录

40、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所必须的其他测量、测试、检测、检验、试验、调试、试运行记录

第四部分材料、产品、构配件等合格证资料

1、 水泥出厂合格证(含28天补强报告)

2、 砖、砌块出厂合格证

3、 钢筋、预应力、钢丝、钢绞线、套筒出厂合格证

4、 钢桩、砼预制桩、预应力管桩出厂合格证

5、 钢结构工程构件及配件、材料出厂合格证

6、 幕墙工程配件、材料出厂合格证

7、 防水材料出厂合格证

8、 金属及塑料门窗出厂合格证

9、 焊条及焊剂出厂合格证

10、 预制构件、预拌砼合格证

11、 给排水与采暖工程材料出厂合格证

12、 建筑电气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13、 通风与空调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14、 电梯工程设备出厂合格证

15、 智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16、 施工要求的其他合格证

第五部分施工过程资料

1、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工程测量、放线记录

3、 预检、自检、互检、交接检记录

4、 建(构)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

5、 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施工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施工日志

8、 砼开盘报告

9、 砼施工记录

10、 砼配合比计量抽查记录

11、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12、 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原因调查、处理记录

13、 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

14、 工程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

15、 工程质量整改情况报告及复工申请

16、 工程复工通知书

第六部分必要时应增补的资料

1、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包括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

2、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包括分色)单位的变更、更换情况及原因

3、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

4、 施工(包括分包)单位现场管理售货员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上岗证明

5、 经建设单位(业主)同意认可的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

6、 见证单位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委托书或授权书

7、 设计单位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委托书或授权书

8、 其他

第七部分竣工资料

1、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2、 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3、 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 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5、 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6、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7、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

8、 工程的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通知及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

9、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记录)

10、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11、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观感质量评定表)

12、 定向销售商品房或职工集资住宅的用户签收意见表

13、 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书)

1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填写)

15、 竣工图(包括智能建筑分部)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档资料

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

2、 施工图纸审查批准及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

3、 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会议通知书及交底要点

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登记表

7、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8、 地基、基桩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

9、 地基验槽记录及基桩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10、 地基、基桩工程质量核查记录

11、 设计单位出具(或认可)的地基处理措施及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12、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及验收报告

13、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核查记录

14、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及验收报告

15、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核查记录

16、 特殊部分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及验收报告

17、 线路敷设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及验收报告

18、 钢材力学、弯曲性能检查报告及钢结构焊接接头拉伸、弯曲检验报告

19、 预应力筋、钢丝、钢绞线力学性能进场复验报告

20、 水泥物理性能检验报告

21、 砼试件强度统计表、评定表试验报告

22、 装配或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合格证及施工接头、拼缝的砼承受施工满载、全部满载时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23、 防水砼、喷射砼抗压、抗渗试验报告及锚杆抗拨力试验报告

24、 地基处理工程中各类地基和各类复合地基施工完成后的地基强度(承载力)检验结果

25、 桩基工程基桩试验报告

26、 砂浆强度统计表及试件试验报告

27、 砖、石、砌块强度检验报告

28、 建筑工程材料有害物质及室内环境的检测报告

29、 防水材料(包括止水带条和接缝密封材料)、保温隔热及密封材料的复验报告

30、 金属及塑料外门、外窗复验报告(包括材料、风压性、气透性、水渗性)

31、 外墙饰面砖的拉拔强度试验报告

32、 各类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的整机安装验收报告

33、 各类设备安装工程的隐蔽验收、系统联动、系统调试及系统安装验收记录

34、 砼楼面板厚度钻孔抽查记录

35、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36、 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及工程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

37、 工程质量复工意见书及工程质量复工通知书

38、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记录)

39、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40、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观感质量评定表)

41、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42、 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43、 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4、 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6、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通知书

47、 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

48、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

49、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

50、 工程竣工复验意见书

51、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及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

52、 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5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注:幕墙、钢结构及网架的整套资料存质监站

山西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山西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下面是条例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属地管理、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稽查、施工图审查、工程担保、标准定额、城建档案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除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由开工批准机关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提倡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签订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约定,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和机构实施检查,并组织协调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按期支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工程造价或者合理工期。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进行设计图纸会审;未经会审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投资额在三十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结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应当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并提供注册申报书中所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担保等单位进行验收和安全生产总结。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向县级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县级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认可文件。

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其进行分户验收。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分户验收证明书。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及时将竣工决算和结算情况报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县级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的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单位的责任

第十九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遵守操作规程,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并对其勘察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达到抗震设防等要求,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建筑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企业、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对施工图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质量、安全监理规划和质量、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二)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及预防控制体系;

(三)审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

(五)督促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六)对建筑工程拟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认可,对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审核签字;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性验收;

(八)监督审查施工档案管理情况,并将监理档案移交建设单位;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 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报告和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可靠。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将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和档案管理体系,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应当依法提供履约担保。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工程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档案资料管理员。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任职,并在证书有效期延期前接受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二个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在建筑工程施工前,对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书面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教育培训制度,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二次的工程质量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防护用品和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查验收;未经检查验收或者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评价制度,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程序,对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进行检查、评价、报验。

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中明确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内容,由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十一条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一)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三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和建筑施工现场专用机动车辆首次安装和使用前,产权单位应当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现场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或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和专用机动车辆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三条 下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焊工;

(三)建筑施工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

(四)建筑架子工;

(五)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八)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工程档案移交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交付建筑工程,应当提供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期限和范围,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和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三)受理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四)查处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三)纠正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排除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

(五)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工程基本完工、大型机具和作业人员撤场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评价。

第三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委托其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二)对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四)受理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索取、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档案的;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未向城建档案机构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工程档案的,处五万元十万元以下罚款;涂改、伪造工程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三倍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进行检测的,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一)未按照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程序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的;

(二)未按照建筑工程标准规范、设计及合同约定进行检测的;

(三)委托未取得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上岗的,对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提供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的;

(二)未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不明确的;

(三)保修期限和范围低于国家标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以及其他临时性建筑,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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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技术资料范例的目录

第1篇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

1.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纲要

2.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范例

3.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方案范例

第2篇施工工艺技术交底

1.喷射混凝土墙体加固工程技术交底

2.钢筋混凝土叠合层加固工程技术交底

3.混凝土梁增大截面加固工程技术交底

4.局部置换构件混凝土加固工程技术交底

5.混凝土框架柱绕丝加固工程技术交底

6.外包型钢工程技术交底

7.外粘纤维布(复合材)加固工程技术交底

8.外粘钢板工程技术交底

9.钢丝绳网片外加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工程技术交底

10.砖砌墙体外加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工程技术交底

ll.砌体结构喷射混凝土板墙加固工程技术交底-

12.混凝土裂缝修补工程技术交底

13.植筋工程技术交底

14.锚栓工程技术交底-

15.水泥基灌浆料灌浆工程技术交底

16.混凝土切割工程技术交底

第3篇施工技术资料填表范例

第一章原材料检测报告

1.水泥试验报告

2.混凝土外加剂试验报告

3.砂试验报告

4.碎(卵)石试验报告

5.钢材试验报告(钢筋)

6.钢材试验报告(型钢)

7.预应力钢材力学性能试验报告

8.预应力锚具、夹具和连接器试验报告

9.钢丝绳检验报告

10.焊接材料试验报告

11.粘钢用胶粘剂检验报告

12.碳纤维布胶粘剂检验报告

13.碳纤维复合材料检验报告

14.环氧修补胶检验报告

15.灌缝胶检验报告

16.钢筋阻锈剂检验报告

17.水泥基灌浆料试验报告(通用)

18.聚合物砂浆检验报告

第二章施工试验报告

1.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2.砂浆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3.碳纤维片材正拉粘结强度检测报告

4.粘钢正拉粘结检测报告

5.植筋抗拔承载力试验报告

6.锚栓抗拔承载力检验报告

7.钢筋连接试验报告

8.焊缝外观检验报告

9.超声波探伤报告

10.超声波探伤记录

11.焊接拉伸、弯曲、冲击试验报告

12.焊接件宏观金相检验报告

13.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手工电弧焊)

14.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气体保护焊)

第三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混凝土构件截面增大工程

2.喷射混凝土墙体加固工程

3.局部置换构件混凝土工程

4.混凝土构件绕丝工程

5.混凝土构件外加预应力工程

6.外包型钢工程

7.粘贴纤维复合材料工程

8.外粘钢板工程

9.钢丝绳网片外加聚合物砂浆面层工程

10.砌体构件外加钢筋网-砂浆面层工程

11.混凝土裂缝修补工程

12.植筋工程

13.锚栓工程

14.水泥基灌浆料灌浆工程

第四章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混凝土构件增大截面工程——原构件修整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混凝土构件增大截面工程——界面处理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3.混凝土构件增大截面工程——钢筋加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混凝土构件增大截面工程——焊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5.混凝土构件增大截面工程——混凝土浇筑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6.混凝土构件增大截面工程——养护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局部置换混凝土构件工程——局部凿除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8.局部置换混凝土构件工程——界面处理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9.局部置换混凝土构件工程——钢筋修复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0.局部置换混凝土构件工程——混凝土浇筑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1.局部置换混凝土构件工程——养护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2.混凝土构件绕丝工程——原构件修整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3.混凝土构件绕丝工程——钢丝及钢构件加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4.混凝土构件绕丝工程——界面处理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5.混凝土构件绕丝工程——绕丝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6.混凝土构件绕丝工程——焊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7.混凝土构件绕丝工程——混凝土浇筑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8.混凝土构件绕丝工程——养护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9.混凝土构件外加预应力工程——原构件修整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0.混凝土构件外加预应力工程——预应力部件加工与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1.混凝土构件外加预应力工程——预加应力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2-1.混凝土构件外加预应力工程——涂装(防腐涂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2-2.混凝土构件外加预应力工程——涂装(防火涂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3.外粘型钢工程——原构件修整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4.外粘型钢工程——界面处理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5.外粘型钢工程——钢件加工与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6.外粘型钢工程——焊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7.外粘型钢工程——注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8-1.外粘型钢工程——涂装(防腐涂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8-2.外粘型钢工程——涂装(防火涂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9.粘贴复合纤维材料工程——原构件修整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30.粘贴复合纤维材料工程——界面处理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31.粘贴复合纤维材料工程——纤维材料粘贴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32.粘贴复合纤维材料工程——防护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33.外粘钢板工程——原构件修整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34.外粘钢板工程——界面处理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35.外粘钢板工程——钢板加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36.外粘钢板工程——胶结与锚固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37-1.外粘钢板工程——防护面层(防腐涂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37-2.外粘钢板工程——防护面层(防火涂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38.钢丝绳网片外加聚合物砂浆面层工程——原构件修整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39.钢丝绳网片外加聚合物砂浆面层工程——界面处理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0.钢丝绳网片外加聚合物砂浆面层工程——网片安装与锚固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1.钢丝绳网片外加聚合物砂浆面层工程——聚合物砂浆喷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2.承重构件外加钢筋网砂浆面层工程——原构件修整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3.承重构件外加钢筋网砂浆面层工程——钢筋网加工与焊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4.承重构件外加钢筋网砂浆面层工程——钢筋网安装与锚固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5.承重构件外加钢筋网砂浆面层工程——聚合物砂浆喷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6.砌体柱外加预应力撑杆工程——原砌体修整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7.砌体柱外加预应力撑杆工程——撑杆加工与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8.砌体柱外加预应力撑杆工程——预加应力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9.砌体柱外加预应力撑杆工程——焊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50-1.砌体柱外加预应力撑杆工程——涂装(防腐涂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50-2.砌体柱外加预应力撑杆工程——涂装(防火涂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51.钢构件增大截面工程——原构件修整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52.钢构件增大截面工程——界面处理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53.钢构件增大截面工程——钢部件加工与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54-1.钢构件增大截面工程——焊接(或高强度螺栓连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54-2.钢构件增大截面工程——(焊接或)高强度螺栓连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55-1.钢结构增大截面工程——涂装(防腐涂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55-2.钢结构增大截面工程——涂装(防火涂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56.钢结构焊缝补强工程——原焊缝处理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57.钢结构焊缝补强工程——焊缝补强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t-

58-1.钢结构焊缝补强工程——涂装(防腐涂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58-2.钢结构焊缝补强工程——涂装(防火涂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59.钢结构裂纹修复工程——原构件修整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60.钢结构裂纹修复工程——界面处理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61.钢结构裂纹修复工程——钢板加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62.钢结构裂纹修复工程——焊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63.钢结构裂纹修复工程——高强度螺栓连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64-1.钢结构裂纹修复工程——涂装(防腐涂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64-2.钢结构裂纹修复工程——涂装(防火涂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65.混凝土及砌体裂缝修补工程——原构件修整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66.混凝土及砌体裂缝修补工程——界面处理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67.混凝土及砌体裂缝修补工程——注胶、注浆或填充封闭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68.混凝土及砌体裂缝修补工程——表面封闭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69.混凝土及砌体裂缝修补工程——防护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0.植筋工程——原构件修整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1.植筋工程——钢筋加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2.植筋工程——钻孔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3.植筋工程——界面处理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4.植筋工程——注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5.植筋工程——养护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6.锚栓工程——原构件修整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7.锚栓工程——钻孔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8.锚栓工程——界面处理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9.锚栓工程——机械或化学定型锚栓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第五章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1.外粘钢板工程-胶结与锚固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混凝土构件增大截面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局部置换构件混凝土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混凝土构件绕丝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混凝土构件外加预应力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外粘型钢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粘贴纤维复合材料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外粘钢板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钢丝绳网片外加聚合物砂浆面层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0.承重结构外加钢筋网--砂浆面层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1.砌体柱外加预应力撑杆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2.钢构件增大截面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3.钢构件焊缝连接补强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4.钢构件裂纹修复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5.混凝土及砌体裂缝修补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6.植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7.锚栓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8.建筑结构加固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参考文献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里了,读完本文《山西省建筑工程资料与范例、山西甲方资料整理目录》之后,是否是您想找的答案呢?想要了解更多,敬请关注www.zuqiumeng.cn,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