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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运困体育就给我们广大朋友来聊聊中超德甲最新报价,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答案。

不吹不黑,意甲和我大中超对比哪个联赛更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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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吹不黑,意甲和我大中超对比哪个联赛更有钱

单论有钱的话肯定是中超更有钱。广州恒大、上海上港、江苏苏宁、北京国安、河北华夏都是一掷千金的球队。很多意甲的优秀球员因为中超的高薪选择来到中国效力,包括吉拉迪诺等。

中乙联赛 和中超预备队.哪个更有锻炼价值

中乙是有升降级压力的,相比之下,预备队仅仅是为了保持状态而已,所以,还是中乙联赛更有锻炼价值。

我大中超外援明星联队 可以在欧洲哪个联赛中立足

中超外援厉害的主要是中前场,后场太垃圾了,所以五大联赛是不行的,葡超荷甲之类的还凑合

意甲前两名是不是能晋级中超联赛了?

还不能直接晋级呢,还要打五轮附加赛,对手有可能是来自越南联赛、大马联赛、泰国联赛等世界顶级联赛的前五名球队。中超的水平那个高啊!意甲前两名算什么!

英超,西甲哪个联赛更有观赏性

西甲,不过在中国看西甲的没有看英超的多,因为西甲的直播都在夜里1:00至5:00

意甲,西甲,哪个联赛实力最强大

现在欧洲最新的联赛排名是1.英超 2.西甲 3.意甲 4.德甲

中超和德乙联赛比哪个水平更高求帮助

必须德乙了 这么说吧 德乙前三名进德甲后能赢一些强队 中超前三名进德甲 能平德甲球队就不错 德甲球队哪个没有国家队牛逼人物? 中超球队里 牛逼的去保级的科特布斯打不上主力替补。算了 自己比较看看 科特布斯就是准德乙球队 邵佳一来中超前三哪个球队打不上主力替补?进不去18人大名单 哎 ,算了 不贬低中国足球了

中超和J联赛哪个好看

要看大牌外援及名师就要看中超,

要看什么叫团队足球就要看J联 ,

西甲,意甲,英超三个联赛中哪个球队进攻最犀利

配合最行云流水的当属巴萨,他们的进攻如水银泻地一般

皇马的攻击力也非常不错,有c罗本泽马伊瓜因厄齐尔迪玛利亚

曼联、阿森纳、切尔西的火力也是数一数二的

意甲近几年要差一点了

意甲、英超、中超联赛赛程都是如何编排的?

各个国家的足协都有“电脑赛程编排系统”,用电脑连编排赛程,这个就简单了,安排赛程就容易多了。但是电脑不是人,在电脑系统编排完后还要进行人工编排,如一个球队不能在联赛中连续3场打主场等问题都是靠人来进行的。

这个是英超编排赛程的过程,你可以看以下

:bbs.sports.qq./b-1000004400/15014.htm

为什么德甲场均上座人数甩其他联赛好几条街

作为世界上运营得最为成功的两大联赛,德甲和英超的平均上座率往往在 90% ,豪门球队的上座率则可以达到 95% 甚至 99%。但比较明显的一个区别是,德甲的场均上座人数显著高于英超,这背后的原因何在?

低廉的票价和大容量的球场当然是最容易想到的答案。例如拜仁上赛季的季票最低档仅仅为 140 欧元,平均下来每场球 10 欧元都不到。《每日邮报》曾做过这样一个统计,用各国的平均周薪除以各大联赛的平均票价,进行比较。欧洲四大联赛中,德甲看球花费占据收入的比重最小,而英超球迷每周收入仅能购买 14.3 张球票,在全球也只有巴西联赛和中超的票价相对更高。

球场容量方面,德甲球队主场的平均可以容纳 44801 人,像拜仁的安联球场和多特的威斯特法伦更是可以容纳 75000 多人和 81000 多人。这个数字在英超就低了很多,即便在本赛季西汉姆和利物浦都搬迁或扩建到了更大的球场之后,平均容量也只是 38153 人。

不过这些数字仅仅能被称作一种现象,我们真正想问的是,为什么偏偏在德甲出现了这样的低票价和大球场?

“我们的联赛和英超的运营机制有着本质的差异。”德甲的市场部总监本德曾这样说道。

相比于外国资本不断流入,趋向商业化的英超,德甲显得更加纯粹。为了避免为单一所有者控制,德甲采取了独特的 “50+1 原则” ,即俱乐部至少要持股 50%,七人的付费会员至少持股 1%。这一规定的出发点在于,最大程度上保护球迷的利益,自然也深得人心。像 RB 莱比锡这样实际由红牛控制的球队,在今年升上德甲后就不断受到对手俱乐部的抵制。

这种“球迷至上”的理念也体现在了球票销售的方面。为了能让更多球迷来到现场观赛,价格低廉而又占更小空间的站票在德甲中有着不小的比例。例如多特蒙德最著名的南看台就是全欧洲最大的站席看台,那里的季票往往一票难求,一般只有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死忠球迷才能买到。

除此之外,政-府也会给予俱乐部巨大的支持。例如比赛日期间,球迷可以凭借球票,低价甚至免费乘坐火车或大巴往返各个城市,这样的福利当然是正是俱乐部和政府以及各种机构合作的结果。

而在球场建设方面,相比于节衣缩食,借钱造球场的英超俱乐部,德甲球队往往能够得到政府的资助。比如柏林赫塔奥林匹克球场,重建耗费了近 2 亿英镑,他们自己一分钱都没出。法兰克福整修自己的球场,市政府掏了 1.2 亿英镑。这一方面得益于 2006 年的德国世界杯效应,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足球在德国更像是一场公共项目和事业。

英超资本主导联赛的现实,和德甲更重视社会整体利益的足球模式,很难去简单地评判孰是孰非。前者带起了足球在全球市场的关注度,后者营造出了无与伦比的球场氛围。这样多元的存在,本身就是足球的魅力之一。

国安苦谈奥巴梅扬两月遭恒大加价抢人,你怎么看?

签奥巴梅扬是一场豪赌,你要有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的能力,还要拉拢多特蒙德俱乐部,还要跟奥巴梅扬的经纪人打好关系。作为娘家人得多特蒙德在德甲、在五大联赛啥地位,所以中超球队要想签下奥巴梅扬那就要降低姿态,你不是暴发户一副高高在上我就要用钱砸你的态势,而是我真心实意要买奥巴梅扬。

巴萨、皇马、阿森纳都传出过与奥巴梅扬的绯闻,这样一个德甲最顶尖的射手锋霸谁不想要呢,中超球队怎么与五大联赛的豪门竞争呢。首先站出来的是天津权健,帕托加奥巴梅扬的攻击线那还不是得吃得喝,足协的引援调节费让权健与奥巴梅扬的姻缘就此告吹,不过他们退而求其次签下了德甲铜靴莫德斯特。

在这其中不得不提到主教练卡纳瓦罗的功能,正是对卡纳瓦罗的信任莫德斯特才决定加盟权健,科隆放人也有俱乐部自己的考量。

这赛季中超球队重启与奥巴梅扬的谈判,一直处在风口浪尖上的就是北京国安,甚至有传闻称他们几乎敲定了奥巴梅扬。就在这之前多特蒙德俱乐部一度中断与国安的谈判,给出的理由就是国安不够真诚,后来国安多方斡旋眼瞅着要成了半路杀出个恒大。

恒大财大气粗呀,说我不管你报价多少,我加价20%,硬气呀。此话一出多特蒙德心动了,奥巴梅扬的经纪人拍手称赞,奥巴梅扬一看恒大,呵,这不就是那个中超霸主吗,不就是那个保利尼奥的老东家吗,嘿,主教练是卡纳瓦罗,得勒,那就去吧,说不定还能借助恒大作为跳板再次杀到五大联赛强队呢。

恒大与奥巴梅扬一拍即合,而在此前国安已经签下了黄潜艇的前锋巴坎布,此举应该是奥巴梅扬事件告吹之后的补救措施。恒大与奥巴梅扬估计也已经互相认可可只不过之前合同的具体细节还没谈拢所以一直没有消息曝出。

中午消息一出也是各种言论乱飞,有人说恒大不地道半路截胡国安煮熟的鸭子,既然能截胡那就说明鸭子还没煮熟,商业化足球本身就是能者居之不存在先后顺序只有谁更合适,谁更愿意而已,既然两者一拍即合那就签呗。有人说恒大一边嚷嚷着全华班,一边又砸大钱买奥巴梅扬,如果真是全华班那恒大就变成了足球界的八一队,许老板是个精明的商人,他会这么做吗?

这就好比一个高富帅正在追一个女神,苦苦追了那么久,眼看着两个人快好上了,突然半路杀出来个比他还强的高富帅说他能给你的我都能给,而且他给不了的我也能给,更加财大气粗,更加玉树临风,你说选哪个。

事儿就是这么个事儿,转会市场上也没有常胜将军,只能说恒大这一步棋下的精妙,一时间世界足坛再次将目光聚焦恒大,继保利尼奥之后又赚了一波关注,不亏不亏。

关于欧洲五大联赛足球运动员的转会

额 LZ不是球迷吧? 问题我基本看懂了 汗 真多这是复制来的 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

1997年10月,国际足联执委会根据国际足联章程第五十七条通过下列规则:

序言�

1、本规则涉及的是队员从一个国家协会转会到另一个国家协会时的身份和资格。�

2、下列第一、二、三、七、八、十章及第12、13、30、31、32和36条的规定对国家间转会均有约束力。�

3、每一个国家协会必须制定本会内转会的体制,使本会内转会有章可循。国家协会的转会规则应报国际足联批准。协会内的规则应包括上述第2款的内容,应遵循下列各条的总的原则并制定解决转会期内争议的条款。

第一章 队员类别�

第1条�

国际足联所属会员协会的队员均为业余或非业队员(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57条第1款)。�

第2条�

1、除领取参加足球比赛和从事协会足球活动的实际费用外,无任何报酬的队员为业余队员。

2、队员所需旅费、住宿费及训练、装备和保险等费用均可报销,不影响队员的业余身份。

3、任何因参加比赛或从事与协会足球有关的活动收取的报酬超过上述第2款规定的费用的队员为非业余队员,除非他根据下列第25条又获业余身份。�

第3条�

1、队员的身份由其所属的国家协会核实。�

2、国际转会中因队员的身份引起的争议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根据上述第2条的规定解决。�

第4条�

1、各国家协会应有所属非业余队员的正式登记注册。�

2、如需要,国际足联可索取注册的有关部分。�

3、队员如未在国家协会注册为非业余队员,离会时也不视为非业余队员。�

第二章 非业余队员�

第5条�

1、在国家协会以非业余身份注册的是队员应和所属俱乐部签有合同。�

2、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和有关经济条件。�

3、合同副本应送国家协会备案,国际足联有权视情况随时提取。�

4、只要是在国家协会注册的非业余队员,俱乐部与其签约时,国家协会可在合同中增加条款。�

第三章 队员资格�

第6条�

1、只有在国家协会注册,并加盟协会所属俱乐部的球员,才能参加国家协会举办的各种竞赛。�

2、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队员方可由国家协会认定参赛资格:�

1〕从未曾有某国家协会所属俱乐部中注册者;�

2〕按照国家协会的规定,在国内俱乐部间转会者;�

3〕从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转会到另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并持有前者签发国际转证明者(参见第7条)。�

3、上述条款不包括下列第7条第4款的情况及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特别授予临时资格的情况(参见第7条第3款)。�

第四章 国际转会证明�

第7条�

1、有资格在一个国家协会所属俱乐部踢球的业余和非业余队员必须在该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后,才可在另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参加比赛。�

2、如无下列情况,国家协会不得拒绝为队员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1〕队员未履行完原俱乐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原俱乐部与队员将要转会的另一个国家俱乐部之间存在非经济方面的争议(参见第14条至第17条);�

3、队员身份委员会(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或在有上述的情况下,国际足联执委会,可责令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或自行签发代替国际转会证明的证件。如为后者,应明确规定有效期限。�

4、如果自要求转会的协会提出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后,转会队员的协会仍未发出转会证明或未提供拒发转会证明的正当理由(参见上述第2款),前者可发一临时证明准许队员在该国踢球。�临时证明自提出转会要求之日算起一年后即为永久证明。如期间又收到原协会的回复,讲明了不发转会证明的正当理由(参见上述第2款),临时证明即行终止。在上述六十天的期限内,任何队员都不得参加新俱乐部的正式比赛。�

第8条�

1、只有俱乐部所属的国家协会才有权索要国际转会证明。如未经索取即收到对方国家协会的转会证明,该证明无效。国家协会不得注册该名队员,必须重新索要国际转会证明。�

2、国际转会证明为一式三份,由国家协会签署,使用国际足联专用的转会表格或内容相似的表格。

3、原始件送要求转会的国家协会。副本寄国际足联秘书处。另一份存原国家协会。�

4、收到转会证明的传真件,国家协会即可批准队员有参加比赛的临时资格。�未收到原国家协会签发的正式转会证明的原件前,队员的踢球资格将自动取消。�故意利用这一临时资格条款让其注册队员到另一个国家协会临时比赛的国家协会将受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的处罚。�

第9条�

1、国际转会证明应写明证明持有人自某日起有权在某协会比赛。�

2、国际转会证明不附带任何条件。�

国际转会证明尤其不能限定有效期。任何就此附加在转会证明上的条款均无效。�上述条款以第7条第3款及第4款的条款实施为准。(参见第33条有关队员被租借给另一俱乐部的程序)。�

3、绝对禁止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时以任何形式收费。�

第10条如转会时签有规定队员回国参加国家代表队比赛的时间的专门协议(参见第38条),协议须作为国际转会证明的附件。�

第11条�

1、国际转会证明不得发给正受停赛纪律处分的队员。�

2、如遇上述情况,国际转会证明不得在停赛处分结束之日前发出。�

3、如队员的纪律处罚为停赛一定数量的比赛,在停赛5场以下比赛的情况下,执行停赛处罚的国家协会可向另一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只要后者书面保证该队员在其协会注册期间也停赛相同数量的比赛。�

4、任何有关上述第1款中涉及停赛纪律处分的争议,都应提交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

第五章 队员国际间转换�

第12条�

1、非业余队员符合下列条件即可与另一俱乐部签约:�

1〕与原俱乐部合同期满,或将在六个月内期满;或�

2〕与原俱乐部的合同被一方以正当理由而取消;或�

3〕与原俱乐部的合同被双方经共同的协商后取消。�

2、队员的新合同下能有任何影响其履行完现有合同的内容。如队员希望在原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内签订新合同(参见上述第1款1),期间他只能签一个新合同。�

3、任何同时与多个俱乐部签约的队员将受停赛处分。直到国际足联相应的组织就此出面裁决。�

4、除非有关三方--原俱乐部,队员本人,新俱乐部--致同意,否则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转会。�

5、业余队员只要不违反原俱乐部和新俱乐部各自国家协会的有关规定,随时可以转会。第13条�

1、任何想雇用与另一俱乐部有合同在身的队员的俱乐部,在与该队员接洽前,必须以书面

形式与队员所在俱乐部联系。�

2、违反上述规定的俱乐部,将至少被罚款50,000瑞士法郎。�

3、在队员的合同期已满的情况下,队员和析俱乐部双方均不需就正在进行的接洽通知原俱

乐部。�一旦队员与新俱乐部签约,新俱乐部根据第14条的规定就可能存在的补偿问题与队员的原俱乐部联系。�

第14条�

1、如非业余队员与另一俱乐部签约,其原俱乐部有权索要训练培养费。

2、如业余队员以非业余队员身份与另一俱乐部签约,其原俱乐部有权索要训练培养费。�

3、如业余队员转会到另一俱乐部,身份不变,其原俱乐部不得索要培养费。�

4、假定已转会的业余队员,在转会后三年内成为非业余队员,其原俱乐部有权向现俱乐部索要培养费。�

5、假定队员曾以业余身份几经转会,但在首次转会后的三年内成为非业余队员,其原俱乐部有权向他现以非业余身份踢球的俱乐部索要培养费。

6、上述第4,第5款规定的三年期限只适用于年满十四岁的队员。�

7、如队员的原俱乐部根据上述第4、第5款认为自己有权索要培养费,必须于队员转为非业余队员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要求,否则不予受理(如俱乐部未遵守第13条第3款的规定,不执行此条款)。�

8、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公民的队员转会,如果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工的国家协会间转会,双方对队员与原俱乐部的工作合同已经期满无异议(即:合同规定的期限已经结束或有关双方均同意缩短或取消合同并立即生效)的情况下,不受本条款的约束。�

(上述斜体字部分只适用于1999年4月1日前签订的转会合同)。�

9、欧洲足联负责制定本足联的转会规定,解决国家协会之间训练培养补偿费等事宜及上述第8款提及的情况。�

第15条�

1、第14条所提到的培养费的数额由有关的两个俱乐部协商决定。任何队员与原俱乐部或第三者与原俱乐部达成的有关培养费协议的协议的均无效。�

2、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情况下,如队员转会至另一俱乐部,其原俱乐部可与本俱乐部的队员签订有效协议,放弃按规定自己应得的培养费。但必须有书面协议。�

3、两个俱乐部根据规定签订的培养费数额的协议须通知两个有关的国家协会。�

第16条

1、如国际转会证明签发三十天后,俱乐部之间仍不能就队员的训练培养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参见第14条),而又不属于下列第4款由洲足联解决的情况,需将争议交国际足联解决。

2、洲足联可制定本足联解决上述第1款所争议的规定,在本辖区的会员国中执行。�

3、洲足联制定的上述第2款提到的规定必须交国际足联执委会批准。�

4、如果洲足联的规定已生效,该足联所管辖的俱乐部之间的经济纠纷只能由洲足联解决。

5、上述机构做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6、必须在转会证明发出后十二个月内将争议提交国际足联或有关洲足联。�

第17条�

俱乐部之间有关队员训练培养费方面的争议提效国际足联后,由国际足联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解决。如争议涉及合同条款,则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

第18条�

1、上述第17条提及的专门委员会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主席,或他的代表及两名国际足联主席特别任命的委员组成,前者负责主持会议。�

2、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不得与争议涉及的俱乐部的国家协会有关。�

3、专门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必须执行。�

第19条�

不属于队员训练培养费方面的其他任何争议,即:�

-队员业余和非业余身份的争议;�

-国家协会之间,俱乐部和、或队员之间与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争议;�

-队员现在国家协会和、或俱乐部允许其应召回国参加比赛的争议;�

-本规则范围内的其他争议。�

上述争议只能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

第20条�

1、两个俱乐部之间关于队员的训练培养费数额的任何争议不得影响队员的体育运动或职业活动,也不得因此原因拒发国际转会证明。�

2、除上述第1款的原因外,其他争议可导致队员停赛。�

3、值得强调的是,如队员确实未履行其和原俱乐部的经济义务(欠款,未归还装备或用品等),国家协会可拒发国际转会证明。队员一旦还清欠款,或归还了物品,国家协会就应立即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第六章:向执委会上诉的程序�

第21条�

1、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决定应按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的(d)和(e)款的规定报告执委会(参见国

际足联章程第34条第5款)。�

2、为保证及时处理申诉,由一个国际足联部分执委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负责对所有申述做出明确的裁决,组成该委员会的执委不得同时是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委员。�

第22条�

1、国际足联秘书处收到的所有上诉由国际足联主席任命三名执委组成特别委员会负责处理。这三名执委不得是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委员。�

2、上述委员不得与争议涉及的俱乐部的国家协会有关。�

3、由国际足联主席指定处理各次上诉的特别委员会主席。�

第23条�

1、与裁决直接有关的国家协会、俱乐部、队员或教练员如不服均可上诉。�

2、如不服裁决,提出上诉,可维持,取消或修改原决定,也可做出不利申述方的决定。�

第24条�

1、上诉应在国际足联秘书处将裁决通知有关各方后二十天内提出。�

2、国际足联只受理通过国家协会提出的上诉。上诉必须是书面的,由申述方签字方可有效。3、2000瑞士法郎的上诉费用应在上述第1款规定的时间内交到国际足联秘书和。如胜诉,费用退还。如败诉,费用没收。�

4、如上诉明显无理,作为纪律处罚,还将对上诉方处以罚款。�

5、上诉委员会决定申诉所需费用由谁承担。�

第七章 业余身份的重新获得�

第26条�

1、非业余队员在重新获得业余身份前,需有一段过渡期。�

2、在甘国家协会以非业余身份注册的队员,须经过六个月的过渡期才可归为业余队员。但如果队员是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公民,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的国家协会重获业余身份,这一过渡期可缩短为一个月。�

(过渡条款:上述斜体部分适用于1997年4月30日以后的情况。)�

3、过渡期从队员在某俱乐部以非业余身份参加者的最后一场比赛的日期算起。�

第26条�

1、非业余队员重获另一俱乐部的业余身份后,其原俱乐部不得要求现俱乐部付给补偿费。

2、下列第27条可能发生的情况除外。�

第27条�

1、如果队员重获业余身份之日起三年内,又恢复非业余身份,他重获业余身份前所注册的俱乐部有权就其训练要求补偿费(如上述情况发生在同一国家协会的俱乐部,以协会规定为准)。�

2、如队员又变换了俱乐部,队员以业余身份注册过一段时间的俱乐部不得要求补偿费。�

3、如对重获业余身份的队员是否确实以业余身份在新注册的俱乐部踢球有疑问,该队员以非业余身份最后效力的俱乐部可要求国际足联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采取有关措施。�

第八章 停止踢球�

第28条�

1、不再参加正式比赛的非业余队员,在三十个月内,仍被视为最后雇用他的俱乐部的注册队员。�

2、时间从队员停止比赛的赛季结束开始计算。�

3、合同期满,不再参加比赛的非业余队员所在俱乐部不得向队员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

4、此条各款不妨碍某人在不踢球的条件下从一个俱乐部转入另一个俱乐部。�

第29条�

1、如在第28条第1款规定的时间内,已经停赛的非业余队员希望以同样身份重新开始踢球,他仍为最后受雇的俱乐部的队员。如果该俱乐部允许他转会,则有权要求培养补偿费(如在同一协会内转会,以协会规定为准)。�

2、如已超过第28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队员最后所属的俱乐部则无权再要求任何补偿。�

第九章 特别条款�

第30条�

1、俱乐部之间的转会合同及队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体检结果或获得工作许可的影响。�

2、因此,欲雇用队员的俱乐部应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必要的调查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将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训练和培养补偿费用(或应付的工资)。�

第31条�

如在俱乐部之间签订队员转会合同,或队员与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时由国际足联队员转会经纪人代理,在合同中必须提及这一事实,并在合同中清楚写明承担这一责任的经纪人姓名。

第32条�

只有俱乐部有权按本规则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索取补偿费。�

第33条�

1、按本规则条款规定,一个俱乐部将队员租借给另一俱乐部即为转会,并依下列情况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队员离开一个国家协会加入另一国家协会并被租借给其所属的俱乐部踢球;�

-租借期满,队员回到原俱乐部所属的国家协会。�

2、租借非业余队员的条件(租借期,租借的责任等)应由有关双方签订一份书面合同,而不

得的转会证明上附加条款,否则无效(参见第9条第2款)。�

3、不经出租队员的俱乐部的书面授权,租借队员的俱乐部不得将队员转会到第三家俱乐部。4、除非有意将租借期与赛季结束安排在一起,队员的租借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34条�

任何有关避难队员的身份问题均由队员身份委员会做裁决。�

第35条�

十四岁以下队员不需要国际转会证明。�

第36条�

未满十八岁的队员以非业余身份签订的合同期不得超过三年。任何有关延长合同期的条款均无效。�

(此条款只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

第37条�

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不受理任何自发生起已超过两年的争议。�

第十章 队员回国代表国家比赛�

第38条�

1、任何与非业余国家队队员签有合同的俱乐部,无论队员年龄大小,都必须在其被选为本国国家队的情况下,允许他回国参赛。�

2、这一条款同样也适用于同一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如俱乐部的队员被召参加国家队的比赛,俱乐部必须放行。�

本条款适用于下列比赛:�

(1)每年不超过五场国际比赛。如已参加了七场国际比赛,而当年该国家协会还需进行世界杯预选赛,必须允许队员参加完世界杯预赛。�

(2)此外,国际足联所有赛事决赛阶段的比赛或由国家一队参加的洲际锦标赛决赛阶段的比赛;或洲际足联组织的与出线国际足联比赛有关的其他比赛的决赛。�

(3)此外,任何由国际足联执委会做出特殊决议的有关比赛。�

3、如一国家协会的代表队获当然出线权,上述第2款规定的比赛减至每年五场。�

4、队员回国比赛应有训练的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国际友谊赛:四十八小时;�

(2)国际比赛预赛:五天(包括比赛日)�

(3)国际比赛决赛:十四天。任何情况下,队员都必须于开球前48小时到达比赛地点。�

5、有关足协和俱乐部可根据需要,就延长队员回国比赛的时间达成协议。如在队员转会时即已达成了协议,协议副本应附在国际转会证明后。�

6、依此条款应召完成国家协会的任务后的队员必须在他被召开参加的比赛结束后24小时之内归队。如比赛在队员注册俱乐部以外的洲进行,这一期限可延长至48小时。�

7、如队员被召参加的两场比赛之间相隔八天,不可留队不归。�

第39条�

1、除非就延长回国比赛的时间另达成了补偿的协议(参见第38条第5款),否则按第38条规定允许队员回国比赛的俱乐部不得要求经济补偿。�

2、召回队员的国安协会应承担员国比赛的旅费。�

3、被召队员注册的俱乐部应负责队员整个被召时期的伤病保险,包括他应召参加的国际比赛中的受伤保险。�

第40条�

1、任何在俱乐部注册的队员,当其本国协会召其回国参加某一级国家队比赛时,都必须应召回国。�

2、召回在国外的队员的协会必须在要求其参加的比赛之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需借助国际足联要求在国外踢球的队员回国参赛的协会只能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求助国际足联:�

(1)已要求队员现在注册的国家协会干预,但未果;�

(2)有关情况报告必须在要求队员参赛之日前五天送达国际足联。�

第41条�

因伤病不能应召的队员,如其协会要求,必须接受协会提定医生的检查。�

第42条�

根据第38条,队员在被召期间或本应被召期间绝不能替其注册的俱乐部比赛。不论因何原因,队员不愿或不能应召,此项不得为其俱乐部上场比赛的时间规定还需再加五天。�

第43条�

1、如俱乐部不按上述第38条至第42条行事,拒绝让队员回国比赛或对召集不予理睬,将实行下列制裁:�

(1)罚款;�

(2)警告或停赛有关俱乐部。�

2、违反上述第42条规定的俱乐部将受如下制裁:�

(1)上述第1款所列部分或全部处罚;�

(2)俱乐部所属国家协会将宣布有该队员参加的比赛为对方获胜,其俱乐部所得分数均无效。以杯赛制进行的任何比赛不论比分如何均判对方队获胜。�

第十一章 最后条款�

第44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国际足联执委会处理并不得上诉。�

第45条�

本规则首次于1991年4月实行,并分别于1991年12月、1993年12月、1996年12月、1997年5月和1997年9月由国际足联执委会修订。

回答者:kinllen - 副总裁 十级 4-10 11:40

不是这样的,转会费是俱乐部给俱乐部的钱,工资是转会后另外和球员算得,也就是说你要请那个球员转会首先你要给他的俱乐部一定的转会费用,他的俱乐部同意后你在和那个球员谈工资,球员同意后就可以转会了,也就是说转会费是一次性的,而工资你每年都要支付给那个球员,而且一般转会期一年只有两次。

把中超最强的队伍放到欧冠联赛中,最终会打成什么样?

29日,著名统计网站德国转会市场网评选出目前中超最贵阵容。这个阵容总价值超过1.1亿欧元,其中上海中场奥斯卡以2400万欧元的身价成为目前中超“最有价值”的球员。

中超最贵球队出炉,3名本土球员入围。他们在欧洲联赛中的水平如何?

受政策和大环境的影响,过去“高烧不退”的中超在这个冬季窗口基本没有什么大的签约,少数交易多是引进质量好价格低的实用型勇士。所以在这个阵容里,并没有像以前一样出现新的大牌。

在前锋位置上,上海上海中锋阿瑙托维奇一骑当前位置就起到了“单箭”的作用。“奥地利人伊布拉希莫维奇”目前身价2000万欧元,虽然与过去相比缩水了不少,但依然是中超价格最高的前锋。

至于两翼,申花的萨拉威和鲁能的格尔德斯领先。Chaaraoui价值1600万欧元,Gerdes目前价值1100万欧元。

中场都是巴西老熟人,三个桑巴国脚都入选。除了中超“最有价值”球员奥斯卡,恒大的保利尼奥和国安的奥古斯托还占据着另外两个中场位置。前者价值2300万欧元,后者价值900万欧元。

防守线上,三名国内球员首次入围。他们是守门员颜(100万欧元)、左后卫王(55万欧元)和右后卫张(65万欧元)。

中后卫组合中,由董闯、葡萄牙中后卫卡里佐和匈牙利球员卡达尔加盟的两名新援领衔,他们的报价分别为250万欧元和400万欧元。虽然不是特别高,但是都在欧洲主流联赛踢了很多年,物美价廉,是一笔不错的交易。

我相信很多粉丝和我有同样的疑惑。如果把这个阵容放到欧洲,能达到什么水平?我们可以参考五大联赛的降级球队。

其中价值最高的是西甲西班牙保级队,1.4亿欧元;最低价是德甲保级球队帕德博恩,2760万欧元。由此可见,如果打中超阵容最贵的五大联赛,勉强可以保级,可能是最好的结果。

不过放眼五大联赛之外,这个中超最贵的阵容可以说是有一定竞争力的。大家熟悉的苏超巨人凯尔特人,目前身价只有9378万欧元。萨尔斯堡红牛,这个赛季欧冠表现不错,正好和这个阵容的价格持平。

当然,足球是一项复杂的运动,它的价值并不能完全说明一切,能否在欧洲立足也不应该成为衡量中超球员价值的唯一标准。相比于欧洲俱乐部虚幻的对比,能提升中超整体实力,给中国球迷带来快乐,这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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